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怪我
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②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 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大姨夫你要管好你媳妇别让你媳妇欺负我媳妇
会计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会计舞弊按照舞弊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管理当局(经营者)舞弊和会计人员舞弊两大类。管理舞弊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中一个或多个成员操纵公司会计信息生成或披露而发生的舞弊行为;会计人员舞弊是指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自己或与公司外部的第三者进行串通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我怎会爱着你不放
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中的错报可能是由错误引起的,也可能是由舞弊引起的错误通常是指会计报表中的非故意错报。包括金额或披露内容的漏报。例如,报表编制过程中偶然出现的计算失误.以及在运用与计量、确认、分类、表达或披露有关会计原则时的失误等。舞弊则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会计工作中的舞弊与错误的根本区别在于所涉行为是故意还是非故意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按照舞弊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管理当局(经营者)舞弊和会计人员舞弊两大类。管理舞弊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中一个或多个成员操纵公司会计信息生成或披露而发生的舞弊行为;会计人员舞弊是指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自己或与公司外部的第三者进行串通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通常是与舞弊的动机和潜在的机会相联系的,舞弊的动机有经济性和非经济性之分。但经济利益驱使是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最根本原因。当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时或当承受异常压力或受到经济利益驱使时,上市公司就会运用各种舞弊手段来粉饰会计报表以达到各种经济目的。[编辑本段]会计舞弊产生条件的经济学解释(一)委托代理理论与会计舞弊当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时,财产所有者不直接参与财产的运营和管理,而是赋予某一代理人(经营者1在特定条件约束下,进行财产运营和管理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独立利益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委托人和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私人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必然存在代人行为选择与委托人利益目标相背离的情况。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同样存在着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作为出资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努力经营为股东创造财富,并以会计信息形式向股东报告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可以直接操纵公司会计信息的生成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约束下,他们有动机和机会通过指使会计人员舞弊来提高会计报表中的经营业绩。而作为委托人的股东,虽然也在追求企业价值或利润的最大化,但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比较分散。很难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来约束和监督经营者的行为。由此可见,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是导致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内在动因。(二)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会计舞弊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阿克尔洛夫在研究二手车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时,发现卖方对产品质量拥有的信息比买方更多时,就会导致出售低质产品的情况,这被称为“逆向选择” 另一位诺奖得主迈克尔·斯宾塞则确认了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为了得到更好的交易结果,会采取一些令人可信的方式将信息发布给缺乏信息的另一方。这种方式被称为“发出信号”。在一个信息不完备的经济环境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人往往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作为具有理性的单独个体,代理人更倾向于利用自身优势为自己谋福利。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同样也存在着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和经营者各自拥有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另外,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来, 由于改制的不规范,普遍存在着所有者缺位、未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对经营者的约束软化、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问题。由于受到信息成本的约束,流通股股东无法了解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和真实的经营业绩,他们只能通过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来了解公司的经营业绩,并做出自己的决策。而会计信息基本上属于公司经营者的私人信息,他们既可能在上市前提供虚假信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也有可能在上市后为保持上市资格、实现配股筹资或免于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等目的而进行会计舞弊。[编辑本段]会计舞弊主体的经济学分析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主体通常是公司的经营者(管理当局)和公司的会计人员。前者通常是会计舞弊的策划和指挥者,后者则是会计舞弊的具体操作和实施者。无论是管理当局还是会计人员,其进行会计舞弊都是在相关责任制度约束下的经济理性选择。就公司管理当局而言,其会计舞弊行为选择是在权衡舞弊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后做出的。假定会计舞弊的净收益Ne=R+C。公司中Ne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预期净收益,通常包括公司筹集资本的增加、经营者私人收益的增加以及因虚增经营业绩而带来的股票市值的增加等。C为上市公司舞弊的预期成本,通常包括造假的费用支出和可能受到的惩罚等。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舞弊的预期净收益Ne越大,公司经营者进行会计舞弊行为的可能性也越大。对于公司会计从业人员而言。由于他们是公司的雇员。直接从事会计信息的记录和披露工作,他们的个人收益高低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是息息相关的。通常在《会计法》和职业道德约束下,他们不会主动进行会计舞弊,但如果受到公司经营者的指使和生存、就业等压力的驱动,他们才会在权衡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后作出是否进行会计舞弊的行为选择。上市公司本身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许多上市公司将无法保住上市资格或获得配股资格。难以筹集到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也不会增加私人收益。相反。如果通过会计舞弊来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可以获得比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更大的预期净收益。在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下,公司因为会计舞弊被查处的概率不高,即使舞弊被查出,个人往往也不会因此而遭受到很严重的惩罚。在这种舞弊的预期收益大大高于舞弊预期成本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或会计人员会理性地选择会计舞弊行为。[编辑本段]外部监督主体的经济学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都是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对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对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从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应该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者手中。即由公司经营者这一代理人充当委托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编制的会计报表,并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续聘,支付审计费用等事项。上市公司通常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各种手段向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或以利益相诱惑,迫使其就范,以达到购买审计意见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当注册会计师因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丧失职业道德,协助上市公司作弊。2001年。国家审计署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其2001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审计检查 共查了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审计调查,检查结果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涉及金额71.43亿元,共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另据有关研究资料表明,1994年—2002年,中国证监会对负责63家上市公司审计或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比例高达50%。注册会计师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取决于审计收费水平的高低和合谋被查处的风险和处罚的力度。如果国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力度加大,就可以减少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行为。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偏轻。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注册会计师的合谋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比较低,另一方面,即使被发现,一般也仅限于行政处罚。所以,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进行合谋收益通常大于成本,这也是导致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编辑本段]遏制会计舞弊的途径和方法从以上可以看出,会计舞弊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是上市公司进行会计舞弊的根本动因,应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提高上市公司舞弊的预期成本是遏止会计舞弊的最根本对策。一、是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遏制管理当局的舞弊行为。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从公司内部加强对管理当局权利和行为的制衡和约束。减少管理当局进行会计舞弊的机会。二、是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舞弊的预期成本,尤其是加大对舞弊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力度,消除上市公司对会计舞弊的需求。