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单位会计

他把她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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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2015年安徽省公务员考试财会类考试大纲基础会计 第一章总论一、会计的涵义二、会计的职能与目标三、会计的任务与作用四、会计的方法第二章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一、会计对象二、会计要素三、会计等式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一、会计假设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三、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四、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第四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一、设置会计科目与账户二、复式记账三、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四、登记会计账簿五、成本计算六、财产清查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五章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一、记账凭证核算组织程序二、科目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三、汇总记账凭证核算组织程序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第一章 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收入与支出核算二、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核算三、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会计报表编制与分析第二章 行政单位会计 一、行政单位会计的收入与支出核算二、行政单位会计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核算    三、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编制与分析 第三章 事业单位会计 一、事业单位会计的收入与支出核算二、事业单位会计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核算    三、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编制与分析 财务会计第一章资产 一、货币资金二、存货三、金融资产四、长期股权投资五、固定资产六、无形资产七、投资性房地产八、资产减值第二章负债一、流动负债二、非流动负债三、借款费用四、债务重组第三章所有者权益 一、实收资本二、资本公积三、留存收益第四章收入、费用和利润一、收入二、费用三、利润四、所得税 第五章  财务报告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五、财务报表附注第六章  会计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二、会计估计变更三、会计差错更正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三、会计核算与监督四、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五、法律责任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现金管理 二、票据结算方式 三、银行结算账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一、主要税种 二、税收征管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一、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管理会计第一章 管理会计概述 一、管理会计的涵义 二、管理会计假设与原则 三、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第二章 成本性态分析   一、成本及其分类   二、成本按其性态分类   三、成本性态分析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章 变动成本法   一、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区别   二、变动成本法的应用 第四章 本量利分析原理   一、本量利分析概述   二、单一品种的保本分析   三、盈利条件下的本量利分析   四、多品种条件下的本量利分析   五、保本点的敏感性分析 第五章 预测分析   一、销售预测   二、利润预测   三、成本与资金需要量的预测 第六章 短期经营决策   一、短期经营决策的相关概念   二、短期经营决策的一般方法   三、生产决策  四、定价决策 第七章 长期投资决策一、静态评价指标的计算 二、动态评价指标的计算 三、长期投资决策评价指标的运用 第八章 全面预算 一、全面预算概述 二、全面预算的编制 三、预算编制的具体方法 第九章 责任会计 一、责任会计概述 二、责任中心 三、责任预算、责任报告与业绩考核 四、内部转移价格 五、内部结算方式、责任成本结转与内部仲裁 财务管理 第一章总论一、财务管理的概念二、财务管理的目标三、财务管理的环境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一、资金时间价值二、风险报酬三、证券估价第三章  筹资管理一、长期筹资方式二、短期筹资方式三、资本成本测算四、杠杆利益及风险衡量五、资本结构决策分析第四章  投资管理 一、投资现金流量分析二、投资决策指标及比较三、项目投资决策四、证券投资决策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一、营运资金管理内容二、现金管理三、应收款项管理四、存货管理五、流动负债管理第六章  股利分配管理 一、股利及其分配二、股利政策及选择三、股票分割与股票回购第七章  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概述 二、财务能力分析三、财务趋势分析四、财务综合分析审计学 第一章  总论一、审计的概念与特征二、审计的对象、职能与目标第二章  审计准则与审计依据一、审计准则二、审计依据第三章  审计方法与程序一、一般审计方法二 、审计程序 第四章  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一、 审计证据 二、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一、审计重要性二、审计风险第六章  审计抽样     一、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     二、审计抽样方法的具体运用 第七章  内部控制系统及其评审一、内部控制系统二、内部控制的描述三、内部控制的评审 第八章  主要报表项目的实质性测试 一、货币资金审计 二、应收账款审计 三、存货审计 四、固定资产审计 五、营业收入审计 六、期间费用审计 第九章  审计报告一、审计报告的涵义二、审计意见类型及出具条件三、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财政基础知识第一章财政概念和财政职能一、财政概念二、政府与市场三、公共产品四、财政职能第二章财政支出一、财政支出分类二、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三、购买性支出四、转移性支出第三章财政收入一、财政收入的形式和分类二、财政收入规模三、财政收入结构第四章税收原理一、税收要素二、税收分类第五章国债一、国债的功能和作用二、国债的发行、流通与偿还三、国债的负担与限度第六章财政政策一、财政政策的目标、工具和类型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三、我国财政政策的运用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货币与信用一、货币二、信用三、利率四、汇率第二章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一、金融市场二、金融机构三、金融监管第三章  金融工具一、金融工具概述二、金融工具的类型第四章  国际金融一、国际收支二、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机构三、国际直接投资与跨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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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称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集、收取、提取的不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服务的收入,不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第三条本省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与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预算外资金属各级人民政府所有,并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专款专用和政府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办法,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预算和总决算。第六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预算和总决算。审计、监察、计划、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预算外加入管理第七条预算外收入包括收费收入、基金(含资金、附加,下同)、集资、捐赠、专项收入等。第八条预算外收入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省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和审批权限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各单位依法组织预算外收入,必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批准监制的票据。第十条预算外收入须存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收入待解户,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按期划缴财政预算外专户(以下称财政专户)。单位开设的收入待解户,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在其收入待解户中办理支出业务。第三章预算外支出管理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并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一)对各种基金、集资、捐赠、专项收入,实行专项计划、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利用国有资产创收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内外结合和以收定支、核定收支基数、收支累进增长的管理方式;对其收支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执收单位,具体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单位正常的人员经费和事业费,并于每月5日前划入单位预算外支出帐户;特殊需要临时追加的计划,符合规定用途的,财政部门应自接到支出用款计划之日起5日内审批并拨入单位预算外支出帐户,不得贻误单位使用资金;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有权否决。第十三条单位开设的预算外支出帐户,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不得自行办理收入业务。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按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第十五条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支出的,必须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特殊需要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其资金来源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管理权限和程序报计划部门审批;其资金来源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经计划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按照年度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核拨资金。第十七条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在保证预算外资金专项使用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用本级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国家及省重点项目建设,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种基金、集资、捐赠和专项收入不得调用。第四章预算外资金预算与决算第十九条预算外资金预算由总预算和单位预算组成。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参照上一年度的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本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总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单位提出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按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经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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