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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了才会刻骨铭心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 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青洛
很不幸的告诉你,除非是很特殊的情况,否则没有这样专门对煤矿行业的班,但你可以报会计实际操作班,学习工业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很多东西都是一样的,触类旁通不是很难,给你的建议是有机会最好认识一些有经验的老会计(不仅仅是老,因为有些会计接触行业窄,岁数再大对你帮助也不大),平时遇到问题可以打电话问对方,态度好一点,一般当会计的人都是很热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