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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办法:一、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意识到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列入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首先,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新时期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来抓。其次,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求真务实,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创造性地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最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实现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积极发挥思想文化阵地在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营造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二、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会计职业组织起着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作用,应充分发挥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应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职业组织中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专司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之职。各省辖区内的涉及职业道德的案件由各省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国性的、跨省的及重大案件交由中国会计学会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对于省会计学会职业道德委员会的处理存有异议者,可向中国会计学会职业道德委员会申请复议。会计职业组织实施职业道德惩戒时,首先要调查、分析和确认事实;然后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确定适用何种规则条款;第三就是作出决定,包含具体处罚类型,受处分的注册会计师名单或会计人员名单、所属会计师事务所或所属单位、地址、事由等;最后,执行决定,并检查执行效果。 三、单位内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当审查会计人员的职业记录和诚信档案,选择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无不良记录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开展对会计人员的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加强检查,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在制度建设上,要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有效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同时,单位负责人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不仅各级党组织要管,各级机关、群众组织等也要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关心、支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单位)特点,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宣传教育,抓好督促落实。 五、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强化舆论监督,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要以新闻媒体为阵地,广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了解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促进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深入人心。要在全社会会计人员中倡导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职业道德意识,引导会计人员加强职业修养。通过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正反典型的宣传,弘扬正气,打击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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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六条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第七条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第二章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八条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第九条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二)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三)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五)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第十条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有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第十一条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第十二条应考人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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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物所,可以接触到最主要的业务,当然,也可以到一些论坛上找2报纸,杂志,好象没有什么太专业的,都是一些政府办的没什么意思的3没诀窍,努力学习+好老师的辅导4我推荐 财考网,老师一流,教学周到 www.ck100.com5这行业太累,但是我不会干事物所,现在很多企业都要CPA的牌子,而非真的去干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