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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逼大少
会计决算报表:根据我国财务管理制度,企(事)业应进行预算管理。对应预算管理,每年或项目结束后,要根据预算表,对应实际支出,生成项目(年度)决算表。 因此,一般情况下,12月份会计报表可以称决算报表,即会计决算表。会计报表是企业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是企业向外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 会计报表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是企业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是企业向外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会计报表的作用:1、会计报表是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外部单位和个人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据以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2、会计报表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信息源。3、会计报表提供的经济信息是企业内部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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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会计决算工作的几项要求(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决算工作。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不仅是企业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而且是企业对年度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和核实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同时,也是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及保障国家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对会计决算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统筹安排,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规定,切实做好会计决算的各项工作。(二)结合会计决算,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这就要求企业要正确计算和反映经营成果,为税务部门提供确实可靠的纳税资料,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决算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还要注意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城市商业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如遇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认真做好会计决算的前期准备工作。会计决算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扎实,关系到决算工作质量。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决算前,要对本行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重点是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查内外帐务及有价证单和重要的空白凭证等,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在决算前及时进行处理,有关财产损失的扣除、呆帐的核销、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亏损的弥补等重要的财务事项,必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处理。(四)结合会计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查找、分析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这类问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折旧、财产损失、呆(坏)帐损失、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医药费、职工福利费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五)做好纳税辅导工作。由于城市商业银行是1995年以后,在原集体性质的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新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财会人员新手较多,对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太熟悉,在会计决算工作开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地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会人员进行纳税辅导,使他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有关的税收政策和财务规定。(六)认真做好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编报财务报告是企业会计决算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材料,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报表,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表附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特别是表与表之间有数字关系的必须按规定核对一致。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有以下内容:资产和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存款和贷款的增减变动、呆帐和坏帐的核销、财务收支、税金的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利润的实现和分配等情况;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会计方法;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完成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城市商业银行编制的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一)关于各项收入核算原则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收入,包括各项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并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城市商业银行的咨询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罚款收入、出纳账款、证券交易差错收入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收入,都应作为其他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如实列入会计决算,不得隐瞒、漏报,也不得作为小金库开支。(二)关于应收未收利息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要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应逐笔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应计算应收利息,但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三)关于信用卡业务收支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透支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本费等支出,应分别核算,不得将相关支出直接冲减收入。(四)关于国债利息收入处理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城市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关于办理国库券业务手续费收入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可作为手续费收入专户核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专项用于此项工作的宣传、会议、人员培训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和对推销成绩突出人员的奖励等。(六)关于出售职工住房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职工住房全部产权出售给职工的,其取得的收入超出房屋净值的部分,计入职工住房周转金;其取得的收入低于房屋净值的部分,暂在住房周转金中挂帐。(七)关于费用列支原则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核算中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列支各项费用,凡不属于本年度开支的费用,不得以预提形式列入本年度费用支出;凡属于应列入本年度支出的费用(包括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等),必须按规定列支,不得将本年度应列支的费用以递延或待摊的形式转移到下年度列支。现行政策有规定比例的费用支出项目,应严格控制在规定比例之内,超过控制比例的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八)关于应付利息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计提应付利息,计处企业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应冲减应付利息,不足部分直接在成本中支付,不得通过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的形式调节本年度利润。(九)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处理问题。为了有效地控制城市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支出,对其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处理。城市商业银行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改良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销,租赁有效期超过五年或没有规定租赁有效期的,可在五年内分期摊销。城市商业银行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当期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十)关于工资管理问题。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下发以前,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继续执行到期满,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城市商业银行,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城市商业银行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金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实行计税工资的城市商业银行,每月人均工资可在660元内税前据实扣除,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参照当地国有商业银行扣除标准确定。(十一)关于呆帐准备金提取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改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列入当年成本。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金可以在下年度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物的抵押贷款)×1%-上年呆帐准备金余额。对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继续核销。(十二)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未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补提到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年度,在两年内分期扣除。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前应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十三)关于危房改造、购置运钞车费用支出问题。商业银行进行危房改造、购置运钞车支付的费用,一律按购建固定资产处理,不得挤入当期成本费用。(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涉及对原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产权归属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上述文件规定已经将公共积累量化给原投资者的城市商业银行,须在1998年度的会计决算工作中专项清理,并及时按规定调整相关权益。对直接调整相关权益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对应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股本)的公共积累部分(主要包括历年减免的税款和法定盈余公积),在保障商业(合作)银行成立时新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可用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能补足的,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补足。
垂危之怜
1、根据我国财务管理制度,企(事)业应进行预算管理。对应预算管理,每年或项目结束后,要根据预算表,对应实际支出,生成项目(年度)决算表。 因此,一般情况下,12月份会计报表可以称决算报表,即会计决算表。
2、财务决算报表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交税金表等主表,其他副表根据主管上级部门的要求制表。其可以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编制、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表以及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以及其他有关附表;
(2)包括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说明以及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等;
(3)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1、符合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2、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3、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决算报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决算报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决算报告
假如远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第八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四)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五)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第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第十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