柚子姑娘无需无求橘子少女无心无情
关于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若干问题《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后,我国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进入了制度与准则并存期。但无论是实施会计制度还是实施会计准则,交通运输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会计问题,需要通过交通行业会计核算规程(会计核算办法)来进行规范。本文试就建立我国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问题谈几点初步见解。一、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必要性交通运输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纽带作用。交通运输业的基本职能是从事旅客的运送与货物的运输及其装卸,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表现为一种效用而不是一种实物产品;二是作为劳动对象的被运输或被装卸物无需承运的企业垫付资金;三是生产和消费发生的同时性,没有脱离生产过程而存在的实物产品,并不像其他生产行业那样只有生产者完成了产品的生产过程后,消费者才能开始对这一产品的消费;四是对于同一货物从生产地到消费地的运输往往需要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各种类型的运输或装卸企业来联合完成,从而形成复杂的结算关系;五是生产经营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由于以上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交通运输业在资金的分布及其构成、资金的周转过程、成本费用的组成及其收入、成本的计算程序、结算的程序与内外结算关系等方面,存在着鲜明的特点。由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特征决定了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方法的一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无论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还是在具体会计准则中都是无法体现与顾及的。在我国分行业会计制度被废止、实行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并存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条件下,客观上需要制定能体现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会计核算规程,来统一规范交通运输业的会计核算。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一些企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难以具备制订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政策)的能力,如果由国家来制定交通行业会计核算规程,对交通运输行业会计核算中的一些有疑义的问题进行统一规定,等于给交通运输企业提供了制定会计政策的蓝本,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制定也就相对容易些了。并且,各交通运输企业根据统一的会计核算规程来制定会计制度,特别是对一些特殊的交通运输会计问题有了共同可以参照的明确规定,也就有利于交通运输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有利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会计管理工作。二、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主要内容1.收入确认。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核算的难点问题是对营运业务收入的确认。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业务属于提供劳务,对此,《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与《企业会计制度》均作了如下原则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但交通运输业由于生产与消费的同时发生,并且一些运输业务(如远洋运输业务)的生产过程比较长,使得收入的确认比较复杂。仅从货运来看,可以将与交通运输业确认收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四个主要过程:(1)签署运输合同,确立供求关系;(2)货物装载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载工具上,运载工具出发;(3)收到运费或取得运费单据;(4)运载结束,货物转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劳务收入应在完成时确认的原则,运输业的营运收入一般也就应在过程全部结束之时予以确认。但由于过程(3)的发生可能在过程(2)之前,也可能在过程(4)之后,并因多式联运的存在,过程(3)与过程(4)发生的时间间隔可能很长,从而造成目前一些交通运输企业采取按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确认营运收入的做法。并且,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尤其是水上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较长,往往会产生业务的开始与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期的问题。例如,远洋运输企业以航次作为业务计算单位,在会计期末会产生大量的未完成航次的情况;沿海港口企业以整船装卸作为业务计算单位,在会计期末也会产生一些未完成整船装卸的情况。此外,运载工具的租赁经营,例如航运企业的船舶期租与船舶程租是其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极易与一般的资产租赁相混淆,也存在着收入的确认问题。因此,如何能够根据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客观实际,合法合理地确认营运收入是交通运输业制订会计核算规程的难点问题。2.运输款项的结算。由于对于旅客、货物的运输,通常有直达、非直达、联运、合作等多种运输方式;对于运输款项的收取,有起收、到收、扣收等多种方法;对于企业的营运进款则要通过内部或外部的站点、港口或代理单位向货主或旅客收取,从而形成了大量的运输票证与多方的复杂结算关系。仅从水运企业来看,一个港口装卸公司可能有几艘甚至十几艘船舶同时作业;一艘船有一票货,也有数票货甚至有数十票货。面对如此众多的托运人、收货人、代理人和船公司,港口企业一般设置几个或十几个营业所,受理托运、提货、计费、开单、收款工作,并由营业所将收取款项及货运票据报送企业会计部门,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委托收款和营运收入核算及结算。加之交通运输业的营运区域相当广阔,甚至会出现跨地区、跨国家的流动,在营运区域的有关点线上,会设有相对独立的单位,相互协作提供服务、代付工资、供应燃材料等,发生各种结算关系。