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能进证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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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遏制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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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虑成绩合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本文生效前已取是“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第五条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第六条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4.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第七条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有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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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你的位置你凑什么热闹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取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业务时进行监督。本规定所述证券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第二条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批准成立已达三年,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对由于合资、合作、合并、改组、重建、另建等原因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财政部和证监会确认,符合本条其他各项要求的,可作为例外情况处理。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专职注册会计师,其中专职注册会计师职龄人员(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应至少在50%以上。目前达不到这个比例的,应在1994年3月31日前达到。同时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业务助理人员。3.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其中,执行国内发行B股和境外股票上市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在以往3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5.必须根据规定向有关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不少于50万元、风险准备基金不少于10万元,并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4%以上的风险准备金。第三条凡申请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须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助理人员情况呈报表》;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5.《执行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6.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情况;7.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程序样本、工作底稿及编制说明材料;8.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9.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当申报或财政部与证监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四条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根据上述规定,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主管机关提出从事证券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资料一式两份。经财政主管机关审查属实并签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呈报的资料分别报财政部和证监会,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共同审定其执业资格。第五条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程序、工作底稿、客户资料、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审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经审核不符合标准,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之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申请人可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六条未经批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聘请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所进行的财务审计和编报的财会资料,一律无效。第七条根据《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已取得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向财政部和证监会补充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5、6、7款所要求的资料,并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进行复核。第八条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之内,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等资料以及自上一次报送资料后发生变化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最新资料,供财政部和证监会对其资格重新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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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言如心咒

证券有部门需要CPA,有部门不需要,看你想从事什么方向了。能考的下来就考吧,总没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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