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证券回购费用

何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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寥落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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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理解哈,在外的浮动股越多,收购方就越容易控制公司越多的股份,当然被收购的风险就越大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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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你放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 第 1 号现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一)保费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900%。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四)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五)两年综合成本率=两年费用率+两年赔付率其中,两年费用率=(本年和上年的营业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续费(含佣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费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100%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经营期为限计算本指标。以上公式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对相应准备金提取规定的口径计算,其他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103%。(六)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100%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投资减值准备。其中,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润表;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是指公司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融出资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是指公司从事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融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投资减值准备是根据《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的要求提取,同时未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资减值准备。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上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2,相应数据取自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目的“账面价值”。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3%。(七)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其中速动资产指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的净认可价值,认可负债指认可负债表中的“认可负债合计”的金额。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大于95%。若速动资产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八)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九)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本指标的应收保费指认可资产表中“应收保费”的账面价值中账龄不长于1年的那部分应收保费价值。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十)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十一)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十二条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一)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长期险保费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其中包括进入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账户的那部分保费收入。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0%~8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者上年的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取999%。(二)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100%短期险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四)险种组合变化率=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险种类别数×100%其中,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类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之和-某类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之和|)。目前的险种类别数为8: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个人年金、团体年金、长期健康险、个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险、团体短期意外和健康险。若公司实际经营的险种类别数小于8,则以实际数计算。在本指标中,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收入不包括进入投资账户中的那部分保费。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五)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六)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的“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七)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65%。(八)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同名监管指标的计算项目相同,但不包括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的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相应的评估利率)。上述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25%~900%。(九)盈余缓解率=(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摊回分保费用和分保费用支出来自公司利润表对应项目,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分别来自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25%~25%。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取999%。(十)资产组合变化率=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现金和投资资产的项目种类数×100%其中,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资产项目的本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价值-某资产项目的上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上年价值|)。按照现行认可资产表,纳入本指标计算的资产项目种类数为10: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保单质押贷款、买入返售证券、现金、其他投资资产。没有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以9作为指标计算的分母。独立账户中的资产不参与本指标计算。计算公式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上年)价值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中的本年(上年)“净认可价值”金额加上非认可的融资资产风险扣减额。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5%。(十一)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其中,退保金的数据取自利润表的对应项目,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长期险保费收入按保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分析计算。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5%。 第五章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司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国保监会可根据需要,调整各公司或单个公司的报告报送频率。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进行披露。保险公司在产品介绍和商业性广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第十六条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第十七条在本规定施行前按本规定计算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除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外,中国保监会还可根据各公司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偿付能力。第十八条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若指标值为999%,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认为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二)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力的状况和趋势;(三)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对部分指标所使用的报表项目和科目做相应调整。第二十条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其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另做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略)附件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略)附件三:认可资产表(略)附件四:认可负债表(略)附件五: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略)附件六:认可负债表编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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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的雾

2016年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下简称1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7年发布了第一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并未发布正式文件。

此次银保监会联合央行再次就修订1号令征求意见,拟综合发挥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银保监会的微观审慎监管职能,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分为6章,共36条,在偿付能力管理之外补充了市场约束与监督、监管评估与检查、监管措施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修订。

1、吸收偿二代的原则性、框架性要求

在2016年以来偿二代的实施成果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偿二代的监管框架、监管原则与监管指标。

从监管框架看,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框架体系。定量资本要求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定性监管要求主要通过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则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等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发挥市场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从监管原则看,征求意见稿承袭了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构建外部监督与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

从监管指标看,征求意见稿拟应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指标标准,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位一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保险公司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B类三个指标,方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2、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为保证偿付能力的稳定,征求意见稿拟结合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符合定量资本要求、不符合定性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拟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也指定了四项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七项(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原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监管措施实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应对措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依法接管的行政措施外新增了申请破产这一市场措施。这可能将打破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尚未有保险公司破产的记录,带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意识的增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市场约束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制定了监管措施,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审计师以及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主体义务履行。

3、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与此同时,为构建外部监督与保险公司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征求意见稿也着力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从公司层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 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等;从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层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且监管措施也包括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这将构建宏观、中观、微观一体化的保险公司治理体系,全面督促保险公司主动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梳理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其构建了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机制、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主体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旨在充分发挥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市场相关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从偿一代到偿二代,我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设计;从1号令到征求意见稿,我国不断针对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数据不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不强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正式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能够得到更强监管,保险市场风险被更有效防控,保单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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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细腰

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按照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确认与计量原则处理。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题目中直接给出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每股6元,不需要另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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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我立场

