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中专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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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心凉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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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子女教育:标准是每月1000元每个子女教育是指3岁到博士研究生(含留学),父母双方各扣50%或约定由其中一方按100%扣除,选定后一年不得改变。2、赡养老人:标准:独生子女,按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姊妹分摊,每人每月小于等于1000元。3、住房贷款利息:标准:每月1000元,扣除期最长不超过240个月。4、住房租金:标准:A.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等按1500元月扣除;B.其他城市(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按1100元月扣除;C.其他城市(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按800元月扣除。5、大病医疗:标准:80000元年。6、继续教育:标准:学历(学位)教育400元月,同一学历(学位)小于等于48个月,继续教育,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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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人泪下

专项附加税扣除包括的项目及标准如下:1、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成人继续教育,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3、大病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4、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5、赡养老人的支出,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6、个人对于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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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开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具体如下:1、教育孩子每月1000元,夫妻双方可以进行选择分别扣除50%;2、持续教育每月扣除400元,同等学位持续教育的扣除期不得超过48个月;资格持续教育及专业和技术持续教育,在取得有关证书的年度,按3600元的固定金额扣除;3、重疾医疗额外扣除专项在8万元限额内,如实扣款;4、专项住房贷款利息附加扣除每月1000元;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地区大小划分扣除标准;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独生家庭子女2000元每月,非独生子女与兄弟之间姐妹进行分摊2000元每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 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 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 扶贫、 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 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 包括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 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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