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13114
时光是庸医
1、完善立法、健全民事赔偿机制(1)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制定有关信息质量管理法规,对管理人员责任与权利、提供虚假信息的惩处作出明确规定。会计舞弊行为被发现后,要严肃处理,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导致公司破产的要依法追究经理人员的渎职责任,并实行严格的经理市场禁入制度,不能“易地做官”,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2)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民事赔偿,这也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中国唯一能引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而按照这一法律,审计师的赔偿通常是“退一赔一”,即最高不超过审计收费若干倍。如中国证监会在“红光实业”案中对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处罚是“退一赔二”,对郑百文案件中涉案的注册会计师罚款30万元。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小,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收益低,引发的诉讼概率就低。此外,受欺诈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确定,是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是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尚存在争议。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因信息欺诈而遭受的损失不仅是现有利益,还应包括未来可得利益。建议在有关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中增加有关“因会计信息欺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具体条款。2、消除财务报告造假的前提是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1)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首先,结合中国特色,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首要目标。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质量特征。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如果一味强调借鉴国际惯例,盲目侧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则可能增加财务报告造假的可能性,因而,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其次,尽量减少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其计量原则应尽可能明确、规范,以减少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性。当然,在强调统一的同时,也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2)尽量减少真空地带。例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比例合并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对会计人员来说,如何进行比例合并仍模糊不清,因此,应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相关部门既要检视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又要检视当前的实际,发现其中的新变化,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比如,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认股权计划等事项,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和披露尚无明确规定。3、完善相关制度可消除或缓减财务报告造假的动机(1)股票发行制度力求市场化。现在,股票发行制度正处于由核准制进一步向市场化方向改革时期,其中仍存在导致公司进行虚假财务报告的诱因。例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些硬性规定(如近三年连续盈利等)、配股条件中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等。因此,应实行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比如:推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在满足充分披露要求的条件下,均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将配股条件由单变量固定控制改为多变量变动控制。(2)完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即沦为PT公司。应该说,这一规定本身是符合证券市场规范动作的,但问题是该规定较为简单,往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虚假财务报告来逃避处罚。对ST公司也存在类似问题。为此,需要对该规定作相应修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可考虑将经常性损益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第二,增加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这一指标;第三,增加非财务指标,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等。4、完善证监会监管制度针对中国现状,监管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与自律机构相结合。首先,强调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监管,同时证监会加强对行业自律机构的监管。政府一部分权利下放,使得交易所真正成为监管的主体,而不是“形式主体”。其次,在适当的时候,考虑成立上市公司协会。该协会在会计监管上应该具有两方面的职能。一是约束上市公司,从长远发展自身团体的角度制定章程。行业的这种约束是公司的内在要求,比政府和其他机构的强制有更好的效果。二是代表上市公司对政府和其他机构约束其会计行为不合理之处进行申述,使上市公司真正参与市场而不是被动的接受。5、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自1980年恢复重建以来,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作出了很大贡献,取得了很大成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兴起,这个新兴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已与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不相适应,因此在许多方面有待完善,以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经济警察”的作用。(1)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执行环境。首先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摆正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决杜绝政府部门行政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一旦发现此腐败行为,应当查明原因,从严惩处,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其次政府应以间接手段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宏观调控,起到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严格审计质量,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作用。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虚假财务报告提供技术支持。(2)推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国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合伙制”作法不一致,不适合事务所这种特殊行业的实际情况。只有推行“合伙制”才能使注册会计师成为这个行业的真正主体,承担无限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民事赔偿,使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建立起风险和质量控制,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以达到提高执业水平。