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着
国际"四大"与本土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无显著差异。但与本土事务所相比,由国际"四大"审计的公司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更小;在区分操控性应计利润的方向后,由国际"四大"审计的公司正向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更小,负向操控性应计利润则与本土事务所无显著差异。这表明与本土事务所相比,国际"四大"在国内市场确实能够提供更高的审计质量,且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正向盈余管理的制约上。
傻子也是你叫的
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在我国资本市场恢复初期四大就进入了中国,虽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合并、发展逐步扩大,但规模和品牌上与四大相比,差距还相当大。同时,我国还未形成规范化的审计市场体系,审计师面临的执业风险低,违约的机会成本不高。因此,基于事务所规模和审计品牌对审计质量进行判定在我国审计市场上不具备前提条件。二是用审计收费衡量审计质量。我国2001年末才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报表进行独立审计的审计收费的信息。李爽、吴溪(2004)通过对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及相关服务收费信息首次披露情况的考察发现,首次披露审计收费信息的有用性较低,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非常普遍,且基本没有得到信息披露监管机构的纠正,审计收费信息的披露很可能流于形式。因此,上市公司披露的审计收费数据是否可比存在疑问,据此对审计质量进行研究存在可靠性问题。三是用审计诉讼衡量审计质量。我国首次发布关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是在2002年1月15日③。在此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和审计师的法律风险在诉讼资格、诉讼成本和赔偿责任三个方面都是极低的,尽管法律允许普通投资者对审计师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但过高的成本和偏低的收益,审计师被真正提起诉讼的概率也很低(刘峰、许菲,2002)。由此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审计诉讼案例相当有限,用审计诉讼衡量审计质量的研究必然存在数据量的问题。四是以审计意见来衡量审计质量。这种观点认为,与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相比,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对应更高的盈余管理程度,即操控性应计利润更大;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比例高,表明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更谨慎,执业质量更高。这种推理暗含着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与审计意见类型的决定因素是一致的,事实上这种推理不一定成立。比如,当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时,可能的情形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符合相关的要求,也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不符合相关的要求,但事务所未发现,还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不符合相关的要求,但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合谋”隐瞒事实真相。同样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第一种情况下,审计师的审计质量可靠,但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审计师的审计质量不可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易琮(2004)认为,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质量之间只有在非常严格的假定前提下才能建立起逻辑上的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