在水运企业的外部,港航之间要发生结算关系,远洋运输企业与国外代理行之间不仅要发生一般的结算关系,而且要发生外汇收支的结算关系。由于结算票证多、结算环节多、结算的内容多,制订科学的合适的会计核算规程来解决及时无误地进行营运进款与其他有关资金的清算与结算问题,也是交通运输业制订会计核算规程的特殊问题之一。3.营运费用的确认。交通运输企业在营运费用的确认上具有特殊性。例如,水运企业直接为取得营运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可分为直接费用、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三类。直接费用包括海洋运输企业的航次运行费用,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直接费用,港口企业的装卸直接费用,堆存直接费用和港务管理直接费用。直接费用与运输周转量、装卸吞吐量、货物堆存量等劳务作业数量直接相关,均应当在确认劳务收入的同时,确认为该期或该航次的费用。固定费用包括海洋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固定费用、船舶共同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固定费用在一定生产规模下与运输周转量的大小不直接相关,而与航次时间长短有关。因此固定费用需按会计核算期予以确认,并按已完航次和未完航次直接费用的比例分配计入航次运输成本。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系指海洋运输企业的船舶非营运期费用、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维护费用和内河港口企业封冻期间的费用。非营运期间费用虽然是为获取营运收入而发生的,但与营业收入的实现并无明显的关系,因此一般在发生时即可确认费用,与当期营运收入相配比。如果企业全部船舶、全部码头都进入非营运期,如内河进入封冻期,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都无法经营运输生产和装卸生产,则封冻期间发生的费用归集后须按月计人营运期间,确认为营运期费用的一部分,与营运期取得的营运收入相配比。交通运输企业的期间费用包含营运间接费用,它和管理费用都是为获取营业收入所发生的间接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实现均无明显的关系,因此都在发生时即可确认。两者的区别仅仅是:营运间接费用应按受益原则分配计人各类营运业务和各种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而管理费用无需分配,可直接记人当期损益。4.成本计算。交通运输业所提供的是一种位移产品,可以以所完成的旅客周转量、货物周转量、港口装卸量等作为统一的计算对象,归结收入与成本、确定营运利润。但交通运输业的生产是在广阔的空间进行,受自然影响比较显著,工作条件与运输、装卸的要求各不相同,差异很大,对于不同的运输对象、运输方式、运输手段、运输线路、运输距离、港口或场站位置等,完成同一生产量的耗费是不同的,存在着很大差别。为此,应根据成本控制的需要,从为运价、费率的制定提供依据的需要,来确定成本计算对象。除计算旅客周转量成本、货物周转量成本、装卸量成本之外,尚需计算货种运输成本、航线运输成本、航次运输成本、单车(或单船、单机)运输成本、分作业过程运输成本、分货种分操作过程装卸成本等。交通运输业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成本计算方法,包括成本项目、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划分、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办法、成本核算程序等,来适应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需要指出的是,在交通运输业的成本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为保持运载工具与设施正常营运状态而发生的费用等设备性费用相当多,这些设备性费用以及一些生产人员如船员的工资等,都属于与生产量没有直接关系的固定性费用。即使营运过程中的燃材料消耗,也不是与生产量直接相关的变动性费用。例如,航运企业船舶运输耗用的燃料,仅属于与航次相关的变动性费用,而不属于与运输量直接相关的变动费用;并且船舶在港发生的吨税、船舶港务费、灯塔费、引航费、拖轮费、码头费、系缆费、停泊费、检疫费等港口使费,都是属于与航次相关的变动性费用,而与运输量并不直接相关。在交通运输业的成本费用中,与生产量直接相关的变动性费用相对较少,这与工业产品的成本费用结构具有较大差别,并且对固定费用与变动费用的划分,比一般行业困难得多,但各类费用的划分直接影响着交通运输业各种成本的计算与对成本费用的有效控制管理。三、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几点建议1.关于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体现问题。由生产经营的特殊性而产生资金循环、收入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或费用结算的特殊性,是单独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首要因素。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具体会计准则,对于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即使将交通运输的营运业务作为劳务,也只是作原则规定,如何通过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将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与会计的特点体现出来,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交通运输业的会计理论研究。例如,关于收入的确认,通常是从商品或劳务的提供的角度来研究的,这对于商品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截然分开的行业来说似乎是可以了。但是,对于商品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的行业来说,仅从商品或劳务的提供的角度来研究还不够;如果从商品或劳务接受的角度来研究,许多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因为在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分开的一般行业,从商品或劳务接受的角度来看,消费的开始,必然是提供方生产的结束,也就可以根据商品或劳务接受方能否开始消费来确认收入。同理,对生产与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的交通运输业,可以在生产过程开始之时确认收入,因为此时运输或装卸劳务接受者的消费已经开始。为此,对于生产实物产品的行业来说,产品生产过程的完成是其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对于生产非实物产品的行业即提供劳务的行业来说,也就可以不必将提供劳务的过程是否完成作为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2.关于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范围问题。