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到讨论注册会计师

旧人不覆良人未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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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忆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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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会计师的一种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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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你人多

可以哦,是对自己一个大提升,而且对以后就业也非常有帮助,可以说用了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就不会发愁没有工作做了,而且到时候你还会被很多公司抢着要,不过注册会计师也是一个比较难考的证书,通过率也很小,要做好最好的准备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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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并无罪

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可以降低执业风险,保持独立,做到公正、公平,更好提供执业服务水平。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对社会公众应承担的责任。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2、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上,以确定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3、保密: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注册会计师,不能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任何客户的秘密信息。4、职业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5、技术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时,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三、注册会计师只有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做到公正执业,才能保持独立性,才能为社会公众搞好服务,才能承担起对社会、国家、公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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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靥如花吹散你我

国际职业会计师资格指南也明确将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守则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目标是职业精神的最高水准,职业表现的最高水平,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最好形象。这实际上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

具体来讲,职业道德的四项要求是良好的声誉、高尚的职业精神、优质的服务质量和严谨的保守秘密的工作原则。职业道德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客观的职业方法,严谨负责的胜任能力,应有的职业谨慎等。

特作要求: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将此作为行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办,做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工作。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指导意见》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措施。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指导意见》,作为业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指导意见》的,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强制培训、谈话提醒、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业自律性惩戒。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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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命不是梦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世界范围内财务舞弊与审计合谋案的发生,使得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治理问题成为职业界内外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但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一方面多数研究成果仍停留在对注册会计师没有恰当遵循职业道德的讨伐声中,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成果并未取得广泛共识,甚至对注册会计师是否作到了诚信执业还处于相互对立的模糊判断之中。本文撇开对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职业道德或是否值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讨论,将论题转向一个更为基础、更为根本且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学术界和职业界重视和说明的问题,即“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我为什么要遵守职业道德?”。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理论上有助于搞清楚注册会计师与职业道德的内在关系,实践中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的内在主动性,从而避免空洞说教的乏力和一味强调“乱世用重典”、依靠外力强制推行的阻力。

一、引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审计期望差与道德困境

1、审计是一种减少而非消除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现实世界最大的特性是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对于社会公众的经济决策而言,直接的担忧则是决策信息的可靠性问题。受制于能力、地域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甄别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这里,作为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承担了作为第三者的中介鉴证角色。于是,信任变得重要起来。为应对不确定性和不能控制的未来,信任变成了社会公众行为的一种适应复杂商业环境的简化策略,对某人表示信任,就意味着预期被信任人会采取他所期望的行为方式,从而可以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就说,信任者借助信任卸下了无法承担的复杂性(卢曼,2005中译本,P84)。对社会公众而言,审计正是这样一种减少其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这也正是审计需求产生的社会学动因。但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却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

2、社会公众理想化的审计需求与现实制度安排下的审计有限供给导致“审计期望差”的产生,并进而使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困境之中。寄予信任,即下赌注于他人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性,总是伴随着风险(Kollock,1994)。由对受托人的不信任而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职业,但作为一种减少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的审计的出现,本身又会引发一种新的风险,即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风险。作为被信任者,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按社会公众的预期来行为的承诺,若这一承诺的行为不能得到全面恰当的履行,信任风险就必然显现了。为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被赋予了一系列职业特征,以便确定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制约一名会计师的行为,以及什么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借鉴Huebner(1915)提出的专业人士所具备的特征,注册会计师核心的特征可以表述为,摈弃绝对自私的商业观和时刻牢记社会公众利益。而满足这一特征的条件和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价值观。这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将自己交付给一个职业并对那个职业作出承诺的时候,他就承担了伦理责任,需要遵循一种调控从业者与客户、同事和公众关系的行为标准,还要承担这一关涉公众利益的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杜斯卡,2005中译本,P67)。这也正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期望。

然而,现实中,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不断变化,致使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形下对职业道德的判断变得极其复杂。一方面由于审计委托关系的扭曲,使得注册会计师恰当履行职责遭遇了外部压力,另一方面从对注册会计师应该对社会公众、委托人和同事三方关系人承担道德责任的角度看,对公众负责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有时这会压倒会计师对委托人或聘用人承担的义务。处于这样一种商业环境中并受社会通用商业规则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有时并不能作到完全独立、客观、公正。事实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信条”核心的独立性本身经常表现出“相对性、概率性、风险性”的经济性质(崔宏、刘尔奎,2003),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表现低于社会公众的理想期望,于是“审计期望差”产生了。“审计期望差”的存在反过来又将注册会计师置身于一种道德困境之中:到底该采取何种行动,才是符合或更加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同时实现自己要追求的经济利益?