道理很简单,股票回购可以导致在外发行的股数少了, 就是被收购的风险也少了举个极端的例子。比如在外发行90%,如果都被购买了, 不是就被收购了么如果你把41%的股票都回购了,就是10%+41%=51%,别人在怎么买,都没有控制权了当然,cpa的教材来说,6本书严重脱节,(我也是一路考下来的)。其实我觉得,不回购也没有风险,因为从“经济法”的角度,以收购为目的,应当采取要约的形式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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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落画梁海棠

一、银行审计的概念审计即审查会计的意思。它是对经济活动(包括财政、金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法。银行审计,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由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专业审计人员.对银行的经营活动和会计工作,实行强制性的监督审查,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揭发弊端,以达到维护法纪,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通过审计,可以确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二、银行审计的程序银行审计的程序,是指从接受任务到最后完成任务的整个审计工作过程的步骤和次序。一般由准备、实施和终结三个阶段组成。(1)准备阶段。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是搞好审计的必要条件和基础。只有做好充分准备,才能圆满完成审计任务。这一阶段包括组织准备(确定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目的、范围和内容,选派人员,布置审计任务)、收集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帐表和资料)、制定审计方案和确定审计进程等、(2)实施阶段。这是执行审计工作方案的阶段,对保证审计质量,获得审计效果,完成审计任务起关键作用。这一阶段搞不好,就不能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正确结论和意见。审计组到达被审计单位后,根据审计方案,运用审计方法和技术,审查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对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类、分析、鉴定,实事求是地肯定问题的性质、产生的原因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审计过程中,凡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可由审计机关聘请技术人员和有关单位协助,鉴定结论由审计机关确定。(3)终结阶段。审计终了,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写出审计报告。三、银行审计的内容银行宙计是全方位的、综合性的审计。这里主要讲银行内部审计。其内容可从以下几方面作些简要介绍:即中央银行审计;帐务、财务管理及联行往来审计;信贷计划和执行结果的审计;结算、信托相外汇业务审计。1.中央银行审计中央银行审计是金融审计最高审计机关,对其他金融机关来讲,它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终端审计性质。但对国家审计来讲,它仍是一个部门的内部审计,即对本系统所属行处的审计。中央银行审计的内容是:业务经营合法性,资本金的充足性,信贷规模的执行情况,资产质量,偿还能力,经营管理状况,盈利及其分配状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等。为了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和自我约束机制,必须开展中央银行内部审计。它的目标是,紧紧围绕着金融中心任务,对人民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金融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和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和保证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正常发挥。中央银行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审计执行国家法律、法令、金融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精况‘审计信贷计划、会计核算、货币发行、经理国库、财务收支、外汇管理、金银管理等各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安全性、准确性;审计短期信贷、专项贷款等流动资金的运用及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有效;审计所月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审计人民银行领导、审计机关和上级金融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等。2.帐务、财务管理和联行往来审计(1)会计财务审计,主要包括凭证审计、帐簿审计、帐表审计、会计基本原则执行情况的审计、空白区要凭证管理与会计档案管理的审计等。凭证审计。凭证审计基本要求是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它包括冲正差错凭证的审计,凭证传递的审计、凭证装订与保管的审计。帐簿的审计,主要审计总帐、明细帐、帐簿记载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则,是否做到了帐证相符、帐账相符和帐款相符等。报表的审计,主要审计月报、季招、半年报、年度决算报表以及应报附表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是否做到表帐相符、表表相符,表内各栏数字以及相关数字是否相符。会计基本原则执行情况纳审计,主要审计是否双人临拒,钱帐分管;保表凭证,是否换人复核;是否当时当帐,帐折见面;是否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并通过会计资料具体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基本原则的执行情况。空白重要凭证管理与会计档案管理的审计。对于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审计,主要是检查空白重要凭证是否建立了“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并通过表外科目进行核算;是否有专人保管,经常核对;是否坚持了空白重要凭证的领用、使用、销号制度;销户单位的剩余空白支票是否全部交回等。对于会计档案管理的审计,主要审计会计档案有无专人负责,是否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是否设有专柜,销毁是否经过批淮等。(2)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利息收支的审计、业务收支和管理费用的审计、税金审计、内部资金和财产管理审计等。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核对务收支计划完成的总情况.审计各项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真实有效,审计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完成情况。利息收支的审计,主要审计计算利息的帐户是否正确,计算利息的本金、时间、利率是否正确;审计加罚息制度执行情况;审计应收末收利息及应付末付利息的情况等。