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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心假意
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需要,完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机制,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5]4号)精神,2005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一、评审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高级会计师;离退休后仍在辽宁从事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也可参加评审,取得资格后,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积极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大学本科以上会计专业(含经济、统计、审计等相近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以上人员。 2、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大专以下学历)和资历(任高级会计师满三年,不满五年),但在担任高级会计师工作期间业绩特别突出,符合破格条件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三)专业理论要求 1、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知识; 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是省或市级本专业学科带头人,能够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3、熟悉本专业有关前沿理论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对本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业务水平和能力要求 1、主持一个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市(厅)级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在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工作中成绩显著;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主持或起草设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会计信息等规章制度,做出突出贡献(须提供相关材料); 2、为大型技改项目、基建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获得政府批准,投资回报率较高(须提供相关材料); 3、了解和掌握国内外会计工作动态,制定对策,解决会计、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须提供相关材料)。 (五)业绩成果要求 担任高级会计师以来,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过本专业的研究或开发方向,完成国家或省下达的会计科研课题,获得省(部)级调研成果一等奖; 2、参与国家财政部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研究,取得国家财政部认可的重要成果并受到嘉奖; 3、主持或参与研究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经营机制,推行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形成研究成果报告,获得省(部)级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 4、会同经济、工程、科研部门进行工程经济项目课题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市科学技术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 5、破格晋升人员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 6、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晋升。 (六)论文和著作要求 撰写下列论文、著作之一者: 1、在国家级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会计或相近专业论文三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二篇),或在省级学术、技术刊物发表会计或相近专业论文五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三篇); 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会计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主稿至少二篇),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提交会计或相近专业论文五篇以上(主稿至少三篇); 3、本人撰写公开出版的全省性或省级本专业学术、技术教材二十万字以上或主持编写省部级标准并已颁布执行; 4、正式出版过十万字以上会计或相近专业的专著或译著。 (七)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申报评审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提供外语A级合格证书和计算机高级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者按相关政策掌握。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1、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由省内同行专家组成。 2、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采取量化赋分和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参评人员答辩时间为二十分钟,答辩题目在提交的论文中产生。 3、申报评审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人员需提供论文或会计著作、译著原件,提供证明学历的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收卷审核后退还),同时填写《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审核表》一式三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三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破格晋升人员还需填写《辽宁省破格人员审核表》一式三份,所填表格一份装入主卷,其它二份放在材料袋中。 4、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程序与高级会计师的申报评审程序相同。 五、其他要求 1、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精神,在推荐、评审和公布通过评审人员名单时要进行公示。 2、2005年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评审时间定于8月份,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务于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和照片报送到省人事厅,申报人员在20人以上的地区和部门在报送材料同时要报软盘。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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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财会〔2005〕875号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附件: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四条 熟悉和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第五条 近5年年度考核连续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一)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四)有伪造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七条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一)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 (二)取得财经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三)取得财经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第八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资格,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第九条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第四章 业绩条件第十一条 工作实绩。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经济核算、改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二)主持或执笔制定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制度或会计工作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并取得明显效益; (三)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四)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地级市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第十二条 理论研究成果。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指CN、ISSN等刊号的正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报纸、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独自或第一撰写人撰写,每篇不少于1500字,下同)2篇以上;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2万字以上; (二)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或专题调查研究),并完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第五章 破格条件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的申报条件,但具备基本条件,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三项以上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一)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8万字以上;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四)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取得学历、会计师资格年限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一律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05年施行。省财政厅、人事厅2002年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财会〔2002〕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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