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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书会发黄
法律分析:作为会计的职业道德就是不能做假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领导做假账是为了贪污,做假账的会计在法律上构成单位领导做假帐的贪污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请叫我姐姐
他没贪污,不会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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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其财务人员受领导指使违反财经制度,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予以处罚、处理。《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第五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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