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道德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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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现状;措施

一、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对于注册会计师起着导向、约束的重要作用。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犯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现状

现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现状主要表现为:一是道德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不少会计从业人员法律、道德意识差,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不遵纪守法,提供虚假、歪曲的会计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这几乎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二是利用商业秘密进行谋利。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特点决定有权接触客户所有的与审计及提供的其他服务相关的资料信息,有些资料信息具有很重要的商业价值,这些信息一旦外泄,会给客户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有些注册会计师无视保密的原则,利用这些商业机密直接谋利或外泄给客户的竞争对手进行谋利。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

1、利益的驱使

在利益的诱惑下,不顾注册会计师的道德约束,唯利是图、见利忘德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的根本原因。在审计活动中,某些注册会计师禁不住利益诱惑,收受他人贿赂,与被审计的公司串通一气,对审计结论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失去了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丧失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2、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

一些公司并不具备上市要求,为了满足上市条件,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合谋出具虚假的材料,而且注册会计师缺少外在压力让他们恪守职业道德,律师、券商、评估师等都会为了公司上市弄虚作假,这样一个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目前,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投机严重,股民并不关心真实的会计信息,更注重股价的上涨,而且容易受到虚假会计信息的误导,促进了股价的涨跌,注册会计师恪守职业道德的压力在这种环境下小了许多。

3、立法滞后

现行的有关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法律有《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和《公司法》,这些法律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市场有序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外部环境在不断的变化,这些法律规定出台的先后顺序也不同,在这些法律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文规定存在不少矛盾之处。

4、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存在缺陷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制度缺陷表现有:一是被审计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是被审计企业聘用,被审企业是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来源、衣食父母。所以为了生存需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会迎合雇主,而偏离了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二是会计事务所和被审计企业关系过密。一些公司企业长期和同一会计事务所长期保持业务关系,导致了关系过于密切,在人情来往中不利于注册会计师恪守职业道德。三是收费方式不合理。现在惯用的付费方式是被审计企业向会计事务所预付费用,被审计企业完全决定了会计事务所的收入。四是会计事务所除了提供审计服务外,还提供其他服务。这样就导致了被审计企业的业务活动被会计事务所过多的参与,使两者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为了双方的利益,而置职业道德于不顾。

5、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需要制度来进行约束,但现状是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还不够规范,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缺乏有效地机制维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首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不力,不能有效地起到约束作用,缺少一套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和职业道德机制。其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实际操作缺乏指导性,没有明确划分职业道德标准的层次关系及其执行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各项行为守则和涉及公众利息原则。

四、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措施

1、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社会环境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个人的修养,不良的外部环境也会影响审计人员对职业道德的坚守。优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将有力的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2、加强执业队伍建设

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敬岗爱业、诚实守信的理念。全方面的进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培训,在考试中加强职业道德方面的比重,在注册会计师的后续培训中,加强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把职业道德要求变成内在的信念和行为准则,抵制错误思想的侵袭,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完善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制度。在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学习时间,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学习,增长技能,更好的承担起监督服务的重任。强化会计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管控,从根本上降低审计风险,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形象。

3、完善职业道德法律规范体系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指导意见》等相关准则,在《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些准则和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4、加大惩罚力度

财政部依法公开查处会计行业的违反法规的案件能够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市场执法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者发现一个查处一个,那么也能有效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另外,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作用,我国的行业协会为数不多,且绝大多数没有形成有力的自律机制,难以承担本行业的自我约束和管理责任。行业协会应摆脱行政机关附庸的阴影,担当起本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重任,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和一般社会公德要求的职业道德准则,维护职业道德的权威,提高整个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

5、加强政府和行业监管力度

有关部门应规范上市公司聘用会计事务所的程序,增加更换会计事务所的成本,并要向监管部门汇报更换会计事务所的原因。这将能提高会计事务所的地位,敢于对上市不合理的要求说“不”,使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够真正的对委托人负责,并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政府监管的同时,我们还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行业监管,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起来。

总之,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对会计行业诚信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问题必须要解决好,才能促进会计行业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不能一蹴而就,解决注册会计师问题是现阶段和将来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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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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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念旧思

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执业目标,必须遵守一系列前提或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独立、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一、独立、客观、公正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一)独立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财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做出选择。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那末,什么是独立性呢?较早给出权威解释的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47年发布的《审计暂行标准》(The TentativeStatementof Auditing Standards)中指出:“独立性的涵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 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行为守则中要求:“在公共业务领域中的会员(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守则也要求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执业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根据国内外有关文献,我们给出独立性的定义:“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二)客观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正,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注册会计师在许多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在不同情况下均应表现出其客观性。在在确定哪些情况和业务尤其需要遵循客观性的职业道德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注册会计师可能被施加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损害其的客观性。2. 在制定准则以识别实质上或形式上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客观性的关系时,应体现合理性。3. 应避免那些导致偏见和受他人影响,从而损害客观性的关系。4.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确保参与专业服务的人员遵守客观性原则。5. 注册会计师既不得接受,也不得提供可被合理认为对其职业判断或对其业务交往对象产生重大不当影响的礼品和款待,尽量避免使自己专业声誉受损的情况。(三)公正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公平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无论提供何种服务,担任何种职务,注册会计师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性,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性。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一)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会。进入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士,并不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可以用一只笔或一台计算机就能开始执业生涯,但必须具备相当的教育程度和一定的能力。为何要把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到道德层次?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事实上,如果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当然,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了执业证书,就表明在该领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但能否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只有自己才清楚。这意味着,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能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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