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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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擦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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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相对比较小的地区,如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能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有相应的处方权。但在相对较大的地区,有获得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存在的情况下,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5评论

话多难堪

法律分析:助理医师是没有处方权。助理医师为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务工作者。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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