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包括的范围,即是按铁路、公路、水路、空路几种运输方式均包含在内的大交通范围来制定,还是分运输方式的小范围来制定的问题。在1992年财政部颁布《两则》、《两制》时,是分别交通(包括公路与水路)、铁路、民用航空来制定会计制度,但又包含这几种运输方式来制定财务制度有其历史的原因。随着我国加入WTO,各种运输的经营方式都要向国际惯例靠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机制来运作。各种运输的经营方式的差异,国家对各种运输方式在管理上的差异会逐步缩小。按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在内的大交通的思路来制定交通运输业的会计核算规程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3.按企业规模来分别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问题。由于公路运输与内河运输的投资较小,经营灵活,在国家对公路、水路运输放开搞活的政策激励下,出现了大量的小规模经营企业。这些企业管理结构简单,会计核算也比较简单。例如,对于收入的核算,常常采用收付实现制,一般没有严格的成本计算规程,只是将一定时期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确定盈亏。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运输企业来说,则需要按照统一严格的要求来进行会计核算。
不离的爱情
物流公司和生产型企业做会计基本一样,就是少两个核算科目“制造费用”、“生产成本”,期末还需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比如说,运输车辆的路桥、油费、运输部工资跟运输有关的费用就是运输成本。物流运费的会计分录:不涉及税务时,运费的会计分录:1.去进货 自己支付运费的分录? 2.去进货 对方支付运费的分录? 3.去快递公司提货,支付给会计公司的运费? 这分录又是怎么做? 回答:1、自己支付的进货运费,计入采购货物成本 借:原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等2、进货,对方支付运费,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方付运费,跟本企业无关,不做会计分录;二是对方代垫运费,实际还是本企业付运费,会计分录: 若货款未付,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含对方代垫的运费) 若支付贷款,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含对方代垫的运费)3、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运费,计入货物成本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远洋、沿海、内河、公路运输企业,海河港口,仓储企业,外轮代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企业。(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 │ 项目名称───┼───┼────────│ │一、资产表1 │101 │ 现金2 │102 │ 银行存款3 │109 │ 其他货币资金4 │111 │ 短期投资5 │112 │ 应收票据6 │113 │ 应收账款7 │114 │ 坏账准备8 │115 │ 预付账款9 │119 │ 其他应收款10 │121 │ 材料采购11 │124 │ 材料12 │125 │ 燃料13 │126 │ 轮胎14 │129 │ 低值易耗品15 │131 │ 材料成本差异16 │133 │ 委托加工材料17 │139 │ 待摊费用18 │151 │ 长期投资19 │161 │ 固定资产20 │165 │ 累计折旧21 │166 │ 固定资产清理22 │169 │ 在建工程23 │171 │ 无形资产24 │181 │ 递延资产25 │19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26 │201 │ 短期借款27 │202 │ 应付票据28 │203 │ 应付账款29 │204 │ 预收账款30 │209 │ 其他应付款31 │211 │ 应付工资32 │214 │ 应付福利费33 │221 │ 应交税金34 │223 │ 应付利润35 │229 │ 其他应交款36 │231 │ 预提费用37 │241 │ 长期借款38 │251 │ 应付债券39 │261 │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40 │301 │ 实收资本41 │311 │ 资本公积42 │313 │ 盈余公积43 │321 │ 本年利润44 │322 │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45 │401 │ 辅助营运费用46 │411 │ 营运间接费用47 │421 │ 船舶固定费用48 │424 │ 船舶维护费用49 │427 │ 集装箱固定费用│ │五、损益表50 │501 │ 运输收入51 │502 │ 运输支出52 │511 │ 装卸收入53 │512 │ 装卸支出54 │521 │ 堆存收入55 │522 │ 堆存支出56 │531 │ 代理业务收入57 │532 │ 代理业务支出58 │541 │ 港务管理收入59 │542 │ 港务管理支出60 │551 │ 其他业务收入61 │552 │ 其他业务支出62 │561 │ 营运税金及附加63 │571 │ 管理费用64 │572 │ 财务费用65 │581 │ 投资收益66 │591 │ 营业外收入67 │592 │ 营业外支出━━━┷━━━┷━━━━━━━━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1.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以增设“外汇价差”科目。3.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外购商品”科目。5.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和“特种储备基金”科目。6.经常收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存入保证金”科目。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8.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材料”、“轮胎”、“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9.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核算。10.预收、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将预收、预付账款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核算。11.材料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的企业,可以将“材料”科目分为“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等科目。12.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13.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14.