(3)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素质,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各级协会应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进行职业道德自律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教育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学习和后续教育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使其知识不断更新,适应不断拓宽的注册会计师服务领域。6、完善公司治理结构(1)实施国有股减持。公司的会计信息是由管理层负责管理和提供,而管理层的聘任又受大股东意志的支配和影响,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制衡管理层和大股东在会计信息方面的权利,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实施国有股减持。减持国有股可以降低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比重,引进其他投资主体,甚至包括外资,以便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能够在股东间形成制约,真正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实现。(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标志之一就是公司的董事会所代表的利益应具有中立性,为强化董事会所代表的利益的中立性,不仅应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而且要不断地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应妥善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为了维护独立董事会中引入独立性,独立董事应来自外部投资机构,不仅满足形式上的独立性,同时满足实质上的独立性。第二,提供与独立董事的监控责任相称的报酬,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限和职责以及失职处罚等,保证独立董事有充分监控公司的动力和约束力。(3)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按照《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规划控制制度、文件记录控制制度、实物保全控制制度、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制度、会计凭证、账簿及报告控制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真正起到防范会计舞弊,关键取决于会计人员和有关高级领导的控制意识和行为,尤其是有关高级领导。在现实社会中往往是公司高级领导带头不执行,破坏既定的内部控制程序,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或只对上不对下。因此,应加强对公司高级领导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宣传,提高他们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识。
你太逗
2009-2010年一、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各显“神通”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可以用“造假成风”形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泛滥是制度缺陷使然,如股权结构的分裂(流通股上市、非流通股不能上市)、公司冶理结构存在缺陷(一股独大)、独立会计师丧失独立性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笔者对近年来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只包括已查明案件)作了梳理,遴选出十大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1].1、原野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该公司自成立到上市两年时间内初始投资不实,频繁变动股东、虚增资本、对公司资产进行两次大幅度的调账升值并对升值部分进行不合理分配以及在资产评估中虚列资产项目。1989—1991年该公司通过虚增销售收入、隐匿管理费用、炒卖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虚增利润2.22亿元,1989—1991报表累计盈利为7742.5万元,实际累计亏损14457.5万元。其中1、1991年11月原野公司与海南I公司和深圳L公司签署合作建造两座大厦的工程及承包利润的合同,合同规定,原野负责提供土地并办理开发经营许可证等有关事宜,I公司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及房产经营,并承诺付给原野公司承包利润8500万元。12月31日,原野公司在两座大厦王曙晖个没有动工、一个刚打地基的情况下,将所有承包利润8500万元作为本年实现的利润入帐,并倒算出销售收入2.76亿元,同时倒挤出销售成本和销售税金等数字。1989年至1991年,原野公司共发生管理费用8300万元,其中1989年为1440万元,1990年为2730万元,1991年为4130万元。原野公司将管理费用或列作开办费挂帐,或分摊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摊不了的作为待摊费用等挂帐。原野公司上市后,由于市价远高于面值,1990年,原野公司将名义上为其子公司持有的原价股票按市价抛向社会,从中获利3400万元记入当期利润。股票卖出后,原野公司在帐务上作了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票的会计记录。原野公司下属的福华公司自用厂房建成后,由原野公司决定按建造成本划转给另一下属物业公司,再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出售,按售价划转给福华公司,因此虚增利润2000多万元。2、 琼民源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1996年度虚构了5.66亿元利润、虚编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虚增的利润主要来源于:(1)将合作方香港冠联置业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资金1.95亿元确认为收入;(2)通过三次循环转帐手法,虚构收到转让北京民源大厦部分开发权和商场经营权的款项2.7亿元,从而确认收入3.2亿元;(3)将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厦的建设补偿费5100万元确认为收入。该公司还将其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未有处置权的的民源大厦对外投资,并对土地使用权和民源大厦进行评估,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金。上述虚构的结果导致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都大幅度增加。3、 东方锅炉管理舞弊案(会计师——四川会计师事务所)“东方锅炉”在上市之前,就通过调整财务报表而虚增净利润1.23亿元,上市后,又在“利润截期”问题上大做手脚,将1996年度的销售收入1.76亿元和销售利润3800万元,调整至1997年度。1997年度又以同样的方法,将该年度的销售收入2.26亿元和销售利润4700万元转移到1998年,从而创造连续3年稳定盈利,净资产利润率增长平衡的假象。4、 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1)编造虚假利润,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2)少报亏损,欺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5、 郑百文管理舞弊案(会计师——郑州会计师事务所)郑百文公司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并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此外,该公司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存在重大遗漏,年报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6、 张家界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湖南会计师事务所)ST张家界1996-1998年间年报中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49%;虚构其他业务利润528万元,虚增税前利润4662万元,占三年税前利润总额的62%.(1)1995-1996年,张家界股份公司先后与张家界电业局、深圳全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达佳实业公司签订了364亩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额合计7965.9万元,并约定土地使用权证在买方付款后移交。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7965.9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2165万元。(2)1997年,张家界股份公司与张家界市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如受让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转让方将收回土地或另行转让。