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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只为成绩
据悉,2017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首次在制度层面上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并综合运用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公告与推送、信用[KEY_14]等多种监管措施,形成较为完整的监管制度体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行政登记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基础手段之一,通过行政登记采集信息,摸清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全面掌握基础数据,是有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重要前提。税务师事务所是重要的涉税专业服务主体。《规程》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基本条件、办理行政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和步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主要内容,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陆续下发《监管办法》其他配套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完备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一、《规程》出台的意义是什么?一是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解决税务师事务所主体问题。2015年,国务院审改办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规程》出台后,税务机关将依据《规程》启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首先,《规程》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向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开放;其次,《规程》对税务师事务所出资额(注册资本),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年龄、从业经历,从业人员的人数、职业资格等均不做要求,仅就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做出了规定;再次,按照《规程》规定,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1张表格,简化了报送资料,极大地便利了行政相对人。二、什么是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主体设立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是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三、在哪一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四、经税务机关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需要办理行政登记?《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具体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代理记账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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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不包含分支机构。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本办法,审批和监督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第六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除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二)应在合伙协议中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合伙人中内地居民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三)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四)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内地财政部门或者香港会计师公会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六)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第八条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在设立申请时,除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内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为其出具的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连续执业经历证明;(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证书;(三)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该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执业180天以上的承诺函;(四)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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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自1980年恢复重建以来,已走过19个春秋,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而逐步走向成熟与规范,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改革开放、保障有效引进外资、完善证券市场发育、配合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也被喻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建设方针的实施,推动了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重建创造了条件。198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1年1月1日,上海成立了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后全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 ——1980年《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的发布,标志着注册会计师制度开始起步重建,到1986年注册会计师有500人,会计师事务所有80家。主要业务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并提供会计咨询服务。 ——198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颁布,第一次确立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地位,到1988年,注册会计师发展到3000人、会计师事务所250家,业务领域仍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 ——1988年11月1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到1993年,注册会计师超过l万人,会计师事务所700余家。 ——1991年举行第一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到1998年共举办了七届考试,共有1247052人报名,743513人参加考试,有2万多人考试合格,港澳台地区有300人参加考试。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进一步走向成熟。 ——1994年,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确定在北京、上海、广东建立三个具有国际水平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基地,培养注册会计师高级执业人员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人才。根据朱总理意见,北京培训基地定名国家会计学院。 ——1994年至1995年、为加强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人才的培养,经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财政部和有关高校专家组成的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资格评审及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确定了清华大学等23所院校为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试点院校。 ——期间,我国另一支社会审计队伍——注册审计师也从无到有发展壮大起来。1986年,全国有审计事务所189家,从业人员1600人;1990年,有审计事务所2322家,注册审计师7273人;1993年11月,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成立;1995年,审计事务所已发展到3828家。 ——1995年6月1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现联合,组成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95年发布了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结束了自191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诞生以来没有审计准则的历史。 ——1996年发布了第二批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基本准则。包括8个具体审计准则、3个实务公告和3个相关基本准则。 ——1996年10月加入了亚洲及太平洋地区会计师联合会,1997年5月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同时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1997年4月和1998年10月,我国分别在北京、上海成功举办了“迈向21世纪——中国经济改革与会计市场开放国际研讨会”和亚太会计师联合会第51次理事会,1997年10月首次组团参加在巴黎举行的第15届世界会计师大会。与英国、法国、加拿大、韩国、意大利会计师协会签订了合作备忘录。 ——1997年至1999年举办三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共有10687人报名,7705人参加考试,1038人考试合格。 ——1997年8月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为在新世纪的健康、快速发展进行充分准备的一项重大行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了为期两年的清理整顿,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和清理整顿有关文件的规定,撤销、注销事务所638家,撤销滥设的分支机构1474家。至1998年底共有团体会员6045个,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129252人,其中执业会员57402人,非执业会员71850人。 ——1998年为深化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脱钩改制政策。截止年底,103家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完成了脱钓改制工作。 ——1998年发布了第三批独立审计准则共11个项目。至此,初步建立起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 ——1999年7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将《注册会计师通讯》更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正式出版发行。参考资料: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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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
第四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xxxx等x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为:_______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
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条 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x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 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第十三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十四条 出资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合伙人的义务
(一)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