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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会沉默
我也是苏州的,理解过,和你说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施行,增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职业,依据人事部、政府药品监视管理局结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则》,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政府药品监视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请求注册并获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四条 执业药师依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域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消费、药品运营、药品运用;执业地域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依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第二章 请求注册第六条 药品消费、运营、运用单位的人员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域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请求操持注册手续。第七条 请求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需同时具有下列要求:(一)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违法,恪守职业品德;(三)身体安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职业;(四)经执业单位赞同。第八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二)因受刑事处分,自刑罚执行终了之日到请求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奖励不满二年的;(四)政府规则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第九条 初次请求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初次注册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自己6个月内的安康身体检查表;(五)执业单位证明;(六)执业单位合法停业的证明复印件。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无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无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请求操持再次注册手续。超越期限,不操持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生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十一条 请求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二)执业单位考核资料;(三)《执业药师持续教育注册证书》;(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自己6个月内的安康身体检查表。第十二条 凡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则完成持续教育学分,可保存执业药师资格。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请求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则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自己参与持续教育记载的《执业药师持续教育注册证书》。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个职业日内,对契合要求者予以注册;对不契合要求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依据请求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停止注册。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操持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状况栏内加盖注册公用印章,并发给政府药品监视管理局一致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域变卦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操持变卦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卦注册注册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停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卦执业地域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操持变卦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卦注册注册表”,并向新执业地域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请求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操持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发出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分的;(三)被撤消《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四)受开除行政奖励的;(五)因安康或其它缘由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职业日外向注册机构请求操持,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注册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操持注销注册,发出《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状况报政府药品监视管理局备案,并活期公告。第十九条 政府药品监视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契合规则要求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矫正。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凡以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持续教育注册证书》等不合理手腕停止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职业人员,在注册职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秉公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则给予行政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消费、运营、运用单位。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政府药品监视管理局担任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编辑本段]考试科目政府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药学类: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局部和药物剖析局部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局部和药物化学局部药学综合知识与技术中药学类: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局部和中药药剂学局部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局部和中药化学局部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术各科独自考试,独自计分,每科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局部和中药药剂学局部卷面分值比例为6:4;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鉴定学局部与中药化学局部卷面分值比例为6:4;药学专业知识(一):药理学局部与药物剖析局部卷面分值比例为6:4;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剂学局部与药物化学局部卷面分值比例为6:
你胸小就不要讲话
回答执业药师注册证注销程序:一、受理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办事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政务受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准予注销的,报经局长批准,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三、申请条件(一 )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二)由执业药师本人或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四、申报材料(一)《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三)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副本;(四)近期彩色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申请材料要求: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在指定位置签字、加盖企业公章;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盖章。
不爱后非
您好,星恒教育为您解答。执业药师考试作弊被发现一般是禁考两年。附:执业药师作弊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 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再无音讯
您好,从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生效。引人关注的是,近年来社会呼吁强烈的考试作弊被首次纳入刑法。 根据人社部12号令,作弊的考生将面临单次考试所有成绩全部取消、禁考2年的处罚。 通过互联网购买无线考试作弊器材及考试答案,组织考生实施“考中”作弊,的犯罪人员将会被逮捕,受到刑法的制裁,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此前,湖北省人事考试院发布《湖北考区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公告》,对湖北考区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1097名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其中,24名考生被罚“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73名考生被罚“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1000名考生被罚“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其中包括17名“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违纪考生。 在2月24日,海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对参加201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人员处理的通知》,2015年海南省共有8286人报名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其中有606人违反了考场纪律。 其中,535人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33人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所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考场作弊万万使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