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4295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3)1998年8月,张家界股份公司以2160万元价款从香港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张家界地区索张公路的权益。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投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回591万元投资回收款。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将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全部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在扣除了63万元的摊销费用后,差额528万元虚增了利润。7、ST黎明管理舞弊案(会计师—华伦会计师事务所)黎明股份是1999年为了粉饰其经营业绩,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其中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分别占该公司对外披露数字的37%和166%.经过检查组审定后,该公司利润总额由检查前对外披露的5231万元,变为-3448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该企业出现的上述问题,除常规性的少提少转成本、费用挂账、缩小合并范围等违规行为外,有90%以上的数额是人为编造假账、虚假核算虚增出来的。(1)对开增值税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即通过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的形式,虚拟购销业务,在回避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增收入和利润。比如,该公司所属的黎明毛纺织厂通过与11户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812万元,虚增利润2902万元,虚增存货2961万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发票,既达到了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又不增加税负。(2)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即为了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虚拟销售业务和销售对象,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虚开销售发票,虚增收入。该公司所属的营销中心,1999年6月和12月份,虚拟了两个销售对象即沈阳红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饰公司,虚开不能作进项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26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24万元,管理费用105万元,虚增利润1039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1748万元,坏账准备105万元,预提费用174万元,应交税金224万元,虚减内部往来206万元,表面上依法纳税,实质上却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3)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即利用出口货物企业可以自制销售发票的条件,虚拟外销业务,以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例如,该公司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过这种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2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519万元,虚增利润63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582万元,虚减存货519万元。(4)人为扩大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范围,虚增收入。即为了虚增收入,将不属于“销售”科目核算的业务,人为调整到“销售”科目核算。例如黎明进出口公司擅自将其本应在“委托发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装业务,通过与被委托方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售核算,虚增销售收入888万元。8、 大东海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大东海股份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1993年至1997年间,虚列收入及投资收益等共计2.4亿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虚挂应收海南国际有限投资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在南中国大酒店、游乐公司、滨海渡假村的消费款,虚列营业收入21307万元;二是将其承包经营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海南港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虚假利润414万元并入本公司;三是以滨海大酒店装修收入为名,虚列其他业务收入,虚增利润1087万元。四是大东海股份公司为虚增期末货币资金数,通过大东海集团公司向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9325万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帐8500万元,入“投资收益”825万元,虚增了投资收益。五是将购买港澳信托股份中的应收股利375万元转作投资收益。以上各项扣除已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1170万元,共虚增利润2.28亿元。9、 银广夏管理舞弊案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10、 麦科特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3825万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1331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慝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二、 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舞弊因从事者身份不同,而有所谓管理舞弊与非管理舞弊之分。非管理舞弊又称为员工舞弊,管理舞弊一词中的“管理”泛指各中上管理阶层, 所谓管理舞弊简单地说是指管理阶层所从事的各种舞弊。 员工舞弊,除非串通或经管理阶层的授意,均可借内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预防及检查;而管理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于事前精心设计,事后并极力设法隐瞒,作弊者的管理层次愈高,注册会计师愈难加以有效检查。1、 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动机(1)融资(圈钱):资金与企业,犹如血液与人体,赚钱的公司为扩充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营运周转,更需要资金。资金不足,可能导致周转不灵,因而倒闭。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可能虚报其财务报表,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决策。(2)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有三年盈利,公司为了能上市,就进行财务包装。这与发行体制有关系。(3)配股阶段。证券会要求上市公司净资产盈利率6%,才能配股。为实现配股,上市公司也会进行财务包装。(4)增发新股。目前有6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总额为10个亿以上,定价由承销商与发生公司协商。这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包装行为。东方锅炉、红光实业、麦科特、郑百文、大东海都是“包装”上市,虚构前三年利润,以达到IPO目的。(5)二级市场炒作(操纵价格):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以达到目的。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琼民源与银广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庄家二级市级操纵价格(6)其它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粉饰报表另外一个目的避免带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ST”不想沦为“PT”,“P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扭亏为盈的欲望以达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阶层为了达成预算目标,借以表现其为成功的经理人;或是为了贪得绩效奖金或分红,可能虚报财务报表。