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18836
猛風中碰杯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黑龙江省注册审计师协会,于1996年联合组成的注册会计师全省组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联合后的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全省审计行业实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厅、审计厅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解释色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执法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省内注册会计师依法组成的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第四条省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者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第七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者已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独立审计业务2年以上的,可以由所在事务所按照规定履行注册会计师申报手续,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第八条申请注册会计师的,应当由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证书;(三)学历、简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四)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五)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证明及鉴定。第九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决定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条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或者申请注册会计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注册或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5年的;(三)在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5年的;(五)伪造注册申报手续,提供虚假材料的;(六)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被撤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事务所。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按照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担任会计顾问;(二)代理记帐,依法代理纳税申报;(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承办资产评估业务;(四)提供会计、投资等咨询服务业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五)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经济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六)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注册会议师协会的年度检验,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三章事务所第十六条事务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事务所和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合伙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二)在申请注册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工作;(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并有5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的证明;(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野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41项,其中取消77项,暂停实施80项,下放84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项目类别备注1省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省投资主管部门暂停实施行政许可2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3城市(镇)热电联产规划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4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下和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4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5调整已规划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审批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通过)省工信委暂停实施行政许可6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省工信委取消行政许可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8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137号)省政府(省工信委承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2个子项:1.民爆科研立项备案;2.民爆科技成果鉴定。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核《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质检监联〔2006〕632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10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强制备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工信委暂停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1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通过)二、《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通过)省工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行政许可12教育网站审批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二、《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省教育厅暂停实施行政许可13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省教育厅暂停实施行政许可14权限内教育网校审批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二、《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教育厅取消行政许可15设立医药、政法类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审批一、《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53号)省教育厅暂停实施行政许可16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省教育厅取消行政许可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