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考试复议时间

漫长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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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着我的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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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不存在保留成绩的,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一、初级会计成绩保留吗?

初级会计成绩将不会保留,正常地来说,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二、初级会计成绩查询入口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入口为“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考生可以根据网站指示来进行操作查询初级会计考试成绩。

三、初级会计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相关考务安排,考试成绩将在2019年5月31日前下发,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初级会计考试只过一门,合格成绩保留吗?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一年考一次,需要考生在一个年度内通过全科才能申领初级会计职称证书。若考生经济法合格,实务没有合格,经济法合格成绩是不予保留的,第二年再报考初级会计职称时,实物和经济法都需要从新再考。

若考生未通过那门科目是59分,可以尝试下申请成绩复核

成绩复核是考生对自己的初级会计成绩有异议,可以向会计考试管理有关部门申请成绩复核,查询考试所做试卷,是否有误判的情况。

需要的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地区都可以审核成绩复议,所以在申请前,可以先咨询下当地财政局。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初级会计保留成绩吗?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98评论

如春雪

初级会计考试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前面我们介绍了《初级会计实务》,那么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有哪些内容?什么时候考试?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论》

法的分类与渊源、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以及法律主体的分类、法律主体资格。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和记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和记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权利与责任以及追索。

掌握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汇兑、委托收款、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相关内容。

第四章《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和记忆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征税范围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关内容。

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计算公式、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以及所得额的确定,还有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车船税和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及其缴纳、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纳税信用管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主要内容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还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更多详情请点击

初级会计什么时候考试?

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于8月1日至7日举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更多详情请点击

114评论

你的薄唇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出现以下变化:

具体变化

一、新增《会计概述》章节。

二、金融资产的消失。

三、负债里的应付债券带上应付股利,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消失了,应交税费内容冒出来了。

四、财务报表里的现金流量表也没有了。

五、增加管理会计概述内容,产品成本核算概述,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配,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内容。

六、最后一章:《政府会计基础》,在事业单位会计的基础上加上了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经济法基础》

具体变化

一、新增《会计法律制度》章节。

之前考过初级的同学们应该都知道,经济法基础的章节一共有七章,而2018年的章节却已经变为了八章了,新增的章节为会计法律制度,可能国家是想到有许多同学在从事会计的过程当中,对会计法的了解太少而特意增加的吧。

二、税率变动。

将之前所有税率为13%的内容,税率全部改成11%,同学们在以后的计算中可千万别还是用着以前的老税率来!

扩展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可以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该考试于十月份进行,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报名时间为考试前一年的十月左右,有些地区12月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时可以补报。

教材每三年更新一次,2013年再次更新。建议有意愿参加该考试的考生购买考试当年的最新教材,因为每次更新都会有重大变化。每年举行一次,一次两门科目都及格则通过。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5月12日-20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17评论

执意要走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一章 总论,欢迎来做题,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知识点: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声誉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

行政拘留。(人身罚)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注意1】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注意2】数罪中有判处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2016年新增)

2.附加刑

罚金;剥夺了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

【注意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往年精选习题:

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 )。

A、没收财产

B、消除危险

C、暂扣许可证

D、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选项A属于刑事责任;(3)选项C属于行政责任。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新增】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权力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往年精选习题: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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