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账簿审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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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的实质性程序主营业务收入的实质性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1)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2)检查以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2.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后期是否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苻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实质件秆序,应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会计政策的基础上,重点测试被审计单位是否依据上述五个条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来说,被审计单位采取的销售方式不同,确认销售的时点也是不同的:(1)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通常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単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对此,注册会计师应着重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无相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的现象,或者虚记收入、开具假发票、虚列购货单位,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的现象。(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通常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对此,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收到了货款,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应注意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或开具虚假出库凭证、虚增收入等现象。(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通常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对此,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货物发运凭证是否真实,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4)销售合同或协议明确销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可能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侦之间的差额,通常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5)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如果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通常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检查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际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况。(6)销售商品房的,通常应在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对此,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检查已办理的移交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发票账单是否已交对方。如果被审计单位事先与买方签订了不可撤销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则通常应按建造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3.必要时,实施以下实质性分析裎序。(1)针对已识别需要运用分析程序的有关项目,并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通过进行以下比较,同时考虑有关数据间关系的影响,以建立有关数据的期望值:①将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预算或预测数等进行比较,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构成的变动是否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②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与上期或预算或预测数据比较,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③比较本期各月各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季节性、周期性的经营规律,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④将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与同行业企业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⑤根据增值税发票中报表或普通发票,估算全年收入,与实际收入金额比较。(2)确定可接受的差异额。(3)将实际的情况与期望值相比较,识别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差异。(4)如果其差额超过可接受的差异额,调查并获取充分的解释和恰当的、佐证性质的审计证据(如通过检查相关的凭证等)。(5)评估分析程序的测试结果。4.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注意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以低价或高价结算的方法相互之间转移利润的现象。5.抽取本期一定数量的发运凭证,审查存货出库日期、品名、数量等是否与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记账凭证等一致。6.抽取本期一定数量的记账凭证,审查入账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销售发票、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一致。7.结合对应收账款实施的函证程序,选择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8.对于出口销售,应当将销售记录与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出口销售单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向海关函证。9.实施销售的截止测试。(1)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一定金额以上的发运凭证,与应收账款和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同时,从应收账款和收入明细账选取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一定金额以上的凭证,与发运凭证核对,以确定销售是否存在跨期现象。(2)复核资产负侦表日前后销售和发货水平,确定业务活动水平是否异常,并考虑是否有必耍追加实施截止测试程序。(3)取得资产负债表日后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4)结合对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取得对方认可的大额销售。(5)调整重大跨期销售。对销售实施截止测试,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记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被推延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并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据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该注意把握三个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有着密切关系的日期:一是发票开具日期;二是记账日期;三是发货日期(服务业则是提供劳务的日期)。这里的发票开具日期是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日期;记账日期是指被审计单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并将该笔经济业务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日期;发货日期是指仓库开具出库单并发出库存商品的日期。