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12228
只会哭的女人是废物不会哭的女人是怪物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着标志是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公允性)(二)对客户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对客户承担着特殊责任,包括: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三)对同行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包括: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2.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四)其他责任——业务承接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包括: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赞之外的任何利益;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代理)技术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限度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还应遵守独立性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遵守以下技术准则:(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企业会计准则;(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小夏海港与凉梦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1 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 护公众利益.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第二章 诚信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第三章独 立 性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性.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第四章客观和公正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第五章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第六章保密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第二十二条 保密.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泄密的可能性.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下列因素:(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第七章良好职业行为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我薄情薄心薄你妹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对社会公众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产生和发展,是因为注册会计师能够站在独立的立场对企业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作为财务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依据。所谓财务报表使用人,包括现有和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等所有与企业有关并关心企业的人士,可泛指为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并以此作为决策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尽管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并向其收取费用,但从本质上讲,服务的对象确是社会公众,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了对社会公众的责任。为使注册会计师切实担负起神圣的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可信赖的专业服务,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信誉,就必须大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道德意识、提高道德水准。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如何是关系到整个行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大事,尤其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恢复与重建的历史只有20多年,注册会计师尚未普遍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更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从世界各国来看,凡是建立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昭示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道德水准。(一)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规范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为了协调国际间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和颁布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该守则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适用于所有职业会计师。职业会计师是指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成员组织的会员,不论其是在公共业务(包括个人执业者、合伙所或公司务),还是工业部门、商业部门、政府部门或教育部门工作。适用于所有职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公正性和客观性、道德冲突的解决、专业胜任能力、保密、税务服务、跨国活动、宣传等。第二部分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是指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业人员、执业机构的雇员,不论其专业服务类别(如审计、税务或咨询),以及在执业机构中负有管理职责的职业会计师。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鉴证业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利用非会计师有关的责任、收费和佣金、与公共会计师业务不相容的活动、客户的资金、与其他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的关系、广告与招揽。第三部分适用于受雇的职业会计师,适当时也可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受雇的职业会计师,是指受雇于工业、商业、公共或教育部门的职业会计师。适用于受雇的职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忠诚的冲突、对同行的支持、专业胜任能力、信息的表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