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紧我别放手
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可以自己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买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方的利润。
1、买入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3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87600
商品进销差价 12400
2、售出受托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等 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589.74
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256410.26
扩展资料
受托代销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进价,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发行企业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出版物发出时,借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或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4)期末,根据受托代销出版物销售汇总单结转应付账款,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5)受托代销单位向发行企业发生退货时,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6)发行企业向委托代销单位办理退货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受托代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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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受托代销商品 300000 (售价)
贷:代销商品款 287600 (接收价)
商品进销差价 12400 (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额)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等 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589.74
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256410.26
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扩展资料:
分录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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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1)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可以自己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买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方的利润。
(2)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只能按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价格销售代销商品。
该厂会计分录为:
(1)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xxx
贷:库存商品xxx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xxx
贷:委托代销商品xxx
(3)收到代销方开具的手续费发票时:借:销售费用xxx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4)收到代销商品款时:
借:银行存款xxx
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x
B公司会计分录为: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xxx
贷:代销商品款xxx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xxx
贷:应付账款xxx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xxx
贷:应付账款xxx
借:代销商品款xxx
贷:受托代销商品xxx
(3)支付货款并结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xxx银行存款xxx
扩展资料:
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 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损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损益”中相应金额
(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回购商品等的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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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1)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可以自己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买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方的利润。(2)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只能按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价格销售代销商品。
该厂会计分录为:(1)发出代销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xxx贷:库存商品xxx
(2)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xxx 贷:委托代销商品xxx
(3)收到代销方开具的手续费发票时:借:销售费用xxx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4)收到代销商品款时:借:银行存款xxx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x
B公司会计分录为:
(1)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xxx贷:代销商品款xxx
(2)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xxx贷:应付账款xxx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xxx贷:应付账款xxx
借:代销商品款xxx贷:受托代销商品xxx
(3)支付货款并结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xxx银行存款xxx
扩展资料: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
会计处理
本科目核算发行企业按照寄销方式接受外单位委托,代其销售出版物的进价或售价(或码价)。本科目可以按照受托代销出版物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可以按照委托代销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真实性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
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方便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
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1、受托代销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进价,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发行企业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出版物发出时,借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或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4)期末,根据受托代销出版物销售汇总单结转应付账款,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5)受托代销单位向发行企业发生退货时,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6)发行企业向委托代销单位办理退货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
2、受托代销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售价(或码价)。
(2)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及“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4)贷记“商品进销差价”、“应付账款”科目。
(5)委托代销单位发生退货时。
(6)向委托代销单位办理退货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发行企业受托代销出版物的进价或售价(码价)。
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实物代销;二是收取手续费。
物代销是指受托方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制定商品实际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赚取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只收取委托方的手续费。
对受托方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收到代销商品时的分录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应按含税价格入账。
对于受托代销商品,不管是在资产负债表左右单独列示,还是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内部抵扣或附注列示,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核算金额应不含增值税,以便于与其他正常情况下存货(现购赊购商品)的口径保持一致,即不含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受托代销商品-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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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包销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关系
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自己开发已经建成并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或者是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期房,交由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在包销期满后,包销商对未销售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这一法律关系实际上包括两个阶段两层关系:
第一阶段: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根据包销合同对商品房享有销售权、卖价权和获取包销基价与实销价之间差价的权利。即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自己一定数量的商品房的预售权或出售权转让包销商专营,取得一定的包销价,把销售价与包销价的差价利益的风险同时转移给包销商。在这一阶段,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房屋销售,如果房屋全部销售出去,那么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截止到此;
第二个阶段:在包销期限届满,包销商如未将包销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按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包销款,剩余的商品房则由包销商承购。但是如果没有销售完毕,而在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又没有其他约定的,那么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会发生买卖关系。但是就商品房包销的整体状况来看,我们认为包销应该认为是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当事人的行为都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双方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为,所以是一种交易关系。
2.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买卖关系
从商品房交易关系来看,能够出售房屋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形式上包销人也必须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所以在形式上,或者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享有售房主体资格的是商品房的所有人,即开发商,虽然由于包销合同的约定,具体出售商品房签订合同是由包销商与购房者实际完成的,但从形式上看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为开发商与购房者,包销商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有关法律行为的。
3.包销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际上,包销商与购买者之间是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的,它们之间的接触只是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买者签定合同。但是包销商并不是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买者签定合同,这只是包销商实现或履行包销合同的约定的义务而已。所以,购买者与包销商是没有直接的买卖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