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扪心自问
一、本年利润的会计分录四步做:
1、先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2、结转成本、费用和税金: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费用
3、结转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本年利润
4、年度结转利润分配:
将本年的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是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扩展资料:
本年利润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年利润账户的余额表示年度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该账户平时不结转,年终一次性地转至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亏损则作相反分录。年终利润分配各明细账只有未分配利润有余额,需将其他明细账转平,
借: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 — 提取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
至此,所有结转分录可以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为了使“本年利润”科目能准确、及时地提供当期利润额又不增加编制分录的工作量,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本年利润”账页采用多栏式。
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项科目,由一级科目转变为“本年利润”下的二级科目使用,减少了结转时的工作量。但“收入”、“成本”下设的产品明细账仍需按数量和金额登记。
按“附表”账页中期末结出发生额,在编制损益表时不用查看多本账簿,只通过“本年利润”就能满足编制损益表的需要。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费用,每月的发生额不大或业务笔数不多,也可直接作为“本年利润”的二级科目使用,以减少结转的工作量。如果上述费用较大或发生的业务笔数较多,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明细账,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本年利润
听笛
如果是注册资本,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个人股或法人股,如果是短期借款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如果是企业申请开户,存入现金(垫付)或者收到的预付款,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拓展资料: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且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实收资本验资制为核准制,仅存27类金融相关企业仍需验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