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适当会计期间常常是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的关键所在。围绕上述三个重要日期,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选择三条审计路径实施主营业务收入的截止测试。一是以账簿记录为起点。从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账簿记录查至记账凭证,检查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目的是证实已入账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间已开具发票并发货,有无多记收入。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直观,容易追査至相关凭证记录,以确定其是否应在本期确认收入,特别是在连续审计两个以上会计期间时,检查跨期收入十分便捷,可以提高审计效率。缺点是缺乏全面性和连贯性,只能查多记,无法查漏记,尤其是与本期漏记收入延至下期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尚未及时登账时,不易发现应记入而未记入报告期收入的情况。因此,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多计收入。二是以销售发票为起点。从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票存根查至发运凭证与账簿记录,确定已开具发票的货物是否已发货并于同一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做法是,抽取若干张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开具的销售发票的存根,追查至发运凭证和账簿记录,查明有无漏记收入现象。这种方法也有其优缺点,优点是较全面、连贯,容易发现漏记的收入;缺点是较费时费力,有时难以查找相应的发货及账簿记录,而且不易发现多记的收入。使用该方法时应注意两点:①相应的发运凭证是否齐全,特别应注意有无报告期内已作收入而下期初用红字冲回,并且无发货、收货记录,以此来调节前后期利润的情况;②被审计单位的发票存根是否已全部提供,有无隐瞒。为此,应査看被审计单位的销售发票存根的连续编号是否完整,并考虑查看发票领购簿,尤其应关注普通发票的领购和使用情况。因此,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少计收入。三是以发运凭证为起点。从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运凭证查至发票开具情况与账簿记录,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该方法的优缺点与方法二类似,使用这种方法主要也是为了防止少计收入。上述三条审计路径在实务中均被广泛采用,它们并不是孤立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同一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中并用这三条路径,甚至可以在同一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审计中并用。实际上,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各异,管理层意图各不相同,有的为了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多地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便于筹资等目的,可能会多计收入;有的则为了以丰补歉、留有余地、推迟缴税时间等目的而少计收入。因此,为提髙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凭借专业经验和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做出正确判断,选择其中的一条或两条审计路径实施更有效的收入截止测试。10.存在销货退回的,检查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结合原始销售凭证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结合存货项目审计关注其真实性。11.检查销售折相与折让。企业在销售交易中,往往会因产品品种不符、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结算方面的原因发生销售折相与折让。尽管引起销售折相与折让的原因不尽相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都是对收入的抵减,直接影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因此,注册会计师应重视折相与折让的审计。销售折相与折让的实质性程序主要包括:(1)获取或编制折相与折让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2)取得被审计单位有关折相与折让的具体规定和其他文件资料,并抽查较大的折相与折让发生额的授权批准情况,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经授权批准,是否合法、真实;(3)销售折相与折让是否及时足额提交对方,有无虚设中介、转移收入、私设账外“小金库”等情况;(4)检查折相与折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12.检查有无特殊的销售行为,如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委托代销、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分期收款销售、出口销售、售后租回等,选择恰当的审计程序进行审核:(1)附有销售退冋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对退货部分能作合理估计的,确定其是否按估计不会退货部分确认收入;如果对退货部分不能作合理估计的,确定其是否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2)售后回购,分析特定销售回购的实质,判断其是属于真正的销售交易,还是属于融资行为。(3)以旧换新销售,确定销售的商品是否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是否作为购进商品处理。(4)出口销售,确定其是否按离岸价格、到岸价格或成本加运费价格等不同的成交方式,确认收入的时点和金额。13.调查向关联方销售的情况,记录其交易品种、价格、数量、金额以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对于合并范围内的销售活动,记录应予合并抵销的金额。14.调查集闭内部销售的情况,记录其交易价格、数量和金额,并追査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已予以抵销。15.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列报是否恰当。其他业务收入的实质性程序其他业务收入的实质性秆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获取或编制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营业收入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2.计算本期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的比率,并与上期该比率比较,检査是否有重大波动,如有,应查明原因。3.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收入确认原则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择要抽查原始凭证予以核实。4.对异常项目,应追查入账依据及有关法律文件是否充分。5.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定数量的记账凭证,实施截止测试,追踪到销售发票、收据等,确定入账时间是否正确,对于重大跨期事项作必要的调整建议。6.确定其他业务收入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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罓一切就绪

