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殺
1、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20)÷(1-5%)×5%=1.68(万元)。2、业务(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3.9(万元);业务(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5×17%=2.55(万元);则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9+2.55=6.45(万元)。3、业务(2):销项税额=20×17%=3.4(万元);业务(4):销项税额=[300+5÷(1+17%)]×17%=51.73(万元);业务(5):销项税额=30×17%=5.1(万元)。则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3.4+51.73+5.1)-6.45=53.78万元4、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0+5÷(1+17%)+30]×5%-15×50%×5%=16.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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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项税额=120000*0.13=156002 进项税额=76503 销项税额=260000*0.17=44200进项税额=12000*0.07=840消费税=260000*0.1=26000应交增值税=44200-15600-7650-840=20110
倾她于城禁他于心
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分录:
1、销售应税消费品: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扩展资料:
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苦乐
你好,这两种自产自用的实质是完成不同的,所以就会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的。下面我就给你解析一下吧:第一道题的企业自产自用,是将生产的产品又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循环之中了,也就是说,又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了,而不是作为一个消费者来消费该产品的。所以其不能去确认收入,而应以成本去进入生产经营的循环环节的。第二道题却就不同了,这是企业用自产的产品用于了内部职工的补贴了,企业的内部职工成了最终的消费者了。并没有将此产品再次循环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就好比是企业自己将自己的产品卖给了自己,自己买了自己的产品后,给自己企业的职工补助了,(税法上就是这样认定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得去确认收入了,这部分补助同时也还得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来反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