二、注册会计师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与规范形式

1、前道德行为判断的一般基准——普遍化原则。自古以来,哲学家和道德主义就一直表达这样的思想:伦理行为是指从较普遍的视角来看是可接受的行为(辛格,2005中译本,P11)。这样,判断将要采取的行为是不是符合道德要求,是不是道德行为,必须确认该行为不但是行为者自己接受或认可的行为,同时也应是其他人、特别是受该行为影响的其他人所认可或接受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判断行为的道德属性时应学会“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行为者想要基于道德理由去捍卫自己的行为,就不能只是强调该行为对于自己的好处,该行为者必须能够在众人面前坦陈理由,并获得众人认可。换句话说,就是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自己的利益,也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他人的利益。按照康德的公式来表达就是,“只按着那种你同时也想望它变为普遍规则的准则而行为”。道德要求我们超越你、我、他,达至普遍法则,做出可普遍化的判断,也就是要站在不偏不倚的旁观者或理想观察者的立场。既然承认道德判断必须出自普遍的视角,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不能够仅仅因为自己的利益,其重要性就超过别人的利益。这样,虽然我有照顾自己利益的本性,一旦我们进行道德思考和判断,就要求把这种关照推广到别人的利益。如果说,即使把我与他人的立场互换,我也会接受自己做出的判断,那就意味着,我的判断是可以从普遍视角进行规定的判断,因而我的判断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判断。

2、普遍化原则下判断注册会计师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具体形式——规范或准则。为减少注册会计师个体进行前道德行为判断的困难和不同个人可能出现的判断偏差,职业团体通过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下的具体操作准绳。这里,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体现了职业界集体的智慧,代表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处理方式,代表了一种解决普遍存在的判断问题的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每一项规范或准则条文要求都是个人道德意见或道德判断的替代品,而这也正是道德规范或准则存在的意义。在论述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特性时,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的报告中指出,准则的功能是指导职业会计师的判断,准则所得到的对报告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比职业成员按他们自己的判断所能得出的解决方法更好;除了影响特许会计师的判断之外,准则存在的另一原因是减少他人做出判断的风险,通过为判断设定一个底线,准则提高了判断的平均质量。这些论述虽然是针对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做出的,但其完全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判断。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就是注册会计师判断自己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普遍化原则”的规则化。那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如何呢?

三、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性质:为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判断立法

1、一般道德、职业道德与法。以往的论述多将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作为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与法律进行对比,否认职业道德本身就是法的性质。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道德不是强制执行的,而法是强制实施的。实际上,这不仅混淆了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区别,而且也并没有厘清法与道德的区别。实际上,道德也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所谓强制,乃指人不得不放弃自己意志而服从他人意志的力量。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目的时,便构成强制(哈耶克,1997中译本,P164)。但法与道德所依据的强制力量大小不同,道德或说一般道德只具有最弱的强制性:舆论强制。而法则具有广泛的强制性:从最弱的舆论强制到最强的肉体强制。但强制依据是否得到社会或组织的认可,又分为权力与力量,那些得到认可的强制也就是权力,合法的权力。而得不到认可的强制则不再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种力量(迪韦尔热,1987中译本,P117)。道德与法的区别根本的还在于有无这种特殊的强制,即权力。

正如王海明(2005)所说,权力是仅为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迫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强制力量。这样,从权力是仅为社会管理者所拥有的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必须性,是人们必须服从的力量;从权力是社会承认、大家同意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应该性,是人们应该服从的力量。合而言之:权力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从上述的权力性质不难看出:法是权力规范,是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非权力规范,是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正处其中:一方面,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权力强制性质,职业组织或者从全体会员的授权中获得了一定的权力,或者直接受政府的委托进行行业管理而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这样职业道德就具有了必须并且应该如何作为的性质,当然这种强制性是对职业界人士而言的,对职业界外部其他人士并没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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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日旧时旧事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总体要求

确定沟通过程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和时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规模、治理结构、治理层的运作方式以及对拟沟通事项重要程度的看法等因素,合理确定沟通过程。

