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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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的确漂亮但却比不上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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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

需具有2名以上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以及经营场所。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

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符合相关的条件;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书面合伙协议;有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3、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

应具备以下条件:

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符合相关条件;

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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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眸中藏着一片海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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