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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贝壳 财经 讯 3月28日,据央行网站消息,为提升我国信用评级的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 健康 发展的大局,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 健康 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立足提升信用评级质量,从规范性、独立性、质量控制等方面强化信用评级行业要求,强化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构建以评级质量为导向的良性竞争环境,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市场纪律,压实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中介责任,引导其将声誉机制作为生存之本,充分发挥风险揭示功能。 《通知》从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 健康 发展的大局,包括:(一)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 (二)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坚守评级独立性。(三)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四)优化评级生态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五)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附录: 为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提升我国信用评级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 健康 发展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 (一)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将高评级主体比例降低至合理范围内,形成具有明确区分度的评级标准体系。评级方法体系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的原则,减少主观判断和定性分析。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评级方法模型及样本企业进行检验测试,并向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备各信用等级的标杆企业名单、评级要素表现及检验测试情况。 (二)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立即启动全面的内部核查程序,对评级方法模型的一致性,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公布核查结果及处理措施。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切实提升跟踪评级结果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信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受评对象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在评级报告中充分说明评级结果调整或维持的理由。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主要基于受评主体自身的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应当结合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特点,综合考虑地区经济 社会 发展、财政收支等情况,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五)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通过技术创新和 科技 应用,为提升评级行业竞争力赋能。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创新评级技术,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科技 手段应用于信用风险分析,提高评级数据质量和风险识别能力。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与征信机构等加强合作。 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坚守评级独立性 (六)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引入独立董事保障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尽责。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独立性,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独立。 (七)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应加强与市场检验的关联,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 (八)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评级全流程和全部员工的合规管理,严禁收受或索取贿赂。信用评级机构实际控制人、股东、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维护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合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监督、审查本机构及人员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及时向有关议事机制报告,并监督落实改进。 三、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九)信用评级机构应全面充分披露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按季度披露本机构评级分布及质量检验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单独披露受评主体个体信用状况,最终评级结果考虑外部支持的,应明确披露外部支持提升情况,并详细说明支持依据及效果。 (十)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人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引导市场选择评级质量好、区分度高的信用评级机构。 (十一)自律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市场化评价评估,并加大对评价评估情况的披露和评价评估结果的运用,发挥投资者话语权,促进市场声誉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和评级行业的优胜劣汰。 四、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十二)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投资人应合理审慎使用信用评级结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十三)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及时提供评级所需的材料,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发行人、中介机构拒不配合,导致评级作业无法继续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进行暂停或终止评级,并对外披露。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在参与营销中,不得扰乱或妨碍评级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十四)稳妥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业务。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支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意愿和自身能力,积极参与国际评级业务。 五、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十五)加强监管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凝聚监管合力,联合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在业务检查、违规惩戒、准入退出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力,防止监管套利。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开展信用承诺和信息公示,加强 社会 监督。 新京报贝壳 财经 编辑 赵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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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围绕构建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规范,同时针对发行人恶意逃废债、债券募集文件薄弱、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不健全等若干问题统一解决方向,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通知》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应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以及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丰富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促进债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以下为全文: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及化解机制,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底线思维原则。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稳妥推进债券违约处置相关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融资功能。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置债券违约问题。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律规则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要提高风险识别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平等自愿原则。债券违约处置各参与主体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制定债券违约处置方案。二、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一)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发行人应当聘请受托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受托管理人),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违反受托管理协议的责任等事项。鼓励熟悉债券市场业务、具备良好风险处置经验或法律专业能力的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受托管理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破产程序等。债券持有人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参与破产程序。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约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忠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和约定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决定更换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因怠于履行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二)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事项、召集、召开、决议生效条件与决策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鼓励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建立分层次表决机制,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三、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三)积极履行清偿责任。发行人要主动提高债务管理水平与流动性管理水平,积极通过资产处置、清收账款、落实增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措偿付资金,及时偿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四)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财务信息、违约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诉讼仲裁进展,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程序进展和破产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为债券持有人查询了解信息提供便利。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决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的相应议案和决议以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五)积极参与债券违约处置。发行人要按照规定、约定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提供受托管理所需要的材料、信息和相关情况,明确回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四、依法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六)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参与债券违约处置。支持债券持有人积极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等集体行动机制,依法行使求偿权。(七)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发行人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当期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发行人以会议、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债券持有人商议债券违约处置方案的,要确保债券持有人公平参与的权利。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募集文件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出席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八)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违约处置机制。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及债券投资人要发挥主动性,不断推动完善、细化债券约定条款。支持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发行人违约后的处置机制,包括债券违约事件的范围及救济机制、债券发行文件条款修改、变更或豁免及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的约束安排等事项。债券发行文件中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和债券信用风险情况,设置适当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强化债券存续期间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九)提高信用风险识别能力。债券持有人要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认真阅读债券发行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审慎进行投资决策,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十)发挥违约债券交易机制作用。支持各类债券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合格交易平台参与违约债券转让活动,并由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结算。鼓励具有专业资产处置经验的机构参与债券违约处置,促进市场有效出清。债券交易平台要加强违约债券相关信息的披露,防范道德风险。(十一)丰富市场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市场参与主体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和方案。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并同时做好对相关债券违约处置的信息披露,将债券违约处置进展及结果真实、及时、完整地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十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配套措施。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债券违约处置的登记托管服务。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协助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债券违约处置提供支持。(十三)鼓励提供多元化的债券报价或估值服务。鼓励市场机构按照真实、可靠、公允的原则,为违约债券提供多元化的报价或估值服务,不断完善违约债券价值评估方法,有效、准确、充分地反映债券内在价值,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价格发现。(十四)推动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充分发挥衍生品的信用风险管理功能,鼓励市场机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推动信用衍生品流动性提升,促进信用风险合理定价。六、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强化中介机构问责(十五)强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诚实守信、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自律规则及相关协议约定,就债券违约处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业意见或提供其他专业服务。(十六)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价和管理能力。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要依据相关监管要求或约定,加强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监测和分析,密切关注发行人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资产查封、股权变更等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况,做好债券违约的早发现、早识别和早处置。(十七)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参与债券违约处置的机构要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防火墙机制,制定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中介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披露,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中介机构还要履行回避义务。(十八)提高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能力。受评经济主体债券违约后,信用评级机构要及时评估本机构所评其他债项的信用等级,并对受评经济主体的可持续经营能力、融资及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信用评级机构要重视违约数据积累,不断完善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检验体系,提升评级技术体系预测的准确性,提高信用评级的前瞻性。信用评级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十九)强化担保和增信机构履职责任。支持专业的担保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信用支持。提供担保和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约定,及时落实增信措施,履行代偿、流动性支持等担保或增信责任。提供债券信用担保或增信的机构要加强自身约束,维护市场秩序,杜绝“担而不保”等行为。七、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二十)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对债券违约相关纠纷化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压实各方责任,防范道德风险。(二十一)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重点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各类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统一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十二)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及惩戒机制,对蓄意损害债券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市场融资。对恶意逃废债的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依法将其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十三)完善市场自律管理。自律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场机构的自律管理,不断健全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自律规则体系,推动组织各方加强协商,促进债券违约处置工作有序开展。(二十四)加快培育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投资者管理机制,加强市场投资者教育。扩大债券市场中长期资金来源,培育市场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推动形成风险偏好多元化的合格投资者群体。(二十五)本通知由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负责解释。(二十六)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