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了樱桃
可以多关注国家医学考试服务中心,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一、培训对象:执业药师(含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业药师。二、培训内容:新版GSP、药学基本理论及知识、医药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新动态等。三、学分规定:每人每年须完成15学分继续教育课程(包括面授和函授),其中函授课程为6学分。四、培训形式及时间(一)函授由学员自学函授教材《老年人用药及护理知识200问》。领取教材时间:2014年7月1日——12月26日。领取地点:市执业药师协会(凭“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和“听课表”到协会领取)。(二)面授 由复旦大学药学院、第二军医大学药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零陵校区和浦东校区)、上海医药职工大学组织面授教育。面授时间: 2014年6月至12月,面授课程于5月15日起在“网上选课”系统可查选。五、缴费方式及时间(一)网上缴费1、网上操作:3月15日——4月15日进入→点击“药师网上选课”(在“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左右滚动条中)进入继续教育系统或通过“上海药师网”→点击“继续教育”进入药师继续教育系统。输入本人用户名(身份证号)→输入本人密码(初始为111111)→登录。网上填写或修改个人信息,并选择“银行扣费”,输入本人所持有的上海地区“中国工商银行”19位帐号或卡号,完成操作后,务必点击“保存”。对个人信息中已有帐号的请核对后保存。 2、网上核查4月30日起在“上海药师网”上核查银行缴费信息,扣款成功的学员应将存折登折、保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和打印课表;(二)现场缴费时间:2014年4月15日——4月25日学员携带身份证、现金到市执业药师协会现场缴费。需要补学分的学员,按1学分20元计。单位集体缴费的(需20人以上六、网上选课操作程序及时间网上选课时间:5月15日——8月15日。网上操作程序:进入→点击“药师网上选课”(在“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左右滚动条中)进入继续教育系统;或在“上海药师网”→点击“继续教育”进入药师继续教育系统;→输入本人用户名(身份证号)→输入本人密码(初始为111111)→点击登录(进入网上选课界面)→点击网上选课→再点击网上选课→选课递交→点击已选课程→打印课表(在8月15日选课关网前完成选课及打印操作)。七、学分登记继续教育课程学完后进行学分登记。(一)学分登记时间:2014年7月1日——2015年1月30日。(二)登记时所需资料:1、学校盖章确认的听课记录表;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首次参加者需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3、银行缴费者需带好显示扣款成功记录的存折。
盛夏热海椰香旅馆与浪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几世烟华
处方后记处方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或住院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及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项目。处方正文:以R或Rp(请取)开头。分别列药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书写规则>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