前者可能为了表现自我或与工作职位安全有关;后者则是为了物质报酬。有人称此类舞弊为“绩效舞弊”舞弊手段。ST黎明及张家界舞弊动机目前还不是很清楚,但不外乎以上三种动机,他们造假首要目的是不亏损,以避免带帽并为以后圈钱作准备。2、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征兆健全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预防及检查员工舞弊,如管理阶层蓄意舞弊以虚报财务报表,则内部控制将被逾越,而失去功能。因此,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预防及检查管理舞弊的作用不大。审计人员于后事审计工作时,必须对可能导致管理舞弊的征兆提高警觉,这些征兆有人称之为红旗(Red Flag)或警讯(Warning Signal)。l 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Coopers & Lybrand列举了29个警号,提醒审计人员及公司监察人注意,并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警讯列举如下[2]:1.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及或信用短缺,影响营运周转。2.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资)减低,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3.为维持现有债务的需要必需获得额外的担保品。4.订单显著减少,预示未来销售收入的下降。5.成本增长超过收入或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6.对遭受严重经济压力的顾客,收回欠帐有困难。7.发展中或竞争产业对新资金的大量需求。8.对单一或少数产品、顾客或交易的依赖。9.夕阳工业或濒临倒闭的产业。10.因经济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产能过剩。11.现有借款合约对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及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12.管理阶层严格要求主管达成预算的倾向。13.迫切需要维持有利的盈余记录以维持股价。14.管理阶层不提供审计人员为澄清及了解财务报表所需的额外资料。15.主管有不法前科记录。16.存货大量增加超过销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产品过时的严重风险。17.盈余品质逐渐恶化,例如折旧由年数总和法改为直线法而欠正当理由。
与我拥
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之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或中小流通股股东:从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质疑并揭露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问题以来,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案一直成为广大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及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其间,科龙电器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揭露出造假行为,顾雏军等人被逮捕并可能被提起刑事诉讼,中国证监会则调查了科龙电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涉嫌违规的行为。由此,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即将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目前需要等待的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法院作出的认定顾雏军等人有罪的刑事判决书(以先产生者为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诉讼可以起诉的对象可以包括(不限于此):科龙电器;顾雏军等原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的原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进行审计的审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等。可以起诉科龙电器等的投资者是有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科龙电器2002年年报公布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在2004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经计算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同时,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小流通股股东可以依法要求科龙电器现董事会尽快追回损失,否则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通过征集投票权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有利的股东大会决议。自2001年以来的5年多时间里,约有20家上市公司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被告,约有近万名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担任了原告,所有案件的总起诉标的达8-9亿元人民币,涉及到约16-17家中级人民法院和3-4家高级人民法院,目前约涉及1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经结案,投资者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我们认为,根据受害者的人数、被侵权的总金额和巨大的社会影响,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有可能同已经发生的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并列相当,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造假史和维权史上的三大案。目前,银广夏案赔偿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银广夏公司通过股改有可能与诉讼标的过半的原告投资者达成和解;东方电子案的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的谈判交流不断,该案通过和股改联动达到和解、赔偿的结局将有望出线;随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台,科龙、德勤案的证券民事赔偿也将浮出水面。由此,鉴于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受害者人数与分布地域的广泛性、被侵权金额与社会影响的巨大性、该案法律关系与诉讼要求的复杂性,因此,我们这些分布于全国12个省市的22个律师事务所及其30名律师,共同组成“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并通过《上海证券报》和新浪财经等财经媒体发表本《行动宣言》。维权团的大部分律师都参与过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当的理论素养,参与过的民事赔偿案件包括: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嘉宝实业案、圣方科技案、三九医药案、锦州港案、郑百文案、ST渤海案、生态农业案、济南轻骑案、沈阳新开案等,并在锦州港案中因审计责任起诉过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本维权团呈开放式特征,竭诚欢迎已经或者有志于为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之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或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维权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参加,进行相互切磋、交流和协商、协作。本维权团暂安排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为临时召集人,负责本维权团的联络事宜。本维权团的主要工作如下:(1)为科龙、德勤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的相关法律咨询与非诉讼法律服务;(2)为科龙、德勤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从诉讼到执行的各类诉讼代理服务;(3)为科龙、德勤案的中小流通股股东维权共同征集投票权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4)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出台后,举行专题研讨会,讨论科龙、德勤案律师代理服务的相关事宜;(5)加强本维权团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切磋、交流、协商、协同;(6)其他事宜。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临时召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