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关于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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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上的流年半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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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助理医师是有处方权的,其前提是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执业,这与我们熟悉的《执业医师法》中第三十条第二款“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 那么,什么是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呢,它包不包括乡村的私人诊所、医院?笔者在国家卫健委官网上找到了一份早年的文件——《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批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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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岛森树

法律分析:1、对于医疗机构来说,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对于医师来说,按照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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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错意

助理医师是没有处方权的。有一种情况才可以,就是助理医师的工作地点是在乡、镇卫生院或村级卫生室,在当地卫生局备案后可以进行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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