新会计车辆摊销技巧

违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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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软汉子我也曾百毒不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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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指的是什么方面的摊销?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吗?大体上有:一次摊销、分期摊销、五五摊销等。顾名思义,很好理解:一次摊销,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分期摊销,分别几次计入成本费用;五五摊销,领用时,先计划一半,待报废时,再计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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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挽回

摊销车辆保险费直接入当期损益,摊销之前通过其他应收款反映,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贷:其他应收款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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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要喜欢你

原则上来说以前怎么办,今后还怎么办就是了,这类办公用品的使用年限都在3年以上,一次摊销的话也只是让报表短时间内不好看而已。要是采用五五摊销,有些小东西又很繁琐。大多数都是一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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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奥特蛋呢我的公主蛋呢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这就明确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为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但无论采用哪种摊销方法,都会造成账实不符,影响企业资产的价值和当期利润。 一次转销法一次转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当月(领用月份)产品成本、期间费用等;报废时如果有残值,将残料价值冲减有关的成本、费用,作为当月摊销的减少。在下,由于领用时价值就从账上一次性注销,因此,在低值易耗品总价值较高时不利于均衡各期的成本费用;与此同时,只要低值易耗品没有报废,就仍有使用价值,但该资产已注销,这样就会出现账外资产,造成账实不符,不便于进行实物控制和管理。 大多企业都采用领用一次转销法: 借:管理费用贷: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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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出来的心情

汽车按照新税法属于(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应按照不少于4年进行折旧,不是摊销;残值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一般按原值的5%确定. 如汽车的入账价值为A, 即每月的折旧额为A*(1-5%)412.汽车从购入投入使用入账的第二个月开始折旧,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运费(具体看这个汽车的具体用途)贷:累计折旧 下面是有关新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供你参考: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新税法在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方面与会计口径一致,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折旧方法税法要求须采用直线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有最低限定,所以各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净残值时须综合考虑会计和税法的不同要求,以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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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够了可否回我身边

按照4年来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分录可以这么写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扩展资料:

直线折旧法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定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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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城以北丢失的爱念越难以南不归的思念

按四年折旧,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

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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