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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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交通运输业)会计做帐流程,主要是成本核算,其成本主要有:1、油2、维修 3、车辆应交的各种税费、保险等。 4、人员工资等5、运输途中的费用 要: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 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各股东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 ... 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贷:实收资本----各股东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根据需要可设置三级科目,货运收入其他收入) 另外,总站对分站之间可以设置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科目,以反映总站与分站各项营业收入的解交和结算情况。 收到分站交来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根据分站编制的营业收入日报定期汇总确认营业收入借: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预收账款---** 完成运输任务,结算多退少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核算客运服务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技术转让车辆修理材料销售等其他收入并按其设置二级科目。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本帐户无余额。 物流企业的几项具体业务的税务分析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还存在其他相关业务的运作,对于这些业务的运作,当然也就涉及到税收问题,在这里我们仅将其中的几项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涉税事项拿出来进行讨论。 一、挂*经营的税务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人们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手段也越来越多。如采用供车形式经营,部分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统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对于这类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明确,公司将运输车辆作价后给司机这种行为的本身不在于卖车,而是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公司的供车行为,并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按租赁业务征税。 如果个人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购买或租赁集装箱运输卡车(以下称集卡车),挂*在租赁公司名下,利用拥有(包括购买、或租赁,下同)的集卡车以租赁公司名义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租赁公司及其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为拥有集卡车者开具运输收入发票,并按开具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应当如何征收营业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明确,要根据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拥有集卡车者属于租赁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租赁公司为纳税人,拥有集卡车者不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租赁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不符合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由租赁公司在租赁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至于租赁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二、出租运输工具的征税问题 对于提供运输工具的租赁收入的征税问题也存在具体规定,如果是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这里就存在一个政策变化问题,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三、对于跨地区运输业务的征税问题 运输业务没有地域的限制,但是,税收却存在地域的规定和限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8号)明确: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四、车辆通行费以及拍卖机动车牌照和公交线路运营权的征税问题 对于车辆通行费的征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明确:其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其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至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明确,由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五、对于联运业务营业税处理 对于物流企业从事的联运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六、索道运营的征税处理 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运输成本的管理的管理与核算 运输成本项目 1直接人工:支付给营运车辆司机和助手的工资,包括司机和助手随车参与本车保养和修理作业期间的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性奖金,以及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直接材料:燃料轮胎 3其它直接费用:保养修理费折旧费养路费其它费用(车管非行车事故损失车辆牌照和检验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洗车费过桥费轮渡费司机途中餐费行车杂费等) 4营运间接费用:基层单位为组织与管理营运过程所发生的,应有各类成本负担的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保险费设计制图飞实验检验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