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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2年及以后毕业人员提供),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各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资格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
5.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证明1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评审对象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
6.行政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7.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8.近三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各1份,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岗位任职的,还必须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9.近三个年度工作任期考核材料各1份。
10.《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一式2份。
11.《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2015年度外语免试审核表》一式2份。
1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2015年度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一式2份。
13.破格申报人员须填写《2015年度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2份,在“破格申报理由”栏内明确写上符合《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相应条款。
1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表格式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可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一律用WORD编辑打印。
15.评审对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会计专业工作总结1份。主要内容:本人基本情况(含从事财会专业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描述);所在单位基本情况;重点反映体现本人的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情况,字数控制在5000以内。
16.评审对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证明本人在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方面的佐证材料以及相关获奖文件(证书)等复印件1份。
以上各种复印件证明材料须由单位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经确认相符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意见,由原件核对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7.《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一式3份,一律用WORD编辑,用A3纸打印并不得加页。
18.《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1份。
19.上述评审材料按《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的序号依次装订,标明页码,并在首页列明详细目录;装订成册的评审材料,一般控制在300页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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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高级会计师评审需要具备资质各地有差异,下面是吉林申报条件及评审条件: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人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第九条 具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忠于职守,近5年在本单位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第十条 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国民教育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2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7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五)获得中专学历25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第十一条 不具备以上国民教育承认学历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可破格申报:(一)获得大专学历15年以上或中专学历20年以上,具备本章第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执业资格条件,且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二)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且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以上破格申报人员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或表彰;2.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3.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3年以上;4.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担任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专业能力业绩和专业研究成果两项条件。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业绩条件。能够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系统掌握经济和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对本单位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指导;具有较强的会计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对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的研究与论证能力,能对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业)或一个单位的经济计划运行情况进行预测,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一)参加制定两个以上适用于本单位(部门、系统、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付诸实施后取得明显成效(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参与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实施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三)承担经济、财务、会计、审计科研课题,获得市州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大中型以上企业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提供文件或证书);(四)作为主要负责人,在推行会计电算化应用和企业管理信息化方面参与筹划和设计,实施后取得较大成效(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五)作为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能够独立完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累计10项以上(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六)作为主要编写人,执笔撰写5000字以上的重要财务分析报告1篇以上,经专家审定,确有较高专业价值和重要实务指导意义。第十四条 专业研究成果条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财经应用文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单位(部门、系统、行业)较高水平的财务分析等专业报告,具有编写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等专业性教材的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论文、著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字数或翻译字数须在5万字以上);(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三)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社会科学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四)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市州级以上社会科学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省级论文)。第十五条 作为主要编写者,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教材(其中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其中主编1部,可视同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副主编2部可视同发表省级论文1篇。在省财政厅和省会计学会联合举办的会计文化建设征文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的论文,视同省级公开发表论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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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一、评审有关规定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在此之前达到退休年龄(延聘人员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允许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按照黑人发〔2007〕49号、50号和黑人发〔2008〕82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在乡镇工作的(含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类农场、林场、牧场和渔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四)同级改职高级会计师人员应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具备《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 (五)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应提供参加2011年度由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佐证材料。 (六)各单位、主管部门应通过更新后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录入和上报参评人员信息。下载网址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职称评审专题→资源下载专区。 二、需提报材料和资料 (一)B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实行等级化管理的地区,申报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级由省财政厅确认。 (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省内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三)新版B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四)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五)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企业的申报人员需提交单位聘任证书或聘任协议。 (六)评审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的学历证明。根据黑人发〔2007〕192号文件规定,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党校)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需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方可申报。 (七)外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考试合格单或《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各类原始证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证明材料。 (八)同级改职人员应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同级任职资格证书和《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九)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佐证材料。 (十)《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等。 (十一)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1份,以A4纸打印)。推荐材料内容包括: 1、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 2、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 3、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著作成果; 4、单位意见。 (十二)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及《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十三)中直单位申报人员需出具委托评审文件,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具委托函后,方可参加评审。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各种证明无效。 三、申报程序 (一)中直、省直部门申报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将评审材料报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申报人员,按所属系统报送申报材料。 (三)各市(地)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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