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30条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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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沉溺深海然后走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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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考评的实施方案1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重点   按照卫生院医德医风规范化建设要求,建立起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工作目标: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  工作内容: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  工作重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   二、考评对象   在我院执业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窗口服务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为此次医德考评的实施对象。   三、考评时限   从20xx年起我院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一年为一个考评周期。   四、考评方法   医德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  考评工作分为2个步骤:  1、自我评价。医务人员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实际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2、单位评价。由我院医德考评小组实施,根据自我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院医德考评小组以个人为单位,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五、考评结果及应用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优秀得分为95分及95分以上;良好得分为80-94分且无一项扣10分;一般得分为60-79分;较差得分为59分及59分以下。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占我院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考评结果要在院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职业道德考评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要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将医德考评结果汇总表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六、工作步骤   (一)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党员代表、职工代表为成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小组和医德考评监督小组,以完善医院医德考评的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并上报区卫计局备案。  附:医院医德考评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1、成员名单:  组 长:张 毅(院长)  副组长:何秀兰(副院长)  成 员:张贞华 潘莉莉 欧华红  2、职责:  在组长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参与院考评方案的讨论、制定工作。  (2)扎实做好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调动院职工主动参与的热情,确保考评工作的顺利实施。  (3)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程序、内容、标准全面组织、实施院医德考评工作。  (4)认真做好考评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存档工作,推进职工医德档案的建设工作。  附:医院医德考评工作监督小组及其职责  1、成员名单:  组长:张毅  成员:卢红丽 张春迎 黄玲  2、职责:  在组长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代表院职工对院医德考评工作实施监督。重点是从考评方案制定及实施的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适用考评标准是否统一,考评结果是否真实等方面开展工作。  (2)接受群众投诉、真实反映群众呼声,努力纠正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搞好宣传动员  召开院干部职工医德医风规范化建设和医德考评工作宣传动  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思路。  (三)制定工作方案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上报区卫计局备案。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医德考评工作的顺利实施  全院人员应深刻认识到医德考评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将医德考评工作的顺利实施作为加强卫生院内涵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卫生院对医务人员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人员要在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的基础上,理清思路,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积极配合院、科室做好考评工作。  (二)坚持正确的思想指导,科学制定医院考评方案  工作中应始终坚持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以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为手段,以树立行业新风,构建  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最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制定医德考评的实施方案。  (三)严把质量关,科学组织实施医院医德考评工作  参与人员在实施考评工作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肃工作作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内容、标准实施考核。务必要做到考评工作的程序规范,内容明确,标准统一,结果真实,确保整个医德考评工作的质量。  (四)强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考评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并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监督小组作为代表院职工对全院医德考评工作实施民主监督的组织机构,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虚心接受群众投诉、真实反应群众呼声,努力纠正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杜绝在考评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充分保证考评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医德医风考评的实施方案2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对象   市直医疗机构及各乡镇卫生院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内容   医德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为病人保守秘密;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遵纪守法,廉洁行医;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分)。  A、加强学习,牢记宗旨,热爱本职;  B、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责任心强。  2、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为病人保守秘密(15分)。  A、平等对待患者,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患者;  B、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5分)。  A、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可亲,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B、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  C、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20分)。  A、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无差错、事故;  B、坚持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C、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D、不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行医。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20分)。  A、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B、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措施  C、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A、服从指挥、调配,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B、团结同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勉励,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取。无闹纠纷现象。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A、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B、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四、考评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医德医风考评分以下三个步骤:  1、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医风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实际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2、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医风行为进行评价;  3、单位评价。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做出医德医风考评结论并填写考评组综合评语。   五、考评标准及方法   医德医风考评基本标准分100分,为医务人员的基础分,设立加分和扣分项目。如有加分或扣分,则在基础分的基数上进行加、减,加减后的分数为医务人员的实际得分。如既无加分,也无扣分,则维持100分的基础分。(详见附件1《医务人员医德医风量化考评表》)。   六、考评结果及应用   1、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 “优秀”为90分以上;“良好”为71-89分;“一般”为61-70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  2、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考评结果要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4、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时,医德考评结果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5、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的人选和任职年度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医德考评中为“优秀”或“良好”的人员中产生。考核“优秀”者核发100%的绩效工资,“良好”、“一般”、“不合格”者绩效工资发放标准要拉开档次,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医德考评结果为“一般”的人员,年度考核应为基本合格,并不得申报考核年度下一年的职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1年。  7、医德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不计算考核年限,并不得申报考核年度下一年的职称晋升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  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医德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可作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有行政职务的医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免除其行政职务。  