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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逢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2004年11月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C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监督、指导。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六)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遵守本会纪律;(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第十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本会理事;(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八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部批准。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第八章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本会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第九章 经费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其他收入。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浅笑复低鸣清风耳畔拂
第九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三) 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四) 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五)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合法权益的;(八) 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九) 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第十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第十一条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二)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四) 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五) 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六) 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七) 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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