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公益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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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目光穿过人海茫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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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白云山奇星简介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是 1994 年由具有 130 年历史的广州白云山奇星药厂与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全国中成药重点生产企业,被列入全国中成药 50 强。是全国医药行业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和广东省、广州市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外经贸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省中药指纹图谱研究示范单位、省药品放心工程示范基地;广州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广州市出口产品重点生产基地。是广州医药集团子公司及在香港、上海两地上市的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成员企业。公司以“广药奇星,制药求精”为从业理念,坚持“感恩、责任、激情、智慧”的经营理念和“德、信、新、和”的企业精神。公司综合实力强,具备了自主创新的“人才、科技、品牌、资金、信誉”五大有利因素。拥有博士后、博士、硕士、执业药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各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占公司人数 45% 以上。公司自 1996 年以来先后五次通过了澳大利亚 TGA 组织的 GMP 认证和复检; 2002 年 12 月公司六大剂型全部通过国家药品 GMP 认证,成为广药集团属下首家全公司通过国家药品 GMP 认证的企业。公司具有以心脑血管药物为主,儿科用药为辅的产品优势,拥有丸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散剂、合剂六大剂型近 80 多个品种,产品行销国内外市场,近年销售收入、利润平均以两位数递增,经济效益连年上升。公司坚持“科技兴司、自主创新”的发展战略,把奇星药业打造成为华南地区心脑血管药物重点生产基地。公司十分重视科技创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及名牌产品的二次开发,走产、学、研结合道路,与高等院校强强联合,是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学基地。公司积极实践和发扬“扶危济困、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时代精神,致力提升企业回馈社会、造福民众健康的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抗震救灾“战役”中奇星药业在第一时间担当起社会责任,奇星人心系灾区同胞的安危,伸出了温暖的双手,以实际行动支持灾区同胞渡过难关,向地震灾区捐款共计 4 万元,捐赠药品 177 万元。奇星药业对社会的回馈得到了社会和上级领导的认同和赞扬,获得了 “广东省医药行业抗震救灾模范集体”称号。公司一向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与中国足协签约共建国家女子足球队 20 载,成为我国最早的企业共建国家级体育队伍的先行者,被誉为“奇星模式”,被国务院授予“中华之最”称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波成立日期:1993-12-31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所属地区:广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14344T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所属行业:制造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英文名:Guangzhou Qixing Pharmaceutical C, L人员规模:1000-4999人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赤岗北路33号经营范围:房屋租赁;一类医疗器械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中成药、中药饮片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糕点、糖果及糖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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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屿晴栀

太多太多了,说说近年的吧,发起了一封家书、白内障防治基金、健康中国行、暖冬行动、点睛中国——关注白内障中国行、莎普爱思春风行动——中国医药零售执业药师培训计划等等多项公益活动回馈社会,莎普爱思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企业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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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药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Pharmacists Association,缩写:CPA。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致力于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公众合理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团体职责,加强药师的自律管理,规范药师的执业行为,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合理用药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药师的职业规范、道德准则;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合理用药管理的工作目标、工作方案、相关管理措施和管理规范;  (五)宣传、推广药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药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药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设性意见;  (八)开展药师队伍建设研究,加强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国执业药师》杂志和有关书籍,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向专业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为推动合理用药、保障公众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药师;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全民健康促进等方面的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须是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使用、经营、生产、药学教育及科研相关的单位和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团体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 年4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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