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会计审计立法

她说星期八就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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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害怕你会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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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宋代官厅中,办理钱粮报销或移交,要编造“四柱清册”,通过“旧管(期初结存)+新收(本期收入)=开除(本期支出)+见在(期末结存)”的平衡公式进行结账,结算本期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及其结果。这是中国会计学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成就。更多会计类、银行类、证券类、ACCA、AICPA、CMA等考试政策报名信息复习指导备考经验实务操作点击我的昵称进入相关栏目进行详细了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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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心锁爱

宋代官厅中,办理钱粮报销或移交,要编造“四柱清册”,通过“旧管(期初结存)+新收(本期收入)=开除(本期支出)+见在(期末结存)”的平衡公式进行结账,结算本期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及其结果。这是中国会计学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成就。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使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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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资格爱我了

宋朝的《会计录》是继唐朝《国计簿》之后,有关国家财政收支方面的著作,是以年报资料(包括户籍、计账报告在内)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财计体制和财政收支项目归类整理,并加以会计分析的经济文献。据《玉海》第一百八十五卷记载,有《景德会计录》、《祥符会计录》、《皇佑会计录》、《绍兴会计录等十几种,这些财计著作,在宋代层出不穷,是我国财计史上财计著作空前繁盛的时代。宋朝《会计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会计、统计经济资料部分,包括户籍计账方面的资料和当年财政收支的实际数额。二是会计、统计经济资料的分析比较部分,也可称为会计分析部分。宋代官厅会计核算中的会计分析,首先是对财政收支的对比分析,其次是对户籍、计账的分析,分析时主要运用比较法,有时也用因素法。四柱清册“旧管”、“新收”,是我国古代重要的会计结算方法——四柱清册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它们和“开除”、“实在”一起构成了“四柱清册法”的基本要素。“旧管”的基本含义即“期初余额(或上期结存)”,“新收”的基本含义即“本期增加额”,“开除”的基本含义即“本期减少额”,而“实在”的基本含义则为“期末余额”。四柱清册的基本公式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因此用现代的话来讲,“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就是进行会计核算及会计结算的四大要素。古人形象地把它们比喻为支撑大厦的四根支柱,缺一而不可,故名“四柱清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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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品

隋唐至宋代这一时期,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兴盛时期。会计、审计和国库组织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会计与出纳、会计与国库、现金出纳与实物出纳、签证单位与财物发放单位,以及审计与会计之间都有了明确的分工,各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唐代的“度支部”和宋代的“总计司”、“会计司”等专门组织的设置,表明了当时对会计的重视。唐代建立起来的独立的审计组织机构──比部,和行使财计监察的御史台及御史监察制度,以及后来宋代的“审计司”、“审计院”的设置,都反映了当时对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视。宋唐时期计算各项赋税收入的计帐户籍制度,以“量入为出”为原则的岁入岁出预算制度,财物出纳保管制度,要求自下而上逐级呈递“上计簿”的上计制度,以及监察制度等,已成为封建统治者加强经济控制的基本财计制度。宋唐时期出现了“四柱结算法”和“四柱清册”。“四柱结算法”是按照“旧管”(上期结存)、新收(本期收入)、“开除”(本期支出)、“实在”(期末结存)这“四柱”特定的格式,定期结算帐目的一种会计方法。“四柱清册”是以“四柱”为基本格式,以“四柱结算法”为基本方法所编制的一种会计报告。“四柱结算法”的创立、运用和发展,“四柱清册”编报形式的产生、运用,是唐宋时代在会计方法方面的重大贡献。“四柱结算法”是系统反映国家经济和私人经济活动全过程的科学方法,它集中归结了中式会计的基本原理,是中式会计方法体系的核心与精髓,为中国会计从单式帐法向复式帐法的演变奠定了初步基础。从世界范围讲,“四柱结算法”中的“四柱平衡公式”(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和“四柱差额平衡公式”(新收-开除=实在-旧管)的建立、运用,比西式簿记中的平衡结算法的出现要早得多。在唐宋时代,会计分析工作也有了进展,如在唐朝的《元和国计簿》和宋朝的《元佑会计录》中,就有计帐、户籍的分析,国家财政收支的对比分析,以及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的专门分析。宋代的《太平经国之书》和《玉海》,则是汇集会计史料的重要著作。在这一时期,中国民间会计也得到了发展,中国早期的金融业──柜坊,典当业──质库,以及为商业服务的货栈──邸店等行业也运用四柱结算法。在唐朝,征收盐铁税所使用的“令式”及征收商税所用的“印纸”,也属于收入类原始凭证。《旧唐书•食货志》所记“……依令式收税。如有落帐欺没,仍委按察使纠觉奏闻。”便是指盐铁税收的征收必须按照令式进行记账,如果发现有没有按照令式入账的落账及贪污行为,相应的官员将会受到按察使等监督官员的审查。而“市牙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则是指商税的征收应当由负责商业交易的管理人员“市牙”在统一的官方发放的“令式”上对所发生的商品交易进行记录,以便当天定时进行汇总计算。由此可见,“令式”与“印纸”一类的凭证,具有专用性质。在《敦煌掇琐》收录的唐代经济史料中,有四件官马管理官员马善昌呈报的关于官马死亡事件的“官马死亡状”,这种“状”实质上也是唐代的一种属于报损之类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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婊抽筋

在中国历代王朝的典章制度中,有许多涉及会计方面的规定。据《周礼》记载,西周时就有设置“司会”的官职和进行月计岁会的规定。秦朝的《效律》,唐朝的《唐律》,都有关于会计工作的规定。宋朝设置有“会计司”作为国家主管财会的机构。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曾于1914年颁布会计法,嗣后又颁布一些如《国有铁路会计条例》等专业会计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成立主计处以后,陆续制定了一些会计法规,主要有《会计法》《会计师法》、《决算法》《公有营业会计制度设计要点》等,同时在《公司法》、《所得税法》等法规中,也有关于会计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即在财政部内设置了管理全国会计制度的机构──会计制度处(1950年 9月改为会计制度司,1979年改为会计事务管理司),并确定会计立法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除重要的会计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1954年以前为政务院)制定颁布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该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这样,既满足了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需要,又适应各级机构管理经济的需要。建国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大量会计法规,并且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法规体系。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 1月21日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计6章31条,对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会计机构和人员的法规 包括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职责、技术职称、任免和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78)、《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0)、《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198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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