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手册

我的疼痛仅是你给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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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爱是非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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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诚信、独立性、客观公正、良好的职业行为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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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人我要飞回宇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第八条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二)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四)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二)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三)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第十三条 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二)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三)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四)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第十五条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四)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六)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第十六条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第二十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第二十一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一)取得客户的授权;(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第二十六条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第二十九条 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第三十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第三十一条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第三十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第四十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第四十一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第四十二条 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第四十三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五)作出其他欺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三)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四)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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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比毒药更毒

准则如下: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1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1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2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2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3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3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3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3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3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3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3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3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3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4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4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4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本框架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具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二部分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

第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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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你在一个不同的世界里

’97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手册.pdf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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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多么艰难依旧如约而至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执业准则的含义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执业准则是审计实践经验的总结。执业准则从理论上对审计实践进行总结,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同时又反过来指导实践,成为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原则和标准。(2)执业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和专业资格做了明确规定,并对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与服务行为予以规范和指导,指明各项鉴证与服务业务应当如何去做,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哪些必须深入去做、哪些可以只作一般的了解。(3)执业准则是衡量、判断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的专业标准和依据。由于执业准则提出了注册会计师工作应达到的质量要求,所以,衡量其质量的优劣就有了客观尺度,即使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双方就某些问题产生了分歧,也容易在这种客观尺度的基础上统一起来。(4)执业准则是由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制定的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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