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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构成偷税的白条入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白条入账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扩展资料:
一、白条入账的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白条费用所发生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项目,又不具备经营活动等特征,否则就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二、白条入账的主要影响
“白条入帐”主要是影响会计确认,以及税务上的企业所得税,既然是“白条入账”那必然就要发生一种业务相对应就是企业的某项资产被“白条”顶替拿走了。
如果说当用非正式单据来当发票用的时候才说是“白条”,那么从的税务考虑白条主要对费用及所得税的影响。
三、白条
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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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入账,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另一类是以内容真实的「白条」入账,对这一类型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一直存在著两种不同作法,而且都有其政策依据。一种作法来自税务稽查部门。他们认为,对有白条入账行为的企业,应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赁证」的规定,对纳税人己经入账构成成本,费用内容的白条列示金额,不论其经济内容是否真实,一律予以剔除,不准其列支入账,同是,将违规金额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除对调整後盈利的单位,责令其补缴相应的所得税税款外,还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有关偷税的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对调整後仍旧亏损的单位,不再补缴税款,直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另一种作法来自税收征管部门。他们认为,如果纳税人确实发生了白条所列示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存在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增大亏损或减少利润的行为,只是由於某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赁证,则应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依照「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仅对其白条入账行为给予相应的税务处罚,而不按偷税处理。上述两种处理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正确的。而且,这两种处理都是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因此,同一种税务违法行为,依据相同的税收法规,却可能会做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发票管理办法」只规定了白条不得入账,而没有进一步明确在纳税人己经发生白条入账行为时的後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即没有对白条入账的税务处罚做具体规定。如果从「税收从严」的角度讲,第一种做法常被采用,否则采第二种。即对未构成偷税的白条入账行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务上存在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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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白条的主要法律规范:
1、《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11月29日发布)该规章已失效或废止。列示在下面仅供讨论。
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废止了,那我还列示在“四”中目的何在?因为在此之前确实有“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的说法,似乎还很合理很多解释都是基于国税发[2000]84号,如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今天还有效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仔细分析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不同费用范畴内用的分别是“有效凭证或资料”、“合法凭证”,通过对比我们可以推断出,“没有发票的业务招待费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为只要有效凭证或资料,没有说要合法凭证”而五十二条“合法凭证”,我们应该就要理解成发票了,即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
而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已经废止了,但是企业总有白条的出现,财务人员入账应该怎么把握?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要尊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这个法条来推理:只要是真实、合法、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里没有强调一定要发票!既然没有明说我们便可以据此推理出即使是“白条”在满足这样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扣除的。不满足条件的“白条”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既然是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必要尊重所得税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因为即使说它没有发票是“白条”违反会计法、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你可以罚款、可以处分,但是依据所得税法,这个支出确实还得扣除!但是对于可否扣除问题很多税务中介机构在税务鉴证或者税务机关在征税的过程中还是采取的有无“发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