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体制异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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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队长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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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非审计业务尽管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有影响,但不能因此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因为这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选择范围和加快行业建设。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对非审计业务加以规范。如:将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实施与委托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相一致的非审计业务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西方国家大中型会计事务所一般在其内部将审计部门和咨询部门分开,各负其责。(三)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扩大事务所规模我国应大力推进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转变。合伙制最能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特征,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也是国际上最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合伙或独资制也是专业人士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采取合伙制,合伙人利益与事务所业绩和命运紧密相关,更有压力和动力加强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自然也更能抵御来自公司经营者的不当意志。其次,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规模看,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对业务量较大的客户的经济利益依赖性要比小会计师事务所小。当该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违法的审计报告并以终止委托相威胁时,大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其要求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而且大会计师事务所更注重长期发展,它们更在乎自身的职业声誉,而这种声誉才是它们长期稳定经济来源的真正基石。而小会计师事务所更注重短期的经济利益,会因为惧怕从此失去其主要经济来源而倾向于放弃自身独立性。[4](四)建立严厉的事后惩罚机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造假的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触犯刑律的司法介入力度,追究违法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二是司法机关要抓紧研究和制定具体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民事赔偿责任细则,做到有法可依。三是抓紧建设包括企业管理当局、证券承销机构、法律顾问、大股东、内幕交易及股份操纵者,甚至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在内的行为规范,为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参考文献[1]安广实。改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途径研究[J].财贸研究,2003,(4):118~122.[2]周朝仑。论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及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03,(6):83~85.[3]贺丽萍。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研究[J].北方经贸,2004,(4):59~60.[4]熊枫。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J].湖北财贸,2003,(7):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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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社会

一、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一)审计市场需求不足我国企业总体上并不积极要求,甚至排斥独立、客观、公正的高质量审计服务。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为了改善自身经营管理或满足相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是为了应付上市公告、政府监管以及应付年检、贷款、纳税等对企业强制审计的要求。这种基于需要不得已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状况使企业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不大,不愿接受审计,形成潜在的需求空缺或不足。还有某些客户从满足自身不正当利益出发,特意选择诚信不高的事务所为其服务或对原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以种种理由进行变更威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成为典型的“柠檬市场”,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二)审计关系失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三者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但从实际情况看,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公司管理当局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公司管理当局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即管理当局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监督管理自己的行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其选择的标准很可能是视其“配合”的程度而定,越是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容易失去客户。这种与审计的独立性相背离的审计市场环境,往往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并对公司管理当局有经济依赖性,必然从根本上破坏审计的平衡关系。(三)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弊端1.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不独立的影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在挂靠体制下发展起来的,虽然目前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多数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但挂靠体制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行政干预事务所现象仍然存在。事实上,有一部分事务所演变为事务所和原挂靠单位互相利用,共同创收,收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关系。一部分事务所仍依仗原挂靠单位手中的权力大搞地区割据和部门垄断。2.会计师事务所利益驱动的影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都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目标,规模普遍偏小,客户数量不多,内部管理尚待加强,其扩大经营的心情非常急迫,都以争取客户为第一任务,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较差,赚钱意识强于服务意识,对潜在风险不太关心。大量事实证明,当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经济利益与审计独立性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很难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自身利益视而不见或放弃自身利益,而去报告他所发现的错报,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问题。目前,每一份审计报告都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讨价还价的结果,委托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购买“审计”,注册会计师则为获取利益而承担风险进而丧失独立性。