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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心者虐心人
应该是你现在有中级职称证书,进去后能不能聘任为会计师
具体你的中级会计师职称证书在该单位是否有用,要看该单位的人事制度。有的事业单位同时具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两种岗位,你入职后可以选择其一,且日后条件允许可以更换。有的则只允许你走其中一种岗位。如果该单位属于前者,或虽属于后者,但只允许你走专业技术职务,那你的中级职称就有用处了。入职转正后,向单位提出申请,是可以被聘任为会计师的,直接享科级待遇。
另外,一些事业单位要求你只能聘任和你的职称证书相关的岗位,且该单位中级职称编制不满。比如你是中级会计师,你就只能聘任为会计师,而如果你在职期间单位有会计师了,你又不能被聘任为翻译、讲师之类的中级职务,那你就只能等着,等会计师的岗位空出来了再行聘任
真心己接近
取得中级会计资格证,只是证明你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什么情况下可聘任会计师要由单位决定。依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86)职改字第56号的规定:1、第三条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2、第二条会计专业职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3、第四章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第十六条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编制定员、专业职务限额比例、所担负的任务和会计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第十七条聘任或任命会计专业职务,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评议,确认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单位行政领导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的限额,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未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聘任或任命。第十八条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水平或担任高一级会计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具有较高会计专业水平的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第十九条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连任。在任期中工作成绩突出者,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合格,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提前晋职。第二十条对由于专业职务名额的限制,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各单位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应允许和支持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对任职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记入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第二十二条评议、聘任(任命)会计专业人员,应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各级领导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保护聘任(任命)单位和会计专业人员双方的权益。 对借聘任(任命)之机打击迫害会计专业人员的领导干部,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取会计专业职务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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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 ---------------------------首先,你其实不够报考中级的条件,但是你报考了,并且过 了,拿到了这个资格证书,记住这只是中级资格证书而已。。其次,单位是否聘用你,那是单位自己的事情,跟国家规定与否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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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考试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二、说明1、财会[2000]11号文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2、(86)职改字第56号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1)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按照会计专业职务的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专业职务工资。(2)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应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确定聘期,以及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3)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会计师,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4)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编制定员、专业职务限额比例、所担负的任务和会计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