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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落
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思考分析
债务重组准则不断更新改进在我国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中具有革命性突破,本文是关于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思考。
摘 要: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而资本市场经济也日益蓬勃。同时,社会经济的壮大使得企业能够在一个日益完善的法律环境下发展扩张,而这也促进了企业运用更为多样的金融工具进行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经济活动。2006年我国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极大程度上弥补了旧准则的缺陷,进而更好的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新准则下的债务重组相较于旧准则有很大程度的改进和扩充,其关键在于债务重组定义的重新规范,对债务重组中债权人作出的让步进行了明确,而且新增了公允价值来计量属性。但新债务重组准则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关键词:债务重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
一、债务重组的历史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行各业都得到了迅速发展,而企业之间债权债务所面临的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1998年6月12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但这一准则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困难,比如债务的豁免,按98年原始准则规定的能够作为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进行的收益处理,这使得一些公司利用债务豁免进行操控,为谋取利润创造了可能性。为了有效避免类似问题产生,我国财政部对原始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自2001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2006年我国财政部进行了第二次会计准则的修订,并正式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准则不断更新改进在我国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中具有革命性突破,它有效的改变了我国大部分企业不和规定且不能长期稳定发展的资产结构,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债务重组的定义方法
根据国际上规定的债务重组准则的部分国家来看,各国对债务重组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但这些定义总体上呈现两种方向,其一是广义的债务重组,其二是狭义的债务重组。
广义的债务重组认为所有涉及到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都视作债务重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就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文件将债务重组定义为:“为了改变或解除债务人对现存债务的责任面采取的行动。其中不包括债务的消除和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这一定义充分展现了广义的债务重组的特性。
狭义的债务重组认为只有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事项的才作为债务重组,而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就是美国,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中定义:“债权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基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作出的平时不愿考虑的让步事项”。这一定义将狭义的债务重组体现的淋漓尽致。
目前我国最新的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根据我国最新的债务重组的准则具体讲,我国的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作出让步的重组)。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即债转股)。
4.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三、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运用
美国在其财务会计准则中最早的引入了公允价值来进行会计计量。国际会计准则(iasc)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目前,我国所实施的会计准则定义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与历史成本信息不同,公允价值信息更加全面的展现了企业在市场上的整体资产状况,更好的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相吻合,有助于决策者在未来更好的做出合理的判断。
首先,对于运用现金资产来偿还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应将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其实际支付金额的差值,明确为债务重组产生的利得,并视为营业外收入纳入当期损益的计量中。
其次,对于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其非现金资产抵债具体分为三种,其一是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其二是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其三是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
二者的差值,计入债务重组过程获得的利益,并以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债权人应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和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再次,对于债务转赠资本的行为。债务人应以债权人放弃债权所获得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其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两者的差值视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的获利,并以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而债权人应将其获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其对企业投资,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二者的差额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最后,对于修改其他条件而进行债务重组的行为。债务人或债权人应以其修改其他条件后的债务或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价值入账。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二者产生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涉及到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其应付金额确认企业预计产生的负债,债权人不应将其计入应收金额,也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现行的会计准则对于债务重组的计量基础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切实地反映资产在未来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让我国会计准则更好的与国际并轨而行,有效加深了会计信息的关联性与可靠性。
四、债务重组在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
现行的会计准则中的债务重组在实施中明显的出现了一些问题,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产生了影响,也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1.债务重组的界定。债务重组准则的前提是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但财务困难的界定是极为模糊的。那么,怎样规范的界定企业是否面临财务困难成为急需探讨的问题。发生财务困难必将产生大量亏损。企业的现金流量也必将随之减少,而债务人的催款迫使企业的现金周转困难,进而不能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而这就导致了财务困难的发生,这将迫使企业寻求外部援助,或借入新的资金,当然,以经营状况再借入资金是充满困难的,那么与债权人的商榷,试图让债权人做出让步最快捷有效的选择。这就与现行的债务重组定义相吻合了。
2.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现行的债务重组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进行的债务重组,通常会选择修改债务的偿还期限,这就涉及到了“时间”。众所周知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的,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亦不同。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债权人实质上已经作出让步,产生了损失,所以应将其归入债务重组范围。因此,确认重组后债务的价值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非采用现值,将把实际上属于债务重组范围内的排除在外,导致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并不确实可靠。
3.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现行的准则中将债务人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视为营业外收入,将债权人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视为营业外支出,均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列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采用间接法核算,这就使得债务重组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包含在了补充资料的调整范围内。但是,现金流量表的主表采用直接法反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债务重组并不包含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债务重组损益也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因此对目前经营期内的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所以,以上处理方法会导致现金流量表的主表和补充资料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吻合。
综上所述,不断完善债务重组准则,才能有效的促进会计数据的核算,确保会计数据的质量,让企业对外提供的信息更加确实可靠。现行的债务重组准则的开展,有效的推动了中国经济市场一体化和国际标准化。相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债务重组准则会得到更好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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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米蕊.新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现代商业,2013年03期.
[3]陈大光.对债务重组准则的探讨.金融经济.2011年02期.
[4]韦军宁.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应用及影响分析.会计师.2009年100期.
[5]李明杰.浅析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师.2009年102期.
薄暮倾城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下,企业有时会受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资金周转不灵,难以偿还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互相协商或经法院裁决修改债务偿还条件,即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会计就是对债务重组事项予以核算和监督,并对相关会计信息予以披露。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旧的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范围界定 、方式、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系列修改;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2001年修改的基础上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范围界定 、方式、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新的系列修改,本文将通过对修改前后的准则的比较研究,阐明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并对准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设性建议。 一、关于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研究 (一)关于债务重组定义的比较研究我国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即只要修改了债务偿还条件,都应视为债务重组。由此可见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存在以下明显的差异:(1)是否发生财务困难。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只有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债务重组,而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这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2)是否做出让步。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必须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而旧准则规定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即可。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3)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裁定",这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做出裁决。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二)关于债务重组的基本准则的比较研究 1、基本会计准则方面的比较首先对适用范围做了修改。原基本准则的适用范围包含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而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计量方面的比较新会计准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个亮点。考虑到我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新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也就是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 (三)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的比较研究 1、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旧债务重组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难以回避"公允价值"。而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2、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方法的变化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平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利益相关人的目的。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 或有事项》 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附或有支出条件的情况下,即在债务重组日,债务人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在旧准则中据此计算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而新准则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会计处理。(举例略) 二、建设性建议 (一)重视货币的时间价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对债务重组引入了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本文认为,新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时,可以借鉴引入现值的方法。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财务管理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若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本文建议在此引入货币时间价值观念。即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做账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折现率的选择十分重要,必须慎重选择折现率。(二)准则中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不妥,应增加"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债权人实际上发生的是"债权重组损失",将其列为"债务重组损失",混淆了债权、债务的主体。
荒了一座城只为葬一人
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首先重组损益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重组损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种情况会使当期利润增多,与此同时,有可能引起当期所得税费用上的增加。但是与此同时,这项收益容易造成企业资金的匮乏,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其次,它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债务重组是为了企业在财务困境中扭转出来恢复原本的平静安定的经营状态,但是债务重组并不是能够很快有所结果,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获益过程其实很漫长的。扩展资料:债务重组会计清偿债务的方式:(一)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务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