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的无序竞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占有市场份额、保持客户,不惜降低审计收费,支付回扣、佣金,对企业管理当局言听计从,从而导致审计独立性的丧失。4.会计师事务所“混业”经营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非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要以被服务客户的利益为重,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甚至利用自身娴熟的驾驭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能力,帮助客户制造虚假会计资料。同时,注册会计师又对经过自己许可或亲手处理生成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其结果的可靠性和独立性很难保证。而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鉴证业务等相关服务的收入比较可观,而审计服务的收入相对较低,事务所由于害怕失去非鉴证业务所带来的利益,作为妥协有可能在财务报表审计方面网开一面,在收取高额非鉴证业务服务费的情况下,事务所是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的。(四)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独立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个人与客户之间有着直接、间接的经济利益、关联关系、长期交往等都势必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一旦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某种利益上的牵连,就有可能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五)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外部质量控制机制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某种程度上是财政部下属的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繁多且专职人员不足,因而很难对我国目前的几千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地检查和控制。内部质量控制机制方面,我国已颁布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但是,从目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在现行制度下,造假被发现的几率还很小,从收益与风险相比的巨大差异来看,注册会计师有赌博的心态,也就纵容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增加了执业风险,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客观的自制力。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一)规范审计市场企业管理者要把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改善自身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真正地从内在要求上需要审计的监管,堵塞自身的漏洞。同时,我国还应培养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大多数投资者不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不关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因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没有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的压力,甚至为达到其“利润操纵”的目的,他们反而需要“独立性低”的审计服务。如果投资者能够理性地运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就会迫使公司管理当局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进行审计鉴证工作。(二)平衡审计关系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监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作用,杜绝由经营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真正做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相互独立。(三)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1.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上的独立。我国应深化企业改革,切实规范政府对法定业务的需求,改善审计关系,理顺审计需求秩序,给事务所以真正的经营自主权,从根本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2.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体制。发展合伙制事务所,实施对合伙人的财产登记制度,将赔偿责任追究到自然人,还要建立和健全职业保险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资者能够得到赔偿。同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强强联合、强弱合并。通过合并重组,不仅客观上增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而且也增强了抵御来自客户压力的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并且也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地域垄断的局面。3.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我国应防范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规范审计收费,按规定的标准公开收费,杜绝或有收费。4.调整会计师事务的审计范围。混业经营是破坏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首要原因。当注册会计师介入到企业的管理中时,势必影响其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但因此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鉴证业务还不太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加快行业建设。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对非鉴证业务加以规范。如:将审计业务和非鉴证业务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5.实行审计委派制。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资源库,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级归类,然后通过随机抽取,委派审计,这样可以阻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各利益相关单位的联系。虽然这样会加大审计成本,但可以相应提高审计费用。应制定合理的指导价格,从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对于被审计单位的独立性。(四)保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独立性我国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的独立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与被审计单位不独立,则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承接对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和其他鉴定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不独立,则该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五)加强监管力度我国应制定严厉的惩治制度和机制,使违规者承担的责任大于预期的违规收益,增加其违规成本,从而有效地遏制和威慑违法行为。具体措施:一是赋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权,可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管处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二是加大查处注册会计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众曝光,使全社会共同监督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同时,还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促进公平竞争。从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人手,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强化行业内部的同业复查制度,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落到实处。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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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也有停机情也有欠费

