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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也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但与法务会计有很大区别,会计汇总结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人的立场不同。司法会计执行人是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鉴定证据,而法务会计是站在为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立场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2)行为目的不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
(3)作用时间不同。司法会计的活动者发生在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是随会计师事务所对付越来越多的赔偿请求自发产生的,他不会因诉讼活动的存在而存在,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的对策,因此其作用发生在诉讼活动的前、中、后。
(4)作用的结果不同。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出具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法务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同属于法律会计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学作为一门科学,是以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为研究对象的,它应为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方法论及人才培养和职业规范等方面的知识支持。其发展与完善必将更好地指导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实践;相对来看。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发展又为法务律会计学提供现时依据和发展源动力。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能够促进法律会计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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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联系:1、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既不是单纯的会计学分支,也不是单纯的法学分支,而是两者的结合体。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都需要操作者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尽可能多的法律常识。2、两者都是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的。法务会计人员与司法会计人员工作的最终价值都是在法庭上体现出来的。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法官能够根据自己提供的报告对整个诉讼案件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经济的腾飞保驾护航。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1、概念不同。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特定机构接受委托对经济犯罪、经济过失、经济纠纷案件等经济活动进行会计调查与取证,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一种特殊会计工作。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的有关财务问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查,以收集所需要的会计资料证据,以便划清案件的经济责任,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2、执行主体不同。法务会计一般由注册会计师来执行,而司法会计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设置的司法会计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受聘于司法机关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人员。3、目的不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4、作用结果不同。法务会计为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所得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司法会计产生的后果是法律后果,直接涉及到对案件的判定结果。5、性质不同。法务会计是一项会计咨询服务,而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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