一、银行审计的概念审计即审查会计的意思。它是对经济活动(包括财政、金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法。银行审计,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由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专业审计人员.对银行的经营活动和会计工作,实行强制性的监督审查,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揭发弊端,以达到维护法纪,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通过审计,可以确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二、银行审计的程序银行审计的程序,是指从接受任务到最后完成任务的整个审计工作过程的步骤和次序。一般由准备、实施和终结三个阶段组成。(1)准备阶段。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是搞好审计的必要条件和基础。只有做好充分准备,才能圆满完成审计任务。这一阶段包括组织准备(确定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目的、范围和内容,选派人员,布置审计任务)、收集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帐表和资料)、制定审计方案和确定审计进程等、(2)实施阶段。这是执行审计工作方案的阶段,对保证审计质量,获得审计效果,完成审计任务起关键作用。这一阶段搞不好,就不能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正确结论和意见。审计组到达被审计单位后,根据审计方案,运用审计方法和技术,审查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对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类、分析、鉴定,实事求是地肯定问题的性质、产生的原因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审计过程中,凡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可由审计机关聘请技术人员和有关单位协助,鉴定结论由审计机关确定。(3)终结阶段。审计终了,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写出审计报告。三、银行审计的内容银行宙计是全方位的、综合性的审计。这里主要讲银行内部审计。其内容可从以下几方面作些简要介绍:即中央银行审计;帐务、财务管理及联行往来审计;信贷计划和执行结果的审计;结算、信托相外汇业务审计。1.中央银行审计中央银行审计是金融审计最高审计机关,对其他金融机关来讲,它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终端审计性质。但对国家审计来讲,它仍是一个部门的内部审计,即对本系统所属行处的审计。中央银行审计的内容是:业务经营合法性,资本金的充足性,信贷规模的执行情况,资产质量,偿还能力,经营管理状况,盈利及其分配状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等。为了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和自我约束机制,必须开展中央银行内部审计。它的目标是,紧紧围绕着金融中心任务,对人民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金融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和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和保证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正常发挥。中央银行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审计执行国家法律、法令、金融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精况‘审计信贷计划、会计核算、货币发行、经理国库、财务收支、外汇管理、金银管理等各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安全性、准确性;审计短期信贷、专项贷款等流动资金的运用及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有效;审计所月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审计人民银行领导、审计机关和上级金融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等。2.帐务、财务管理和联行往来审计(1)会计财务审计,主要包括凭证审计、帐簿审计、帐表审计、会计基本原则执行情况的审计、空白区要凭证管理与会计档案管理的审计等。凭证审计。凭证审计基本要求是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它包括冲正差错凭证的审计,凭证传递的审计、凭证装订与保管的审计。帐簿的审计,主要审计总帐、明细帐、帐簿记载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则,是否做到了帐证相符、帐账相符和帐款相符等。报表的审计,主要审计月报、季招、半年报、年度决算报表以及应报附表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是否做到表帐相符、表表相符,表内各栏数字以及相关数字是否相符。会计基本原则执行情况纳审计,主要审计是否双人临拒,钱帐分管;保表凭证,是否换人复核;是否当时当帐,帐折见面;是否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并通过会计资料具体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基本原则的执行情况。空白重要凭证管理与会计档案管理的审计。对于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审计,主要是检查空白重要凭证是否建立了“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并通过表外科目进行核算;是否有专人保管,经常核对;是否坚持了空白重要凭证的领用、使用、销号制度;销户单位的剩余空白支票是否全部交回等。对于会计档案管理的审计,主要审计会计档案有无专人负责,是否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是否设有专柜,销毁是否经过批淮等。(2)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利息收支的审计、业务收支和管理费用的审计、税金审计、内部资金和财产管理审计等。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核对务收支计划完成的总情况.审计各项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真实有效,审计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完成情况。利息收支的审计,主要审计计算利息的帐户是否正确,计算利息的本金、时间、利率是否正确;审计加罚息制度执行情况;审计应收末收利息及应付末付利息的情况等。业务收支的审计,主要审计业务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信托业务收入、租赁费收入、金银业务收入、外汇买卖收益、出纳欠款收入、结算罚款收入等是否合规合法、正确无误;审计业务支出,包括倍托业务支出、出纳短款支出等是否符合规定,经过批准。管理费用的审计.主要审计个人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公务经费(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外事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修塔费、房租费、水电取暖费、电子设备购置费、保险费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真实有效。直接业务费用的审计,主要审计钞币印刷及运送费、金银业务支出、外汇买卖损失、手续费支出、业务宣传费、业务印刷费、业务用品费、邮电费、出纳费、律师费、安全设施费、劳动保护用品费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有无虚假、截留、挪用等现象。内部资金的审计,主要审计信贷基金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审查固定资产基金帐户是否完整,帐实是否相符;审计利润留成基金的预提数、提取致是否正确,利润留成基金是否按规定建立了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财产管理审计,主要审查财产帐户是否健全,帐物是否相符,财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等。(3)发行、出纳和金银业务审计,主要包括发行业务审计、出纳业务审计、金银业务审计等。发行业务审计,主要审查货币发行是否坚持统一性和计划性;审查发行库的发行基金铺底数是否合理;对损伤票币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出纳业务审计,主要审查出纳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机构、人员、凭证、登记簿等是否按规定配备、完整;审查现金收付业务是否符合规定的操作程序,手续是否完备,营业终了现金收付是否相符,出纳错款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审查库房管理是否安全,营业终了所有的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等是否全部入库;审查运送现金、金银是否坚持双人押运等制度等。。金银业务审计,主要审查办理金银收兑业务的手续是否完整清楚,帐证、实物是否相符,有无压低成色,克扣重量和走漏情况;审查金银配售业务是否有计划,经过审批指标是否突破;审查金银管理是否按规定处理损耗等。(4)联行及同业往来业务审计,主要包括联行制度执行信况审计、联行往来帐务审计、联行印、押、证管理审计、同业往来业务审计等。联行制度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跨系统汇划款项转汇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帐制度的执行情况,查询查复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联行往来帐务审计,首先是对联行往来胀的审查,如各级联行报单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报单上的发报行、收报行的行名、行号、收付款单位帐号和名称以及金额是否清楚等;其次审查联行来帐报单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来轮分户帐是否建立、是否健全等;另外还要审查联行汇差清算的情况,如联行汇差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及时进行清算等。