业务收支的审计,主要审计业务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信托业务收入、租赁费收入、金银业务收入、外汇买卖收益、出纳欠款收入、结算罚款收入等是否合规合法、正确无误;审计业务支出,包括倍托业务支出、出纳短款支出等是否符合规定,经过批准。管理费用的审计.主要审计个人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公务经费(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外事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修塔费、房租费、水电取暖费、电子设备购置费、保险费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真实有效。直接业务费用的审计,主要审计钞币印刷及运送费、金银业务支出、外汇买卖损失、手续费支出、业务宣传费、业务印刷费、业务用品费、邮电费、出纳费、律师费、安全设施费、劳动保护用品费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有无虚假、截留、挪用等现象。内部资金的审计,主要审计信贷基金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审查固定资产基金帐户是否完整,帐实是否相符;审计利润留成基金的预提数、提取致是否正确,利润留成基金是否按规定建立了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财产管理审计,主要审查财产帐户是否健全,帐物是否相符,财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等。(3)发行、出纳和金银业务审计,主要包括发行业务审计、出纳业务审计、金银业务审计等。发行业务审计,主要审查货币发行是否坚持统一性和计划性;审查发行库的发行基金铺底数是否合理;对损伤票币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出纳业务审计,主要审查出纳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机构、人员、凭证、登记簿等是否按规定配备、完整;审查现金收付业务是否符合规定的操作程序,手续是否完备,营业终了现金收付是否相符,出纳错款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审查库房管理是否安全,营业终了所有的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等是否全部入库;审查运送现金、金银是否坚持双人押运等制度等。。金银业务审计,主要审查办理金银收兑业务的手续是否完整清楚,帐证、实物是否相符,有无压低成色,克扣重量和走漏情况;审查金银配售业务是否有计划,经过审批指标是否突破;审查金银管理是否按规定处理损耗等。(4)联行及同业往来业务审计,主要包括联行制度执行信况审计、联行往来帐务审计、联行印、押、证管理审计、同业往来业务审计等。联行制度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跨系统汇划款项转汇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帐制度的执行情况,查询查复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联行往来帐务审计,首先是对联行往来胀的审查,如各级联行报单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报单上的发报行、收报行的行名、行号、收付款单位帐号和名称以及金额是否清楚等;其次审查联行来帐报单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来轮分户帐是否建立、是否健全等;另外还要审查联行汇差清算的情况,如联行汇差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及时进行清算等。联行印、押、证管理审计,主要包括对联行专用章管理的审计,如印章的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专人保管等;对联行密押管理的审计,如各次密押代号表的启用、废止或变动等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寄送密押代号表是否按有关制度翅定办理等;对空白联行报单管理的审计,如是否登记,是否专人保管,是否严格领用等。同业往来业务审计,主要包括专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往来的审计、甭据交换的审计、同业资金拆借的审计等。3.信贷计划和执行结果的审计这部分包括计划管理的审计、存款业务的审计和贷款业务的审计等。(1)计划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现金计划执行信况的审计信贷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统计资料的审计等.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首先审查信贷计划是否正确贯彻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同时审查信贷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如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执行数字是否正碘,文字报告是否清楚,是否符合上级下达的指标和要求,执行进度是否符合需要等。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现金计划执行情况是否与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相适应,现金管理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等。信贷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各行是否在上级行核准的信贷计划和借款计划范围内及时合理地分配所辖各基层单位的资金计划数字,是否经常检查所辖备基层单位的资金运用悄况,进行所辖资金的灵活调度,是否执行了有头寸、有指标,才能放款,有头寸、无指标不能放款等规定查审资金调拨和专用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等。统计资料的审计,主要审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等。(2)存款业务的审计,主要包括单位存款的审计和储蓄存款的审计。单位存款的审什,首先审计对单位存款基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然后审计存款帐户管理的情况,如基本帐户开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专用帐户的开设和存取是否符合规定,辅助帐户和临时存款户是否符合规定,开户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法帐户等。储蓄存款的审计,首先审计储蓄原则的执行情况,吸储单位是否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其次审计储蓄政策的执行情况;最后审计储蓄的服务质量。(3)贷款业务的审计,包括工商业贷款的审计、基本建设贷款的审计和技术改造贷款的审计等。工商业贷款的审计,首先要审计贷款制度及贷款原则的执行情况、如贷款的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贷款是否坚持了按计划贷款、有相应的物资保证、如期偿还三原则,贷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贷款的使用是否按规定办事;其次要审计工商贷款的经济效益,包括银行内部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基本建设的审计,首先要审计基本建设贷款的合理性,如贷款是否符合下列条件;①产品有销路、生产工艺过关;⑧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及运输条件等已落实,:三皮”治理有可靠方案;②建设条件已具备,建设用地和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安排落实‘④投资总额和投资回收期计算难确可靠,能按期还本付息,②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配套贷款,必须有中外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外汇资金必须落实。