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我一生予你一心
【导语】《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职称难度最小,也是最为基础的科目,但是仍然难倒了不少零基础考生,因为此科目考试内容比较多,出题形式比较灵活,再加上长时间的备考,难免有所懈怠,所以没通过此科目考试的大有人在,下面是给大家分享一下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情及复习攻略,希望帮助大家更准确的进行复习备考。
一、科目特色
经济法科目内容多、内容杂、内容细、内容单调、考题灵敏,需求大量的回忆,但不能机械地死记硬背。必定要注意多概括,多举例,多做题。
二、考情分析
经济法需求回忆的东西比较多,要点主要会集在2、4、5、6、7章里边,尤其是新增内容,需求予以注重。当然要以了解为条件,在了解的基础上回忆方能顺利应对简答及综合题。各类税法相关常识应通过做题操练熟练把握。关于要点法条要害词的分析和回忆才干把握考试要害。
三、复习技巧
1.多动笔、学会构建常识结构,概括总结
构建常识结构能够将所学的常识,有关系的连在一起,更清楚的知道自己所学的东西的定位,然后在做题的时分就会有方向性的在脑中检索常识。降低学习的难度,提高学习效率。利用导图、总结,将杂乱的常识简单化。
2.重复回忆
经济法常识点比较细而杂,必定要及时回忆,始终保持常识点的新鲜度。不要抱着考前冲刺再回忆的想法。关于网课老师在课堂上所强调的要点要及时进行标注,有时间就回忆。
第一遍回忆我们不必定100%都能记住,但是如果能回忆到50%的状态,后期再进行基础阶段学习,冲刺阶段学习,再上考场就真的是攻无不克的状态了。并且这才是一点点增强回忆的过程。
关于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情及复习攻略,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了,经济法其实有很多记忆口诀,有助于记忆,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也可以自己总结,只要自己觉的能朗朗上口有助于记忆就可以,更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复习建议,希望大家持续关注!
约会情结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经济法》的三大误区!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三门科目中,经济法被很多考生认为是最简单的科目,你是不是也是其中的一个?今天小编就来盘点一下《经济法》备考中的三大误区。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相比之下,经济法的通过率在中级会计考试的三个科目中是最高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是最简单的。每个人的学习能力不一样,所擅长的科目也会有所差别。对于那些对数字比较敏感,擅长和公式打交道的考生,在学习对语言组织要求比较强的经济法时显然就没有那么显著的优势。因此,在开始下一阶段的复习之前,请停下来,花点时间测试你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不要把它束之高阁,但也不要把备考的难度夸大其词。
经济法要求考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加以运用。不可否认,学好经济法需要考生记住,尤其是一些时间和数字考点。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等于死记硬背。相反,经济法的记忆更多的是基于理解。
经济法的许多知识点都是以小案例的形式进行的。如果只是死记硬背,不懂法律法规,就很难用知识点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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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同心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知识点: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知识点: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