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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正儿子跟妈走
为了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丰富的工作经验。财务会计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财会人员既要掌握现代会计、财务、税法、金融财政、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又要具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一般而言,具有几年的财会实践工作经验,并取得一些会计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ACCA、CGA的中高级会计人才,会成为市上的“抢手货”。(2)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随着市场的发展,企业财务会计电算化和ERP、MIS等系统的推广应用,对会计人员的学习能力和适应变化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会计人员的适应能力是用人单位很看重的适应能力包括用所学的理论知识适应实际工作情况的主动性,还包括能融洽地协调人际关系。(3)诚实、朴实、踏实。会计工作天天与金钱打交道,而目前我国很多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往往会给一些心术不正之徒或经不起金钱诱惑之人带来可乘之机。因此,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很好的品行,诚实做人、朴实本分、不慕虚荣。会计工作往往是处理一些很繁琐的细节性问题,要求从业者必踏踏实实、勤勤恳恳,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能够并愿意把一点一滴的小事做好。(4)细心谨慎。会计工作与数字为伍,工作内容很细微却往往责任重大,因此必须细心谨慎。这也许是为什么企业多愿意招聘女性担任财务工作的缘故。一般来说,女性比男性更细心、更认真(5)良好的沟通能力。财务会计部门一般是企业的一个综合性管理部门,要和企业内外方方面面的人进行接触,因必须学会如何与别人沟通协调。良好的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和待人热情周到也是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同时,需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政策、法令,熟悉财经制度;积极钻研会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会计技术方法;严守法纪,坚持原则,执行有关的会计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贪污盗窃的行为,要勇于负责,不怕得罪人,不怕打击报复;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幸福想扯淡越扯越淡
会计不用具备什么职业礼仪,但是会计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
做财务嘛,知道的都是一些公司的比较机密的事情,那作为一个财务的话,第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肯定的,
然后再者就是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对公司的一切事务都要保密不要什么事都告诉外人,例如工资这一块的东西也要有保密,要忠于公司忠于国家。
别在我坟上哭哭脏我轮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本规定办理会计业务。第四条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本系统的会计工作。第二章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会计管理干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其他会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二)负责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指导、考核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三)负责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下同)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四)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核发会计证。(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同级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等会计学术团体。(七)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工作。第六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会计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按规定建立稽核制度,配备素质较高的稽核人员。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八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应按《总会计师条例》设置总会计师,并保证其依法履行职权。第九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的数量,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状况,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第十条对会计人员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工作,不得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时,应查验会计证,无证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任免和调动一般会计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本单位的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的行政处分时,财政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有权宣布其决定无效,并令其纠正;对丧失原则、玩忽职守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建议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应按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并严格执行监交制度。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离。第十四条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向有关部门或并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必须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可靠、文字清晰简明。在会计年度内,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一致,不得变动。需变动时,应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于次年初执行。第十七条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第十八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记帐。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营业收入及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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