联行印、押、证管理审计,主要包括对联行专用章管理的审计,如印章的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专人保管等;对联行密押管理的审计,如各次密押代号表的启用、废止或变动等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寄送密押代号表是否按有关制度翅定办理等;对空白联行报单管理的审计,如是否登记,是否专人保管,是否严格领用等。同业往来业务审计,主要包括专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往来的审计、甭据交换的审计、同业资金拆借的审计等。3.信贷计划和执行结果的审计这部分包括计划管理的审计、存款业务的审计和贷款业务的审计等。(1)计划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现金计划执行信况的审计信贷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统计资料的审计等.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首先审查信贷计划是否正确贯彻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同时审查信贷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如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执行数字是否正碘,文字报告是否清楚,是否符合上级下达的指标和要求,执行进度是否符合需要等。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现金计划执行情况是否与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相适应,现金管理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等。信贷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各行是否在上级行核准的信贷计划和借款计划范围内及时合理地分配所辖各基层单位的资金计划数字,是否经常检查所辖备基层单位的资金运用悄况,进行所辖资金的灵活调度,是否执行了有头寸、有指标,才能放款,有头寸、无指标不能放款等规定查审资金调拨和专用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等。统计资料的审计,主要审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等。(2)存款业务的审计,主要包括单位存款的审计和储蓄存款的审计。单位存款的审什,首先审计对单位存款基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然后审计存款帐户管理的情况,如基本帐户开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专用帐户的开设和存取是否符合规定,辅助帐户和临时存款户是否符合规定,开户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法帐户等。储蓄存款的审计,首先审计储蓄原则的执行情况,吸储单位是否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其次审计储蓄政策的执行情况;最后审计储蓄的服务质量。(3)贷款业务的审计,包括工商业贷款的审计、基本建设贷款的审计和技术改造贷款的审计等。工商业贷款的审计,首先要审计贷款制度及贷款原则的执行情况、如贷款的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贷款是否坚持了按计划贷款、有相应的物资保证、如期偿还三原则,贷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贷款的使用是否按规定办事;其次要审计工商贷款的经济效益,包括银行内部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基本建设的审计,首先要审计基本建设贷款的合理性,如贷款是否符合下列条件;①产品有销路、生产工艺过关;⑧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及运输条件等已落实,:三皮”治理有可靠方案;②建设条件已具备,建设用地和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安排落实‘④投资总额和投资回收期计算难确可靠,能按期还本付息,②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配套贷款,必须有中外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外汇资金必须落实。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均不能提供贷款。其次要审计基本建设贷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如贷款是否超计划数、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等。最后审计基本建设贷款的经济效益,通过贷款资金发放率、贷款资金利用串、贷款回收串、贷款利息计收串等考核银行内部经济效益;通过建设工期、新增固定资产、新增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所需年限、年产值、年利润税金、单位生产能力投资、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朗等考核贷款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技术改造贷款的审计,主要包括对技术改造贷款发放程序及其使用的审计,对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对技术改造贷款还款来源的审计,对技术改造贷款经济效益的审计等。应注意贷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支持了盲目改造、重复建设。4.结算、信托和外汇业务审计(1)结算业务审计,主要包括结算原则执行情况的审计和结算方式的审计。结算原则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结算的三大原则:①是否“钱货两清”,有无拖欠;⑨是否“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对于拒付或逾期付款是否符合规定:③是否坚持“银行不予贷款”的原则等。结算方式的审计,首先审计异地结算情况,包括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审计、对异地委托收款结算的审计、对汇兑结算的审计、对票汇结算的审计、对信用证结算的审计、对异地限额结算的审计等。其次审计同城结算情况,包括对支票结算的审计、对付款委托书结算的审计、对托收无承付结算的审计、对同城托收承付的审计等。第三,审计农副产品采购结算的情况,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的审计。(2)金融信托业务的审计,主要包括信托存款及投资的审计、委托业务的审计、代理业务的审计、租赁和咨询业务的审计等。信托存贷款及投资的审计,对于存款主要审查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利率上浮是否符合规定、缴存的准备金是否符合要求等;对于贷款主要审查信托贷款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查补偿贸易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对于投资主要审查投资项目是否可行,是否经过批准,投资管理是否合理等。委托业务的审计,主要审查各种委托业务,如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公益金委托、个人待约委托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履行协议书的职责等。代理业务的审计,包括对代理发行股票和债券业务约审计、对信用签证业务的审计、对代办清收欠款的审计、对代理收付业务的审计和代办保险业务的审计等,主要审查各神代理业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贪污盗窃现象等。租赁和咨询业务的审计。对租赁业务主要审查承租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租赁设备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履行了合同等;对咨询业务主要审查收费是否合理。(3)外汇业务审计,主要包括外汇存款业务审计、外汇贷款业务审计、国际结算业务审计等。外汇存款业务的审计,主要审查外汇存款的合理性,外汇存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外汇存款利率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外汇存款支付能力等。外汇贷款业务的审计,主要审查外汇各项贷款的合理性及其投向的合理性,审查贷款期限和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查外汇贷款的经济效益以及外汇贷款的质量等。国际结算业务的审计、主要是认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及其相应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两个方面进行。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的审计,包括:一对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审计,主要是审查信用证手续是否完备,单据是否完整等;二对出口托收结算业务的审计,主要是审查托收单据(开出的汇票)是否符合想定,买卖双方合同的交款条件和收款要求是否明确等。进口贸易结算业务的审计,包括:一对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审计,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开立和付款情况;二对进口托收结算业务的审计,着重审查进口托收的单据相汇票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口收汇业务的审计,主要审查银行是否按规定将出口该收汇的及时结汇,是否对企事业有无存在境外和以收抵支问题进行检查等。