通常,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公司治理越健全、治理层的运作越规范,对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在形式上的正式程度和沟通的频率等当面的要求越高;拟沟通的事项余额重要,对沟通的详略程度和及时性等方面的要求越高。利刃,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治理层的沟通,通常要比非上市的中小型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沟通更为正式和频繁。

(二)取得相互了解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沟通的形式、时间和沟通的基本奶荣与治理层取得相互了解。如何取得这种相互了解,可能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的规模、治理结构和治理层运作方式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南里取得相互了解,可能表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时无效的,从而难以事项沟通目的。

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治理层讨论的事项包括:

1、沟通目的。如果目的明确,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就相关问题以及针对沟通过程拟采取的措施取得相互了解会更加容易。

2、沟通形式。与治理层就沟通形式进行讨论,有利于合理确定拟采取的沟通形式,或多沟通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也有利于得到治理层的理解和配合。

3、就特定事项拟产于沟通的审计项目组和治理层成员。这方面的讨论有利于双方合理确定参与沟通的人员,以及找到适当的沟通对象。

4、注册会计师对沟通的期望。这种期望一般包括:期望沟通是双向的,希望治理层愿意就他们认为与审计相关的陕西爱那个(例如,可能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决策,对舞弊的怀疑和检查,以及对管理层的诚信或胜任能力的关注)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5、注册会计师对沟通陕西爱那个采取措施并予以反馈的过程。讨论该事项有利于让治理层直系注册会计师如何对沟通事项作出反应。

6、治理层对沟通事项采取措施并予以反馈的过程。要论该事项有利于让注册会计师知悉治理层如何对沟通事项作出反应。

7、除法律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外,商定的其他沟通责任。对于商定的沟通事项而言,双方应就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超出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规定的其他沟通责任展开讨论并达成共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在业务与诶的那个书中强调上述事项。如果商定沟通的事项中存在超出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规定的其他沟通责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将商定事项和想干责任方面的内容在于业务约定书中。此外,关于上述问题,如果经过讨论达成的结论与常规做法的差别较大,或者达成一致意见以前在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或误解较多,一般就有必要再业务约定书中作相应强调。

(三)沟通的相识

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设计口头或书面沟通、详细或简略沟通、正式或非正式沟通。有效的沟通形式不仅包括正式声明和书面报告等正式形式,也包括讨论等非正式形式。

1、确定沟通形式应当考虑的因素。

(1)拟沟通的特定事项的重要程度。通常,沟通事项越重要,注册会计师就越倾向于采取书面的、更为详细的和更加正式的沟通形式。

(2)管理层是否已就该事项与治理层沟通。通常,在注册会计师确信管理层已经就拟沟通事项与治理层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如果该事项属于审计准则规定应当直接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时可以相对简略;如果沟通事项属于审计准则规定的补充事项,注册会计师可能就没有必要就该事项再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3)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通常,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经营和法律结构越复杂,注册会计师就越倾向于采取书面的、更为详细的和更加正式的沟通形式。

(4)如果执行的是特殊目的的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是否同时审计该被审计单位的通用目的财务包百哦。在同时审计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在用用的财务报表审计中充分沟通的事项,就可以仅作简要沟通。

(5)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特定事项的沟通必须采用书面、正式形式,应当从其规定。

(6)治理层的且昂,包括与注册会计师定期会面或沟通的安排。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要求、有利于实现沟通目的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沟通形式时一般会尽可能地尊重治理层的预期和愿望。

(7)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保持联系和对话的频率。如果双方白痴频繁的有效联系和对话,对于一些治理层已经了解的事项,沟通的形式就可以比价简略。

(8)治理层的成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通常,如果治理层成员发生了重大变化,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沟通就应当更加详细,以便让新接任的治理层成员全面了解相关的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要向有效地实现沟通目的,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当的沟通形式。对于沟通形式的选择不必拘泥于固定的模式,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沟通事项都采取正式、详细和书面的形式,这样做又是反而会影响沟通的实际效果。

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沟通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就下列事项与治理层沟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与治理层的沟通那个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其中已向治理层提出并得到妥善解决的事项不必包含在书面沟通文件中;(2)与治理层的沟通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显然,之所以强调这些事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沟通,与他们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有关。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事项的沟通,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相识。具体采用何种形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和审计震泽规定所做出的职业判断。

3、有关沟通形式的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以口头形式沟通涉及的治理层责任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沟通的事项已记录于讨论纪要或审计工作底稿。因为就这些事项所进行的沟通,事关注册会计师是否履行可相关的义务,所以应当作为重要的审计证据进行记录。如果缺乏必要的记录,注册会计师一般可以考虑将口头沟通的事项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再次沟通。