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均不能提供贷款。其次要审计基本建设贷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如贷款是否超计划数、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等。最后审计基本建设贷款的经济效益,通过贷款资金发放率、贷款资金利用串、贷款回收串、贷款利息计收串等考核银行内部经济效益;通过建设工期、新增固定资产、新增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所需年限、年产值、年利润税金、单位生产能力投资、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朗等考核贷款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技术改造贷款的审计,主要包括对技术改造贷款发放程序及其使用的审计,对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对技术改造贷款还款来源的审计,对技术改造贷款经济效益的审计等。应注意贷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支持了盲目改造、重复建设。4.结算、信托和外汇业务审计(1)结算业务审计,主要包括结算原则执行情况的审计和结算方式的审计。结算原则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结算的三大原则:①是否“钱货两清”,有无拖欠;⑨是否“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对于拒付或逾期付款是否符合规定:③是否坚持“银行不予贷款”的原则等。结算方式的审计,首先审计异地结算情况,包括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审计、对异地委托收款结算的审计、对汇兑结算的审计、对票汇结算的审计、对信用证结算的审计、对异地限额结算的审计等。其次审计同城结算情况,包括对支票结算的审计、对付款委托书结算的审计、对托收无承付结算的审计、对同城托收承付的审计等。第三,审计农副产品采购结算的情况,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的审计。(2)金融信托业务的审计,主要包括信托存款及投资的审计、委托业务的审计、代理业务的审计、租赁和咨询业务的审计等。信托存贷款及投资的审计,对于存款主要审查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利率上浮是否符合规定、缴存的准备金是否符合要求等;对于贷款主要审查信托贷款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查补偿贸易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对于投资主要审查投资项目是否可行,是否经过批准,投资管理是否合理等。委托业务的审计,主要审查各种委托业务,如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公益金委托、个人待约委托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履行协议书的职责等。代理业务的审计,包括对代理发行股票和债券业务约审计、对信用签证业务的审计、对代办清收欠款的审计、对代理收付业务的审计和代办保险业务的审计等,主要审查各神代理业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贪污盗窃现象等。租赁和咨询业务的审计。对租赁业务主要审查承租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租赁设备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履行了合同等;对咨询业务主要审查收费是否合理。(3)外汇业务审计,主要包括外汇存款业务审计、外汇贷款业务审计、国际结算业务审计等。外汇存款业务的审计,主要审查外汇存款的合理性,外汇存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外汇存款利率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外汇存款支付能力等。外汇贷款业务的审计,主要审查外汇各项贷款的合理性及其投向的合理性,审查贷款期限和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查外汇贷款的经济效益以及外汇贷款的质量等。国际结算业务的审计、主要是认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及其相应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两个方面进行。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的审计,包括:一对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审计,主要是审查信用证手续是否完备,单据是否完整等;二对出口托收结算业务的审计,主要是审查托收单据(开出的汇票)是否符合想定,买卖双方合同的交款条件和收款要求是否明确等。进口贸易结算业务的审计,包括:一对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审计,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开立和付款情况;二对进口托收结算业务的审计,着重审查进口托收的单据相汇票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口收汇业务的审计,主要审查银行是否按规定将出口该收汇的及时结汇,是否对企事业有无存在境外和以收抵支问题进行检查等。进口付汇业务的审计,主要检查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是否符合批准的用汇计划和用途,检查银行办理企事业单位进口开证时,是否坚持让企事业单位提供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额度、用汇指标和配套人民币等。四、银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终了审计人员对审计结果作出客观评价所写的书面报告,是审计结论的正式文件。编写串计报告,不仅要以简洁的语言,系统、准确、明了地归纳和记载每一审计事项的最终结果,而且还要对每一审计结果作出客观、准确的结论。同时,还要认真总结典型经验,肯定成绩,指明违背原则、违反政策的主要责任者,明确过失或犯罪人员,措以纠正错误,吸取教训。因此,写好一份审计报告具有重要意义。编制审计报告,—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审计任务的说明。②审计范围和起止日期。②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④审计结果的评价。②有关情况说明。这是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阐述审计结果、审计记录的内容、数据及同审计事项有关结论的情况,而且要证明审计报告中的评价或意见的正确性,由于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繁多,因此,必须有选择、有针对性的写好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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