进口付汇业务的审计,主要检查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是否符合批准的用汇计划和用途,检查银行办理企事业单位进口开证时,是否坚持让企事业单位提供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额度、用汇指标和配套人民币等。四、银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终了审计人员对审计结果作出客观评价所写的书面报告,是审计结论的正式文件。编写串计报告,不仅要以简洁的语言,系统、准确、明了地归纳和记载每一审计事项的最终结果,而且还要对每一审计结果作出客观、准确的结论。同时,还要认真总结典型经验,肯定成绩,指明违背原则、违反政策的主要责任者,明确过失或犯罪人员,措以纠正错误,吸取教训。因此,写好一份审计报告具有重要意义。编制审计报告,—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审计任务的说明。②审计范围和起止日期。②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④审计结果的评价。②有关情况说明。这是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阐述审计结果、审计记录的内容、数据及同审计事项有关结论的情况,而且要证明审计报告中的评价或意见的正确性,由于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繁多,因此,必须有选择、有针对性的写好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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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第五条 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一)信用风险;(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三)市场风险;(四)利率风险;(五)流动性风险;(六)操作风险;(七)法律风险;(八)声誉风险。第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第八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下列主要情况:(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二)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六)风险及管理策略;(七)相关内部控制;(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十一)重大诉讼。第十一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下列资料:(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二)组织结构图;(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五)分部报告;(六)风险管理策略和相关报告;(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文件;(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十)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十一)内部审计报告;(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第十二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一)重要性水平;(二)预期的重大错报风险;(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五)重点审计领域;(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八)利用专家的工作;(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十)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第十三条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舞弊与错误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具有下列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三)提供资产、负债余额的最新记录;(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第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性程序。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重点审计领域:(一)贷款损失准备;(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三)不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交易和事项;(四)发生重大变动的财务报表项目;(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六)高度复杂或投机性强的交易;(七)非常规贷款;(八)关联方交易;(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十)受新近颁布的监管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第二十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项目组组成及分工;(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六)需要商业银行管理层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合理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四章 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案。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列目标:(一)所有交易经管理层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三)只有经过管理层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四)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五)恰当履行受托保管协议规定的职责。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分级授权体系的下列要素:(一)有权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员;(二)授权遵守的程序;(三)授权限额及条件;(四)风险报告及监控。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授权控制,以确定为各类交易设定的风险限额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风险限额是否及时向适当层次管理人员报告。第二十九条 由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确定取得资产、承担债务的价值时缺乏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检查这些交易的授权控制。第三十条 在评价与交易和事项记录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商业银行处理大量交易,其中单笔或数笔交易可能涉及巨额资金,需要定期执行试算平衡和调节程序,以及时发现差错并进行调查和纠正,将造成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二)许多交易的会计核算有特殊规定,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以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三)有些交易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证这些交易以适当的方式被记录和监控,并能及时确认因交易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损益;(四)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及时更新会计信息系统和相关内部控制;(五)每日余额可能并不反映当日系统处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保持控制;(六)对大多数交易的记录应便于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客户及交易对方核对。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广泛使用,对注册会计师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影响系统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络安全和应急计划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评价交易前监督控制和交易后确认及调节程序的完整性。