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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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世界皆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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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取消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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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哒哒的小苹果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执业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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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你长发及腰拿来拖地可好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注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后,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三条事务所执业证书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证件。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后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注协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事务所执业证书。第四条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事务所执业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第五条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发放。注册会计师证书应加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钢印。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照片骑缝处应加盖发放证书的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钢印。第六条注册会计师证书为订本式证书,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注册会计师通过年检后,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应当加盖“年检专用章”。第七条注册会计师证书只限注册会计师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注册会计师证书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变更执业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转出和转入的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第九条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由所在事务所向主管协会提出补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除送遗失证书的注册会计师批准注册文件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因遗失而需补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级注协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因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注册会计师,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注册会计师因故不再担任注册会计师的,应当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照片右上方加盖“非有效证书仅作纪念”印章后,可以留作纪念。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注册会计师证书正常更换时号码不变。因注册会计师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而被收回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因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其号码注销。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后,原号码注销,补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应重新编号。第十二条事务所执业证书在事务所存续期间有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处应当加盖批准设立事务所的财政机关印章,“证书编号”处应当加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印章。事务所因故终止时,其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15日内收回。第十三条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时,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补发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事务所设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因遗失而需补发的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注协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第十四条事务所执业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事务所执业证书因故被收回的,其号码注销。事务所执一证书遗失后,原号码注销,补发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应重新编号。第十五条事务所因人员变动等原因暂不符合法定办所条件但确实需要保留时,由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注协同意后,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经财政部批准后,发给事务所临时执业证书。临时执业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半年和一年。临时执业证书的编号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第十六条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内达到法定办所条件申请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其审批按照审批事务所的有关程序办理。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延长临时执业期限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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