一、历史起源的差异据世界上公认的观点,注册会计师起源于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案件。200多年前,英国成立了南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行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模式;其经营者采取作假账、散布谣言等手法,使股票价格直线上升,最终导致公司倒闭。查尔斯·斯奈尔负责对南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进行检查,并提交了报告。他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位民间审计员,他所撰写的查账报告,是世界上第一份民间审计报告。对税务师的起源,目前尚无统一、标准的说法。笔者查阅相关资料,查到的最早资料来源于日本: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税收不断增加,需要税务咨询的纳税人也大幅增加;当时,没有资质的人员也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造成了行业的混乱;为了规范税务代理,1912年,日本大阪府制定了《大阪税务代理人取缔规则》;1942年,日本制定了《税务代理士法》。1949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夏普博士任团长的税制考察团来日本考察,出具了《夏普宣言》。1951年,日本国会接受了《夏普宣言》的意见,并将《税务代理士法》修改为《税理士法》。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起源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主要为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股东等提供可靠、有用的信息,便于他们作出有效决策;税务师起源于纳税人对税法咨询的需求和政府对税务代理的监管,主要是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征纳所需要的信息,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的目标。二、社会分工的差异英国的20镑纸钞上,印着亚当·斯密的头像和《国富论》中关于劳动分工的文字。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劳动分工的分析是,人类有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倾向。假定个人乐于专业化及提高生产力,通过剩余产品的交换,促使个人增加财富,此过程将会扩大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繁荣,促进私利与公益的融合。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行业、企业分工的细化,而且也推动了人才分工的专业化。2015年8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颁布了新修订的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税务专业人员”(职业代码为2-06-05-01)首次被写入《大典》。“税务专业人员”职业分类层级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六中类“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第五小类“税务专业人员”。与“税务专业人员”并列的其他小类还有“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专业人员”和“评估专业人员”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职业分类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作用:在国民经济信息统计中的服务作用,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在职业教育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在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中的规范作用。当然,《大典》中对“税务专业人员”和“会计专业人员”的描述,还不能完全与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划等号,但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两个专业的差异。综上所述,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分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税收改革和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涉税服务的专业化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社会分工细化的体现,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三、执业依据的差异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依据主要是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包括《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税务师的执业依据主要是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18个税种的实体法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程序法以及诸多的税务规章、制度。尤其是注册会计师作企业财务审计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而税务师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由于两个文件的基本出发点不同,由此决定了对具体经济事项的确认与计量存在着诸多差异,包括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企业重组等100多项具体差异。四、执业目的的差异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审计,是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和公允发表意见,其执业行为的目的是对股东等投资者负责。税务师的涉税鉴证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鉴证单位涉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从而为税收征纳双方提供合法、准确的涉税信息,其执业行为的目的是对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负责。由于执业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可能会造成审计质量的下降。根据管理学原理,管理决策行为与管理决策评价要进行比较恰当的分离,因为管理者很难对自身的决策行动效果作出公正和客观的评价;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中的管理咨询服务,则很容易置身于企业管理者的位置,导致其审计工作难以客观、公正。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情况看,由于执业目的不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其“职业判断”和“主要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不同,并导致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处理涉税服务业务时,可能出现重大偏差,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会计师事务所把经营重心转向包括税务服务和咨询服务的非审计服务;从80年代后期开始,税务服务的收入逐年增长;至90年代末,大规模避税现象开始出现,税务产品市场枝繁叶茂,众多避税产品在欧美国家开始泛滥,逐利性使注册会计师忘记其“经济警察”的职责,甚至竭尽所能去“钻营”税收法规的漏洞,设计各种激进的避税产品迎合客户的要求。在这些避税产品中,很多是通过无实质经济意义的交易,制造损失以达到避税目的。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2年期间,仅毕马威公司提供的避税服务就给美国国库带来14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五、执业原则的差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强调“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生物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多项减值准备。可见,在会计核算中贯彻谨慎性原则,是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合理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可能发生”带有预见性,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可能导致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减少。而税务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确定性原则。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对其他减值准备则规定不允许税前计提和列支。因此,税务师在制作涉税鉴证报告时,必须依照税法在企业会计报表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税务师的执业原则是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强调“重要性”原则,只要符合“重要性”原则——不遗漏或错报重要的会计信息,即使存在一些误差也会被认为是“合理的”或者是“可以容忍的”。