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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城失他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会计事务的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监督、指导,查处财务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推行现代管理会计方法,引导、鼓励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单位可以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合法的代理记帐机构承办本单位的会计事务。第七条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第八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含聘用、解聘,下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九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和出纳;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集体企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前款所称亲属是指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第十条单位的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有关印章,应当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单位领导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第十一条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会计证制度。取得同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方可从事会计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其从事会计工作。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第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如实进行会计核算;(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维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三)监督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开支标准、资金周转和财产保管、收发、消耗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财务收支;(四)向单位领导人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收支情况;(五)拟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六)参与拟订重要经济合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七)参与拟订筹资、投资、产品开发以及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经济决策方案;(八)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合并、分立时,参与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清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依照《会计法》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对所移交的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脱离单位。第三章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据《会计法》办理会计核算。第十六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或者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立即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直接向单位领导人提交《会计报告书》,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会计报告书》的,应当对财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扣押《会计报告书》的,由其对财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会计报告书》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其及时送交单位领导人,并由单位领导人签收。单位领导人应当自签收《会计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对决定负责。《会计报告书》式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我的世界不过就是你的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会计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会计法》和本条例。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县以上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单位执行会计制度;(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注册登记、信息变更及其查验和吊销等事项;(三)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规定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四)监督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五)监督管理会计中介机构;(六)监督指导会计行业组织;(七)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第五条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会计法》要求,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单位会计核算、监督等管理制度,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并制止无效的会计违法事项,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处理报销凭证、资产核销、对外投资等经济业务事项时,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对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拒不签署或者签署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九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拟订会计工作制度;(三)如实核算、反映、监督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四)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税金、国有资产收益、其他财政收入的缴纳事项;(五)参与拟订有关财务收支、资金使用、财产保管等内容的重要经济合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六)参与拟订筹资、投资、产品开发以及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经济决策方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前款所述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一条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及上市公司中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下同)。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设置多个会计工作岗位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内部会计岗位轮换。会计机构负责人工作变动,应当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应当按时办清移交手续并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人员出现擅自离职或者失踪、死亡等情况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二货二逼
构建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不断完善会计规范体系。会计规范体系是对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会计行为的规范。一般应包括三个层次:会计法规体系、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虽然基本建立了会计规范体系,但还有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1)有关的配套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更具可操作性;(2)有关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以及会计法规与其他有关经济法规之间有待衔接或协调;(3)会计准则的制定落后于实务,从而使会计造假有机可乘;(4)企业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十分薄弱,有待进一步完善。二、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会计规范体系为会计行为提出了约束条件,但具体执行过程中,会计行为的主体即会计人员是否能自觉遵守,还要取决于其职业道德素质。现实中的会计人员,由于受到来自环境的各种压力,可能持有不同的立场,而呈现出“复合人”状态,既有作为 “道德人”秉公办事的良好愿望,又有作为 “经济人”的自利倾向,以及与环境压力之间的矛盾,使其立场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种多变的立场与会计本质不符,与会计发展的内在要求相符,与市场经济会计的基本规范不一致,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具体内容应包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经理人员道德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配套的具体的操作方法、评价标准、处罚规定、专门教育等。三、强化会计监督体系。按照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会计监督体系应包括:内部会计监督体系,社会监督体系,政府监督体系三个层次。新《会计法》重新界定了会计监督的性质,强调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会计监督(或内部会计控制),从而划清了内、外监督的界线,理顺了会计监督体系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为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体系的职能作用奠定了基础。目前,在贯彻《会计法》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尽快建立健全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使其真正发挥基础作用;(2)注意协调好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以及政府各部门监督之间的关系,防止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3)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建立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四、尽快培育有效的资本市场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使社会经济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是资本市场有效性的标志。构成资本市场主体的投资者、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外部信息需求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影响程度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资本市场越发达,股权越分散,企业外部人(投资者、债权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程度越高,从而对来自政府或经营者的政策因素干扰(如税务政策、股利政策等)产生强大制衡作用,便会计的独立性得以充分体现。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还很难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应用作用,当务之急,要尽快发展证券市场,扩大证券规模,分散股权结构,从而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资本市场,培养理性的投资者群体,促使有效会计信息市场的形成。五、建立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会计信息系统作为企业管理的子系统,还受到内部企业管理状况的环境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作为重要的制度环境,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将产生重要影响。实践证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有效形式,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的内部相互约束机制,能真正发挥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从而迫使经营者在外界的压力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虽已“改制”但未能“转机”,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由于国有资产的产权不清晰,所有者缺位,所有权虚化,作为代理人的政府部门不能真正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另一方面,缺乏由外部竞争市场所实施的间接控制,目前,主要是缺乏来自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的竞争,从而进一步弱化了对经营者的控制,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成为实际上的控制者。所以,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六、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行政运行体系。高效廉洁的行政运行体系的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更新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精兵简政,提高办事效率;勤政廉政,清除腐败现象;净化社会风气,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找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其次,在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运行机制,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第三,建立健全行政法规、制度,并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最后,还要加大对贪污腐败、违法乱纪分子的惩罚力度,彻底根治腐败现象。政府职能真正改变了,行政对企业的干预可消除,那么“官出数学,数字出官”的现象就可消失,会计信息的质量将会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