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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中消散的温存
12363投诉受理范围主要有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投诉支付结算纠纷、征信异议等。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的投诉与举报,以及金融秩序混乱的投诉等,也可以拨打此电话。可以方便相关的职能部门及时的能够解决问题和尽快的处理问题,化解和消费者的矛盾。可以使金融消费者的咨询或者投诉渠道更加顺通,为了完善投诉处理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好的金融消费环境。12363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投诉电话,是为全国性金融消费和投诉的质询服务专用的号码。开通电话是为了让金融消费者可以方便的咨询金融这一类的知识,金融消费的纠纷进行投诉。使金融消费者的咨询投诉渠道更加顺通,完善投诉处理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八条 对于企业总部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同意,并在与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约定书及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报国资委审核备案。(一)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承揽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下属分所不得单独出具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名单;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笑貌
90年代的注会考场是这样的:注会考试结束啦!无论成败,它也是过去式了!真心希望大家都能考得过!刚刚看到小柒版主提到,现在的注会考场需要当场拍照、验明正身?我天真有上刑场的赶脚!活跃下气氛吧!给大家讲讲我当年考注会时,亲身经历的两件趣事!绝无演绎!也借此怀旧一下下。1996年9月20日,注会考试第一天,下午考会计(当时这是第一科)。记得考场在天津解放南路中学(现在这个校区已经不复存在),当时30人的考场大概只来了不到15人。(最后一天考审计,才来了3个人,打一圈拱猪都3缺1。)不知现在的注会考试上座率如何了。我总觉得,花钱报名考试,却没上考场,就跟买了电影票没去看电影一样,多亏啊!。本人生性谨慎,到得很早,找到座位后,一边看书、一边稳定情绪。就在我觉得自己的情绪差不多稳定下来,可以平稳进入考试模式的时候,一位30多岁大姐的出现,瞬间让我凌乱!当然,让我凌乱的,不是大姐本人,而是大姐手中拎的那个算盘!算盘!!!(大家对那种小算珠的算盘有印象么?就是那种!)我当时真有点儿肝儿颤——等会儿开考后,大姐噼里啪啦地将算盘舞动起来,那富有节奏的韵律,绝对能把我的思路打得烟消云散!幸运的是,开考后,大姐一直没有舞动算盘,而且,提前退场了。这是第一件趣事。顺便提一句,当年会计的最后一个综合题考的是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我当时就是每做一步每检查一步。当做到最后,发现等式两边平衡时,那种感觉~~~~真难以用语言来描述!所以,我一直强调,做大题时,一定边做边检查!你可以做不完,但会做的题,绝对不能做不对!这是我的考试信条!!!试想一下,当年那个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综合题,如果做到最后,发现等式左右两边不平衡,那种感觉,同样是难以用语言来描述的。第二件趣事。1997年9月20日(my lucky day!),注会考试第二天,上午考经济法、下午考税法,考场是在天津育红中学。记得下午考税法时,监考老师是两个年轻女老师。当时我坐在考场第一排,可以清楚地听到两位监考老师的窃窃私语。时至今日,我仍清晰记得其中一位老师在聊天时说的一句话:“他们考过这个试,是不是就能挣很多钱?”这句话激励了我差不多有10年!10年之后,我基本上就不再相信这句话了!
不喜欢穿裙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经中国政府批准的,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外方)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中方)在中国境内合作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合作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合作所必须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并接受其自律管理。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合作所设立的批准机关为财政部。第五条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合作所的有关事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授权合作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合作所的设立第六条申请举办合作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合作外方:1.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2.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3.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二)合作中方:1.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2.与原挂靠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3.具有从事执行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4.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5.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第七条申请成立合作所的程序:(一)通过合作中方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申请报告;2.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3.合作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4.合作双方签定的经营合同;5.合作双方签定的合作所章程;6.可行性分析报告;7.拟任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证明及其简历;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及其简历;9.拟加入合作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简历及有关证件复印件;10.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证明文件;11.中、外各方合法开业证书副本;12.中、外双方出资证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上述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查,并报请财政部在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二)申请者接到财政部批准的决定后,通过合作中方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下列文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申请报告;2.可行性分析报告;3.协议、合同、章程;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财政部的批准文件。(三)经批准成立的合作所,应在取得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第三章合作所的管理第八条合作所一经批准成立,即是一个新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所内双方在中国境内均不得以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从事法定的审计业务。第九条中国企业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审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境外承销机构要求境外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只在境外具有效力。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审计业务,均应由合作所统一承揽、统一收取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保管档案、统一安排人员。第十条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其在中国境内生效的审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境外证券机构要求境外会计师签署的报告,仅在境外具有效力。境外上市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法定审计工作,均应由合作所统一承揽、统一收取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管理档案、统一安排人员。第十一条合作所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上年度承接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一览表(见附表1),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执行业务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合作所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所有注册会计师名单(见附表2),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人员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合作所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经董事会批准,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四条合作所因业务需要聘用外方人员,须经中外双方业务负责人同意,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见附表3、4)。第十五条合作所应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的有关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工作,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上年度培训情况(见附表5)。