税务师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时,强调的是“合法性”原则,即要求税务师对所有的涉税事项都应依法审核,不能遗漏或错报任何涉税信息,旨在帮助客户防范税务风险,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由于税法和税务机关不可能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定一个可容忍的纳税误差,这也决定了税务师在执业中只能适用“合法性”原则,不能适用“重要性”原则。六、知识结构的差异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要通过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综合等“6+1”个科目的考试,税收知识占其专业知识的比重仅为17(14.28%)。而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要通过税法(Ⅰ)、税法(Ⅱ)、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的考试,税收知识占其专业知识的比重高达35(60%)。七、实践锻炼的差异据两个专业2014年业务结构统计分析,税务师全部业务中,涉税鉴证为54.9%,税务咨询为23.97%,税务代理为14.22%,其他业务为5.16%;注册会计师全部业务中,审计业务为70%,非审计业务为30%,非审计业务中涉税业务仅为3.4%。实际上,国务院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之前,在涉税专业服务领域,除涉税鉴证业务以外,税务咨询等其他涉税服务市场一直是开放的;但从上面的数据不难看出,税务咨询业务在注册会计师的总体业务中并没有较大的占比。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两者在业务实践方面的差异。八、能力要求的差异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相比,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等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极强,既要精通各种税法对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利润等方面的规定,又要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还要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敏锐的职业判断力,具备了这些能力,才能准确鉴定企业是否存在多缴税、少缴税,甚至存在逃税、漏税等行为。因此,与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相比,税务师从事的涉税鉴证等业务对专业能力的要求更高。涉税专业服务中还涉及一些高端的特殊性业务,比如:税收筹划、代办出口退税申报、代办税务行政复议、同期资料准备服务、关联业务纳税调整服务、境外所得纳税调整服务、企业重大交易事项的涉税管理服务、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评估服务、重点行业纳税评估与审核服务、公司上市前涉税审核服务、上市公司年度涉税审核服务、企业改制前涉税审核服务等;需要执业人员具有更高的税收法规政策水平和系统的税收、会计、法律、金融专业知识,以及更强的涉税专业技能和执业判断能力。而税务师因其执业依据、目的、原则以及知识和实践锻炼等方面因素,更可能全面地具备上述能力,与主要从事财务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相比,更能胜任上述高端的特殊性涉税专业服务。九、社会意义的差异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税务师行业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调增企业所得税分别为9327.76亿元、8817.44亿元、8754.70亿元,分别占全国调增企业所得税额的68%、55%、58.29%;2014年还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调增应缴税额820亿元,通过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调增应补税额62亿元。征税与纳税涉及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涉及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关系,税务师在提供涉税鉴证和服务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据统计,在2011年度至2013年度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中,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调整利润总额5424亿元、资产总额34787亿元、应缴纳税金1393亿元,注册会计师在保障资本市场稳定与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十、国际借鉴的差异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成为大势所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的流通、跨国公司数量的增多、各国贸易往来的增长等因素促使各国的会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以增强财务报告的可比性。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具有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和特点;但是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会计准则,使跨国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进行信息汇总时,因没有统一标准而无法进行比较,进而影响母公司的战略决策。近年来,我国出口商品常遭到西方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原因之一就在于西方国家不承认中国的会计成本计算。为了解决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带来的诸多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各国相关组织、机构的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2006年,我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在基本原则、内容框架、计量要素等方面同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取得了实质性的趋同。随着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和税收法律差异的扩大,各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核算高度分离,这种现象呈现发展之势;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对税收监管的保障作用逐渐变小。因此,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依据的差异和变化趋势,在客观上要求涉税服务专业化,即涉税专业服务与会计专业服务相分离。随着欧美国家会计师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会计师的财务审计业务中频现独立性风险等弊端,最突出的是2001年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安然公司审计中财务作假丑闻的发生。2002年,为了避免“安然事件”审计丑闻的再度发生,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客户提供包括税务咨询在内的非审计服务。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6月16日通过名为《欧盟法定审计市场的改革——常见问题》的法案,明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向客户提供审计业务和税务咨询、筹划等非审计业务”。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会计师审计业务与税务咨询等非审计业务分离的模式,已成为世界各国确保会计师审计公信力的重要选择。国际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201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各国税收征管比较报告》中强调指出:强化社会机构税务服务立法、将其纳入税务部门的征管体系,已成为国际社会所倡导的发展趋势。目前,美、德、澳、日、韩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分别建立了涉税专业服务法律制度。如美国财政部于1921年制定了《税务代理执业规则》;德国于1931年颁布了《税务代理咨询法》;澳大利亚于1943年出台了《税务代理人监管法案》;日本于1951年颁布了《税理士法》;韩国于1961年颁布了《税务士法》。这些法律经过实践和修订完善,对维护国家利益、纳税人权益和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发展起着重要保障作用。尤其是日本的《税理士法》,明确规定了税理士的考试、注册登记、权利和义务、责任、法人和税理士会、杂项、惩罚等;韩国的《税务士法》不仅规定了税务士的使命、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考试、资格取得等,并且明确规定“没有附上税务师编制的外部调整计算表(相当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而报税者课征无申报加税”。笔者认为,我国与日本、韩国同属亚洲国家,法律体系同属大陆法系,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有很多相近之处,因此,日本的税理士制度和韩国的税务士制度,更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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