三、是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约束和职业道德约束。政府审计机关和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再监督,对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和舞弊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增强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减少其与上市公司经营者进行合谋的动机,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展同业互查和进行诚信教育等方式,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理性地选择正直的执业行为。四、是完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业务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约束。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明确对会计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可以从制度源头上控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一世苍生问浮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CSA 1101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CSA 1111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CSA 1121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CSA 1131 审计工作底稿CSA 1141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CSA 1142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CSA 1151 与治理层的沟通CSA 1152 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CSA 1153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CSA 1201 计划审计工作CSA 1211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CSA 1221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CSA 1231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CSA 1241 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CSA 1251 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CSA 1301 审计证据CSA 1311 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CSA 1312 函证CSA 1313 分析程序CSA 1314 审计抽样CSA 1321 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CSA 1323 关联方CSA 1324 持续经营CSA 1331 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CSA 1332 期后事项CSA 1341 书面声明CSA 1401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CSA 1411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CSA 1421 利用专家的工作CSA 1501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CSA 1502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CSA 1503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CSA 1511 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CSA 1521 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CSA 1601 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CSA 1603 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CSA 1604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CSQC 5101 质量控制准则2.财会[2006]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1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1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2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2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3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3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3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3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35.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久伴是多久葬你够不够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共60件,包括独立审计准则28件、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件、执业规范指南5件、相关准则3件、指导意见4件、审计技术提示2件、相关文件8件。
独立审计准则(28)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
——会计报表审计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
——审计计划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
——审计抽样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
——审计证据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
——审计工作底稿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
——审计报告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
——错误与舞弊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
——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
——审计重要性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
——分析性复核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
——利用专家的工作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
——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
——期初余额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
——期后事项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
——关联方及其交易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
——持续经营
(1999年2月4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
——违反法规行为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
——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
——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
——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
——管理当局声明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
——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
——会计估计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
——存货监盘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
——函 证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003年4月1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
——验 资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1年1月21日修订)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
——管理建议书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
——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
——盈利预测审核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
——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
——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
——银行间函证程序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
——会计报表审阅
(2002年3月5日发布)
执业规范指南(5)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
——审计工作底稿(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
——验资(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2001年6月26日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
——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
(2001年7月19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
——审计报告(试行)
(2003年5月13日发布)
其他相关准则(3)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指导意见(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27日 会协字[2000]29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会协[2002]4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 会协[2002]160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会协[2004]27号
审计技术提示(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会协[2002]20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的通知
2002年9月13日 会协[2002]243号
相关文件(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验资机构执业规范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7年12月2日 会协字[1997]29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活期储蓄存单能否作为验资凭据的答复
1997年12月15日 会协字[1997]310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 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财协字[1999]1号
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财协字[1999]1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 财协字[1999]103号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会[2001]1035号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财会[2001]1067号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财会[2002]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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