8、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执业医师的医德医风考评结果,按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六、组织管理   成立樟树市卫生系统医德医风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落实,监督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工作。组长由杨小根担任,副组长由邹瑞清、关军担任,成员由张卫东、孙清南、邹小毛、黄建华、危秀清、刘玉民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卫东兼任。  1、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考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的监督管理,并将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考评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医德医风考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考评工作。  3、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医德医风考评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医疗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医院等级评价、评审或复审不合格等处罚,并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医风档案。   七、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医德医风考评的实施方案3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建设,健全医德医风教育、制度、监督、考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省卫生厅《安徽省医德医风考评指导意见》,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医德医风考评标准   ( 一)基本标准(基础分80分)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分)。医院工作人员要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已任,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做到“爱岗、爱院、爱病人”,热爱本职,安心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一丝不苟,不怕脏,不怕累,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献身卫生事业。  2、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15分)。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做到“四个一样”(生人熟人一样,群众干部一样,院外院内一样,乡村城县一样)。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15分)。对病人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举止稳重,仪表端庄,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做到“五心”(检查细心;治疗精心,解释耐心;听取意见虚心,让病人及家属放心),不发生冷、硬、顶、推现象。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20分)。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工作之便谋私利,不接受病人的吃请、馈赠,不准勒索病人财物,不滥检查、滥开大处方。  5、为病人保守医密(20分)。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10分)。团结协作,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互相尊重,取长补短,不讲不利于团结的话,不搞亲疏有别,不做忌贤妒能和影响团结的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对业务技术精益求精(10分)。对业务技术精益求精,虚心学习,刻苦钻研,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更新知识,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运用新的医学模式,发展医学科学,提高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   (二)加分扣分标准   1、加分项目  (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抢救、救灾、舍己救人受到赞扬的加5分  (2)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表彰的加5分;获市级表彰的加10分;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加15分。  (3)被评为单位的先进工作者加3分。  (4)被评为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先进工作者加5分;被评为区级先进者加10分;省级先进工作者加15分;国家级先进工作者加20分。  (5)被评为市级劳模加10分;省级劳模加15分;国家级劳模加20分。  (6)医德理论和业务知识考试95分以上者加2分,100分者加3分。  (7)收到病人及家属表扬的属个人加5分,表扬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1分。  (8)受到单位来信表扬或病人赠送锦旗给个人的加5分,给集体的科内有关人员各加1分。  (9)受到县级以上报刊点名表扬个人的加10分;集体的,科内有关人员各加2分。  (10)检举他人有收受回扣、开单提成或收受病人财物不上缴或乱收费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且检举情况属实的加10分。  (11)拒收红包、回扣、财物、有价证券、不接受病人吃请或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并有登记为依据的加5分。  (12)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受医院表彰的加5分。  (13)纠正他人因违反保守医密和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挽回不良影响者加5分。  (14)在工作中,责任心强,工作负责而避免他人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的加5分。  (15)科室获集体荣誉每人加2分。  (16)有发明创造或开展新项目新技术填补医院空白的加5分;填补本市空白的加10分;填补本省空白的加15分;填补国内空白的加20分。  (17)凡获科技成果奖且为课题完成者:市级奖加5分;省级奖加10分;国家奖加15分。  (18)论文或译文在杂志刊登或会议发表者:市级加2分;省级加5分;国家级加10分。  2、扣分项目  (1)被投诉服务态度差,经核查属实的扣10分;造成不良影响扣15分;性质恶劣,影响单位形象的扣20分。  (2)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旷工1次扣10分。  (3)离岗、串岗每次扣2分。  (4)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接受职业道德教育,每次扣2分。  (5)未能按时上交医德医风考评表者扣2分。  (6)礼貌待人,仪表整洁,戴证上岗,违者1次扣2分。  (7)对待病人有厚此薄彼现象,被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扣5分。  (8)未履行好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9)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及时或敷衍、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10)与服务对象发生吵架或有冷、硬、顶、推现象,属首次且经教育认识态度好的扣10分,屡教不改的扣30分。  (11)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群众上访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扣10分。  (12)以工作之便收受红包、回扣或利用诊病(工作)之机推销药械等谋取私利者扣30分。  (13)有恶劣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扣30分。  (14)有意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严重损害单位形象的扣20分。  (15)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违反物价规定,不择手段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多收、乱收费,加重群众及单位不合理负担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各扣20分。  (16)超范围或私自外出体检、手术的扣5分。  (17)泄露病人隐私或秘密,未造成不良影响者扣5分,造成不良影响者扣10分。  (18)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扣5分。  (19)同志间闹不团结,影响工作扣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20)学术上不尊重别人,故意诋毁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21)工作中出现一般差错者扣5分;发生较大差错者扣20分;发生严重差错属事故的扣30分。  (22)因工作拖延,虽未构成差错,但影响诊断治疗的扣10分。  (23)因技术欠缺被投诉,经核查属实者扣10分。  (24)不遵守技术规则,对病人开假医疗证明的扣10分。   二、考评方法   医德医风评价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按照《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表》内容进行自我评价、科室评价、单位评价,最后确定等次。  (一)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考核的七条标准内容和加分、扣分项,结合自己的实际表现,认真逐一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分。  (二)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医德医风行为、工作表现进行评价打分。  (三)单位评价:由单位考评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根据自我评价、科室评价、综合社会评价及日常行为纪实,对每个工作人员进行逐个评价,并填写考评组综合评语。  考评结果:总分达95分及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良好,60—79为一般, 59分以下为较差。  限制条件:扣分达30分者均实行“一票否决”,总评为“较差”;扣分达10-20分者,不论总分多高,总评为“一般”;总评达95分以上且无扣分者,评为“优秀”。   三、实施办法   1、实施范围。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其中:医院的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其它单位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适用,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的考评办法参照制订和实行。  2、实施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考评,考评评结果归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并逐步实行系统化和信息化管理。  3、奖惩规定。医德医风考评总评结果与综合目标等奖励挂钩,作为应聘、提薪、晋升、评先的首要条件。每年对医德医风“高尚”人员给予奖励表彰;对医德医风“欠缺”或“低劣”者进行批评教育,取消该年度的评先资格,并限期改正。被评为“低劣”者,扣发半年效益工资,暂缓晋升、聘任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考评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工一名领导干部具体负责,组织好有关职能科室和考评小组认真实施,落实责任,并结合各单位实际,不断充实和完善有关内容。  5、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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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媳妇拽天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三)使用假学历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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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能再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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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无仅有的特别

职业医师的第30条规定就是不能乱拿病人的身体安全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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