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务会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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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心上的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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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6 月 6 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 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合格投资者委托 2 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 1 家托管人作为

主报告人(仅有 1 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 1)。

(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业务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主报告人。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

效区分。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 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确保实需交易原则。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其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新的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合格投资者应通过主报告人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且原则上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 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 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督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 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 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 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 版)》(汇发〔2019〕1 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其他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托管人提供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三)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违反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及人民币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外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材料或情况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6 月 6 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 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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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或情深

1、依法成立5年以上2、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位注册会计师年龄均不超过65岁。3、净资产不少于500万RMB。4、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不少于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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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了你走了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促进期货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我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期货经纪公司范围内施行新会计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会计准则施行计划(一)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1.公司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00]19号)的要求如实核算账务,按照《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证监会计字[2000]3号)、《关于对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的要求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表,以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该调节表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后,报证监会会计部、期货部备案。3.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在2006年年度报告的“管理层报告”部分,分析和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二)2007年施行新会计准则的安排1.为了使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高效、稳妥的进行,给予公司半年时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公司可以推迟到2007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核算系统等调整到位。在会计核算系统调整到位之前,各公司可以沿用现行的会计核算系统生成财务会计报表,但须针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点,调整财务会计报表使之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2.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的要求核算账务,编制2007年年度报告。二、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几点注意事项(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选用适当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建立、健全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不得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调节利润,也不得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二)公司应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得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明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准则变化造成的影响,不得相互混淆,也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人为调节利润。(三)公司应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客观分析持有意图,合理划分各项金融工具,并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涉及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公司应谨慎选用相关计算参数。公司不得利用金融工具的重新分类人为调节利润。(四)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各项损失核销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各项资产的潜在损失做出适当估计,合理计提减值准备,恰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不得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为调节各期利润,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三、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几点要求(一)新会计准则的施行是期货行业的一件大事,各公司负责人应给予足够重视,全力支持,保证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二)各公司应组织认真学习新会计准则,深入理解新旧会计准则、制度之间的差异,在施行阶段全面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精神,保证新旧准则、制度体系之间的顺利衔接,同时还要保证日常工作的完成,高标准满足各项业务及监管要求。(三)各公司应配合新会计准则施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长期有效执行。(四)各公司应积极参加我会在下一阶段组织的新会计准则施行培训工作,提高会计业务水平。(五)为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会成立了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公司应加强与施行工作小组的沟通,新会计准则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工作小组反映,工作小组将给予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公司如有对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建议,请一并向工作小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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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隔个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第二章日常监管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第九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一)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等机构;(四)公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服务机构;(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七)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八)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九)股权众筹融资服务机构、融资者等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相关主体;(十)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十一)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十条检查的事项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具体检查事项由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予以确定。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依法应当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按规定对其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检查办法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第十二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接收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第十三条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者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按照规定转送其他职能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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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那天那时你的眼神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

根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扩展资料: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备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证券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资格证书后换发新的证券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主任会计师、股东或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证监会备案。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或撤销分所,应当在分所工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有关情况 。

参考资料来源: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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