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殤璃
各种账簿的形式和格式多种多样,但均应具备下列组成内容: 1、封面:主要标明账簿的名称,如总分类帐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2、扉页:标明会计账簿的使用信息,如科目索引、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等 3、账页:账簿用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载体,其格式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内容应当包括: 1)账户的名称,以及科目、二级或明细科目 2)登记账簿的日期栏 3)记账凭证的种类和号数栏 4)摘要栏,所记录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 5)金额栏,记录经济业务的增减变动和余额 6)总页次和分户页次栏。 如何建立会计账簿?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其中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恒信思远财务北京代理记帐中心认为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在北京代理记账中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锦书来
各种账簿的形式和格式多种多样,但均应具备下列组成内容:1、封面:主要标明账簿的名称,如总分类帐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2、扉页:标明会计账簿的使用信息,如科目索引、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等3、账页:账簿用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载体,其格式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内容应当包括:会计账簿:1)账户的名称,以及科目、二级或明细科目。2)登记账簿的日期栏。3)记账凭证的种类和号数栏。4)摘要栏,所记录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5)金额栏,记录经济业务的增减变动和余额。6)总页次和分户页次栏。扩展资料:账户存在于账簿之中,账簿中的每一账页就是账户的存在形式和载体,没有账簿,账户就无法存在;账簿序时、分类地记载经济业务,是在个别账户中完成的。因此,账簿只是一个外在形式,账户才是它的真实内容。账簿与账户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的有关位置记录以下相关信息:(1)设置账簿的封面。除订本账不另设封面以外,各种活页账都应设置封面和封底,并登记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2)登记账簿启用及经管人员一览表。在启用新会计账簿时,应首先填写在扉页上印制的“账簿启用及交接表”中的启用说明,其中包括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编号、起止日期、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审计人员和记账人员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在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账簿启用及交接表”中的交接说明。(3)填写账户目录。总账应按照会计科目的编号顺序填写科目名称及启用页码。在启用活页式明细分类账时,应按照所属会计科目填写科目名称和页码,在年度结账后,撤去空白帐页,填写使用页码。(4)粘贴印花税票。印花税票应粘贴在账簿的右上角,并且划线注销。在使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时,应在右上角注明“印花税已缴”及缴款金额。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账簿
天涯之别
各种账簿的形式和格式多种多样,但均应具备下列组成内容:1、封面:主要标明账簿的名称,如总分类帐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2、扉页:标明会计账簿的使用信息,如科目索引、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等3、账页:账簿用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载体,其格式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内容应当包括:1)账户的名称,以及科目、二级或明细科目2)登记账簿的日期栏3)记账凭证的种类和号数栏4)摘要栏,所记录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5)金额栏,记录经济业务的增减变动和余额6)总页次和分户页次栏。建立会计账簿的方法:(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其中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恒信思远财务北京代理记帐中心认为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在北京代理记账中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