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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下简称I F R S 15),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该准则的修订旨在统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 F R 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的收入确认标准。该准则出台后,我国财政部也启动了中国收入准则的修订项目,以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由于收入准则涉及重要的财务指标--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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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