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资产易于转移,金额巨大,仅通过实物控制难以奏效,管理层通常实施下列控制程序:(一)凭借密码和接触控制,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二)将资产接触与记录职责分离;(三)由独立人员向第三方函证和调节资产余额。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必要时,复核或参与年末函证和调节程序。第三十三条 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进行核对是一项重要的调节控制,该项控制具有下列重要作用:(一)验证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存在性,及时发现舞弊与错误;(二)检查易发生价值波动的资产计价的正确性;(三)验证资产接触和授权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检查和询问等程序,测试该项控制的有效性。第三十四条 在评价调节控制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需要调节的账户较多且调节频率较高;(二)调节结果具有累积性;(三)调节项目可能被不适当地结转到同一时期内未被调节和调查的账户。第三十五条 在评价受托保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是否由专门部门履行受托保管职责;(二)是否将自有资产与受托保管资产适当分离;(三)是否已对受托保管资产作出适当记录。第三十六条 在评价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控制环境因素的影响:(一)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的划分;(二)管理层监控工作的质量;(三)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效果;(四)关键管理人员的素质;(五)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和管理层沟通。第五章 实质性程序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和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第四十条 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下列重要审计程序:(一)分析程序;(二)监盘;(三)检查;(四)询问和函证。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分析程序,以测试其总体合理性:(一)利息收入、支出;(二)手续费收入;(三)贷款损失准备。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测试其存在性:(一)现金;(二)贵金属;(三)有价证券;(四)其他易转移资产。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和函证程序,以实现下列目的:(一)确认货币性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性和完整性;(二)获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三)获取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施函证程序:(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六)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第四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第四十八条 在审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相应收入的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完整;(二)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足;(三)披露是否充分。第四十九条 在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一)所有重要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二)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经适当授权;(三)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充分披露。第五十条 在实施下列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一)分析程序;(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三)检查债务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四)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五)向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等情况;(六)函证关联方或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支持的详细情况;(七)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八)检查法定资本要求的遵守情况。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下列主要迹象:(一)贷款业务量显著下降;(二)不良贷款剧增;(三)大量贷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业;(四)过度依赖少数存款人的大额存款;(五)存款大量流失;(六)信用等级下降;(七)未能达到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八)未能达到最低法定资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资本补足计划;(九)银行监管法规的变化已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十)严重违反银行监管法规;(十一)银行监管机构已对商业银行的不审慎经营表示关注或采取措施。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获取商业银行管理层声明:(一)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已提供给注册会计师;(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准确地反映了管理层的计划和意图;(三)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四)资本补足计划及其实施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已作充分的披露;(五)或有负债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六)关联方交易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规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七)对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有价证券、贷款等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充足的准备;(八)具有重大风险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已作充分的披露。第六章 审 计 报 告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根据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第五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特殊规定。第五十五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银行监管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银行监管机构。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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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笑她

就是五、查找未列报或未入账的应付款项(重要) 审计人员必须执行这一程序,因为应付款项审查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低估负债。 1.审查决算日以后货币资金支出的主要凭证。审查决算日之后数周内的支出业务,目的在于查明会计期间结束后的支出业务,是否确实为了偿付决算日的负债,某项支出业务是否为付清当期货款。 2.追踪决算日后若干天的购货发票,关注购货发票的日期,审查相应的收货记录,查明其入账时间是否正确,有无推后截止期的情况。 3.追踪决算日之前发出的验收单。审计人员从年末前发出的验收单追踪到应付款项账户,可以查明该项负债是否反映在应付款项中。 4.审核卖方对账单,追查应付款项明细表。 5.审核决算日后数周内应付款项账单及原始凭证,查明是否属于本期应计负债。 6.结合材料、物资和劳务费用业务进行审查,确定有无未入账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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