如果就某一重大事项与治理层的某一成员以非正式进行讨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随后的正式沟通中概述该事项,以便治理层的其他成员得到完整和对称的信息。例如,在上市公司审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就某些重要的会计处理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审计委员会主席(或独立董事中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进行过讨论,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沟通时,对上述已经讨论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概述,以便让其他治理层成员知悉该事项。

(四)保密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治理层将沟通内容,尤其是书面沟通文件,保持在合理的知悉和使用范围之内。因为注册会计师沟通这些内容和提供这些书面沟通文件的目的仅仅在于履行与治理层沟通的规定或约定责任,一旦他们被不当泄露或不当使用,可能会引起误解或纠纷。当然,保密的要求针对的是治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双方,即:除法律法规、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之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允许,都不得将沟通内容尤其是书面沟通文件泄露给或提供个第三方。

为防止治理层未经注册会计师允许将书面沟通文件提供给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书面沟通文件中声明:(1)书面沟通文件仅供治理层使用,如果被审计单位是集团的组成部分,也可供集团管理层和负责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使用;(2)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不承担责任;(3)未经注册会计师事先书面同意,沟通文件不得被引用、提及或向其他人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将上述内容作为格式要件,事先印刷在专门用来编写或打印与治理层进行书面沟通内容的纸张的封面或扉页的显著位置上,以达到提醒和警示的目的。

如果泛绿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向监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为治理层编制的书面沟通文件,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文件前应当事先征得治理层的同意,并对上述声明内容作适当修改。例如,在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中,可能会存在与银行监管机构沟通的法律法规要求。此时,对于前文所述的声明内容,即可以针对具体的法律法规要求详细说明这种例外情形,也可以笼统地指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另有具体要求的除外”。

(五)沟通的时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怎样才算及时并非一成不变的,适当的沟通时间因沟通事项的重大程度和性质以及治理层拟采取的措施等业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通常,沟通事项性质越特殊、影响越大,就越需要立即或尽早进行沟通;越期望治理层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就越需要尽早沟通。

具体讲,注册会计师确定适当的沟通时间通常所遵循的原则是:(1)对于计划事项的沟通,通常在审计业务的早期进行,如系首次接受委托,沟通时间随同对业务约定条款的协商一并进行;(2)对于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以随同治理层能够协助注册会计师克服这些困难,或者这些困难可能导致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尽快予以沟通;(3)对于注册会计师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重大缺陷,应尽快与管理层或治理层沟通;(4)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与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质量的看法,应在最终完成财务报表前进行沟通;(5)对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应在最终完成财务报表前或在对独立性威胁及其防护措施做出重大判断时(如在决定是否称绝某项可能危及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时)进行沟通;(6)如果同时审计页数目的财务报表或其他历史财务信息,沟通时间应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的沟通时间相协调。

除了沟通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外,可能与沟通时间相关的其他因素包括:(1)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2)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3)治理层的期望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定期会面或沟通的安排;(4)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特定事项的时间。

(六)沟通过程的充分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标。如果认为双方之间的沟通不够充分,不足以实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1、有助于评价沟通过程充分性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一般不需要审计专门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来支持对沟通过程充分性的评价,可以利用为其他目的执行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作为评价的依据。一般说来,下列审计证据可能有助于评价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双向沟通的充分性:

(1)针对注册会计师发现的事项,治理层采取措施的适当性和及时性。如果前期沟通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没有的单有效解决,注册会计师应询问为什么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并考虑再次提出该事项。这样能避免治理层产生误解,即五认为真注册会计师因觉得该事项已被充分解决或者不再具有重要性二感到满意。

(2)治理层在以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所表现出来的沟通意愿和坦率程度。

(3)在没有管理层参与的情况下,治理层与注册会计师解除和会面的意愿及程度。

(4)治理层表现出来的对注册会计师所提事项的全面理解能力。例如‘治理层进一步调查相关问题以及质疑向其提出的建议的程度。

(5)就沟通的形式、时间和拟沟通的大致内容,与治理层达成仙湖了解的困难程度。

(6)当治理层全部或部分参与管理时,参与管理的治理层所表现出来的对于注册会计师讨论的事项如何影响其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了解。

(7)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是否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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睥睨千尺高楼之后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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