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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加醋心更酸
会计市场准入制度包括: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3、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扩展阅读(1)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2)运行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注意】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 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⑶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要是能重来我要选李白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包括三项: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2.会计市场运行管理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2)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3)上述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发生违反
孤独存在
同学你好!会计是经济管理活动的一种方法。1、一般会计工作要求: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者要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按规章制度办事,会计工作必须进入经济主体,为主体经济管理服务。2、会计技术职称:专业进入初次取得或考试取得初级(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高级工程师会计师)会计技术职称,岗位工作要求。3、社会审计执业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从事社会经济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等。当下,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将来《政府会计准则》等一系列会计规范的实施,数千万会计人还会蜂拥而上这条千年葡萄藤吗?下面可是万丈深渊的暗河啊!会计就那么神秘---会计是技术,会计也是艺术呀!祝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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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市场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这是对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要求,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深巷弥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